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
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
房产抵押等
担保方式获得
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
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除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
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6、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
贷款通则》,
贷款对象应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
贷款利息和
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4. 除国务院规定外,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
净资产的50%;
6. 申请
中长期贷款的、
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
所有者权益与所需
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投资项目的
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
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意义
争取优惠的贷款利率
加快贷款办理的进度
许多
投资担保公司,在
贷后管理和
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
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
资产处置外包给
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业务特色
1. 贷款额度高:如
招商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
中国工商银行为1000万元;
2.
贷款期限长:一般授信的最长可达10年,
单笔贷款最长可达5年;
3.
担保方式多:可采用质押、抵押、自然人保证、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联保、互保、组合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4. 具备
循环贷款功能:此类贷款一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快捷。
申请资料
1. 资格证明文件,如
身份证、
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3. 经营企业的
财务报表(或经营
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 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
价值证明,以及有
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
证明材料;
5. 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
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
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 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
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借款客户所提供文件资料应真实、合法。
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
循环授信,以住房抵押,最高可达房产评估价值的80%,商用房亦可。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5年,循环授信循环使用,按月/季还息,到期还本,还款非常灵活。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或适当上浮。
◆适宜的贷款期限,金额,贷款期限长达36个月,初次贷款金额高达100万
◆还款方式方便,配合正常经营现金流,减少利息负担和到期一次还本的资金流动压力
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
(2)业务经办机构受理及调查
(3)业务经办机构审查
(4)业务经办机构签批
(5)总行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初审
(6)总行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终审
(7)放款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
百分点。
2012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存
贷款利率也同步下调。
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同步上调。
2011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4月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
2011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0年10月19日自2010年10月20日起银行贷款利息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2008年11月27日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下调
中央银行再贷款、
再贴现等利率。
2008年10月29日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8年10月8日从2008年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8年9月15日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从2008年9月25日起,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2007年12月20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9月15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8月22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7月20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7年5月19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
2007年3月18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19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
2006年4月28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调0.27%,提高到5.85%。
2004年10月29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均上调0.27%。
1993年7月11日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9.18%上调到10.98%。
1993年5月15日各档次
定期存款年利率平均提高2.18%,各项贷款利率平均提高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