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
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
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
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
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
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
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
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
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
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
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
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
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
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
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
财政预算或
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
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
财政专户管理的
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
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
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
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
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
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