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国务院从粮食
生产、
流通、
消费等各环节对各省级
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事权与责任方面建立的一项制度。旨在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
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从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建立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到新的高度,对粮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的
部署,提出了新的
要求。特别是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提出了“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中央和地方要共同负责”、“调动和保护好‘两个积极性’”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强调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在充分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拟定了《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并于2015年01月22日正式发布实施。这是国务院就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
实施过程
2015年0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
2015年2月16日,国家粮食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国粮政〔2015〕23号),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创造性地落实粮食部门牵头负责的各项任务。
2015年11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明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
主要内容
《
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共有十个方面29项内容,围绕全面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须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省长(
主席、
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
这十个方面包括: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省长要承担的责任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同时,责任还包括: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在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方面,要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同时,《意见》还根据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明确了各地在粮食生产方面的责任。
在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方面,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意见》还强调,要提高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要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在管好地方粮食储备方面,要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意见》还明确,要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意见》明确,要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
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特点解读
第一,进一步强调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意见》强调,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第二,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规定更全面、更系统。《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意见》明确的责任,涵盖了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重要内容,不仅强调了粮食的数量安全,还强调了粮食的质量安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以及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等。
第三,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任务很明确、很具体。比如,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要求落实更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离任审计制度,主产区要增加粮食产量,主销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稳定和提高
粮食自给率等。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等。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
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等。
第四,在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机制上更严格、更严肃。《意见》通篇都在强调要建立健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各项制度与机制,特别是明确要求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强化了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追责和问责制度,增强了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严肃性,有利于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长效机制。
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2015年11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办法》明确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主体、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运用等事项,对建立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机制作出全面部署。
《办法》明确国务院作为考核主体。考核内容涵盖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粮食安全责任,并且进行年度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根据《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
增强粮食可持续
生产能力方面,是考核指标体系中分值比重最高的一项,考核内容包括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保护
种粮积极性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重点考核事项包括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
增强地方粮食
储备能力方面,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保障粮食市场
供应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确保粮食
质量安全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落实保障措施方面,考核内容包括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
责任落实、人员落实。重点考核事项包括加强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落实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