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
纳税期限内
应纳税所得额的
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 25%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
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
人民币为
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
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
汇总纳税时,从其
应纳税额中
抵免,但
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
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
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
在计算境内、
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
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m与M,确定实际抵
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
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
税额扣除,也不得列
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A.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
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B.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C.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
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
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
应纳税所得额(或称
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①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中方
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
浦东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
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6种情形,大家注意多选的题目。
②核定
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③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5点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①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
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
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
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③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
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
应纳税额或
应税所得率。
④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
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6)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会出现相关的选择题目。
①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
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
⑤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清算所得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
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
净资产或
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
劳动保险费等—
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
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财产估价增溢+
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个人
(3)根据所得额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
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
(6)如有税收优惠,注意减免税额。
税率表
旧税法
“应纳的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
所得额计算” (外资)
2.旧税法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