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文化,是
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给日本
文化类型下的定义,是在区别于西方“
罪感文化”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耻感文化也是
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
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
国家制度的设计。所以标志着一个国家性的文化。
简介
所谓“耻感文化”是海内外学者对我们
东方文化的一种概括,这个概括主要是针对我们的
儒家文化而作的。它的提出是与西方的“
罪感文化”相对应的。
顾名思义,所谓耻感文化便是注重廉耻的一种文化心态。特征是这种文化中非常在乎别人怎么说、怎么看、怎么议论。故其行为将被以诸多的外在
社会因素和标准规范所制约、支配,即具有“耻感文化”特征的人多由别人左右着自己的行动。从另一个层面讲,在耻感文化下培育出来的人像极了
工业生产中从流线下一件件大同小异的产品,缺乏自己的个人主张,更多的心态是一种随大流、
少数服从多数。
中国的
道德观念中在关于耻辱方面有较强的社会倾向。如果大多数觉得这是对的,那么即使你自己坚信这是错的,为了自己的“廉耻”,也多半会随声附和:“这是对的。”即真正的耻感文化是靠外部的
约束力来实现的,一旦失去了外部约束力,或外部约束力发生改变,那么便必然会导致众多的社会畸形。
背景介绍
中国文化曾被称之为“耻感文化”,因为古代文化经典一再把“知耻”作为中国人为人处世的最后底线,而“礼义廉耻”四字格言又把“耻”字作为归结。
这种心理背景,也就是那么多人天天制造
假酒、
假药、假奶粉而毫不知耻的共同原因。那些疯狂的制假者一旦案发会被判刑,但是,为他们作了“不再言耻”的示范的文化人,却还很安全地活跃在媒体上,继续示范。
本质
“耻感文化”是美国
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对大量二手资料分析后,给日本
文化类型下的定义。在
二战结束前夕,日本战败投降已成定局,美国军方为了准确掌握日本社会特质,便于战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对日本进行占领和管治,委托鲁思·本尼迪克特研究日本
社会文化以及分析日本民族
行为方式。由于当时战争尚未结束,她本人无法亲身到日本
实地考察,
研究结论主要是通过参考前人的研究成果、日本文学影视等艺术作品以及与日本军俘访谈得出来的。由于在二战之前,日本民族的残暴根性尚未彻底暴露在世人面前,她所研究的文学和艺术作品远远不能反映日本真实面目,又由于美国和日本两国的台底交易,二战期间日本的大部分战争罪证被隐匿或销毁,直至战后多年,这些证据才慢慢被披露或挖掘出来,所以当时的本尼迪克特根本无法掌握历史真相的万分之一,更无法以客观的眼光审视日本民族特性,“耻感文化论”就自然难免失之偏颇。
比较
“耻感文化”是在区别于西方“
罪感文化”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鲁思认为:提倡建立道德的
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社会。虽然她没有直接定义“耻感文化”,不过将其基本特征与“罪感文化”作了概括比较: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来行善,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在内心的反映来行善。
罪感文化社会的人们按照心中的绝对道德命令生活,一旦犯错,即使别人毫无察觉,也会痛苦自责,所谓“耻感文化”社会的人依照外人的观感和反应来行事,只有当被发现时才有
羞耻感,失去外来
强制力便要瞒天过海,是缺乏自省力的文化。日本人在二战中的行为固然远远低于“耻感文化”所蕴涵的道德水准,不过并未脱离“耻感文化论”所指斥的终极思想本质——不存在恒定的德行标准,即毫无道义可言。
其实,自人类学会用树叶来遮盖耻部开始,耻感就已存在于人类的心灵,并作为人类区别于野兽的特质,在漫长的人类
社会历史中发展出更高级的文化,而在
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鲁思却用“耻感”来定义
日本文化类型,以区别于西方的“罪感文化”和中国的“忠恕之道”,不知道是有心还是无意,已经把日本文化的倒退本质揭露无遗。
分析
耻感心理
按照一些心理学家的划分,人的内在情绪制裁大致可分为“耻感”与“
罪感”两类。与西方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罪感取向”不同,东方社会尤其是
中国社会的“社会化”主要体现为“耻感取向”。若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不佳,作为主体道德良心的“超我”便会产生耻感。东方社会的“耻感文化”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和评价的文化。古代中国的“耻感文化”强调外在的约束力,即主要表现为他人对主体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群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反之,一个人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群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孟子所说的君子三大乐事,其一为“
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地”(《孟子·尽心》),这是耻感文化的典型表现。这里所谓的“天”和“地”显然都是虚幻的,真正使人感到愧怍的是主体之外的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
文化介绍
耻感文化是
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儒家和法家,都非常强调“知耻”的重要性。耻感文化是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儒家强调:“耻”意识是道德的基础,“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并把“礼、义、廉、耻”称为
四德,当做为人处世的根本。《
礼记·哀公问》曰:“物耻足以振之,国耻足以兴之。”孟子又说:“人不可以无耻,
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他甚至认为,“无羞恶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宋代著名理学家
朱熹说:“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朱子语录·卷十三》)清末的
龚自珍将个人的知耻与国家的兴亡联系起来,提出了著名的“廉耻论”。他指出:“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永无耻矣;士不知耻,为国之大耻。”(《
明良论二》)由此可见,儒家不仅早就认识到耻感在指导和制约人的行为、引导
社会风气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将其视为修身齐家、安邦治国的有效手段。法家虽然主张“信赏必罚”,以“专任刑法”以臻于治,但其在强调法治、主张“一断于法”的同时,也同样重视“知耻”对治理国家、安定社会的重要性。如《
管子·牧民》篇就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
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由此可见,
管仲虽为法家之代表,但他对于廉耻观念也是相当重视的。
中国古人将“耻感”这种心理感受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一种
文化积淀,对国人的行为和中国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深刻地影响到
国家制度的设计。耻辱刑就是统治者运用耻感文化对国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与
肉刑、
自由刑等通常意义的
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制刑目的正在于希望激活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罪恶、耻辱进而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自责并寻求宽恕、愿意赎回和补偿;同时,对其他人也有一种明显的警示作用。
孔子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东汉
陈宠亦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陈宠传》)耻辱刑正是古代统治者把
伦理道德与
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体现了统治者把“礼”与“刑”融为一体,“以法辅德”、“以德彰法”,以期实现“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的治国理念。
现象
受到东方耻感文化的影响,中国企业员工要是犯了错误,第一个要考虑的是我是否会丢脸没面子。因为怕没面子,所以要想尽办法文过饰非,推卸责任;因为怕丢脸,深刻的反省当然能免则免。其次,犯错员工要观察何人会被自己的错误波及,如果是属下受到波及,有良心的主管就会在未来设法找机会“回报”属下,要不然属下只有自认倒霉了。相反的,如果这个错误所伤害到的是自己的主管,那可就非比寻常了,一定要负荆请罪、甚至戴罪立功,直到获得长官的原谅后,才有自新的机会。不论是上述哪一种状况,耻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较现实而缺乏认真反省错误的诱因。
虽说耻感文化下的人民比较不能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但它毕竟还是一套规范
组织行为的机制,“千夫所指,无疾而终”的羞耻心,就是耻感文化维持社会伦理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台湾,耻感文化里的羞耻心日益淡薄。例如,官场上笑骂由人、不怕丢脸而没有羞耻心的例子愈来愈多;台湾官场传统本来就没有罪感文化,又抛弃了耻感文化中的羞耻心,然而依旧维持着耻感文化里的现实本质,如此一来,无怪乎治理能力日益衰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