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一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相关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国家正规的大专院校严谨的理论体系和较长的学制,已难以完全适应企业大量的技能型人才的用人需求,每年总有一些企业面临“用工荒”。而劳动者由于缺乏劳动技能只能大量的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所以,亟需建立企业与劳动者的桥梁,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就应运而生,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技能培训学校开设的专业通常学制较短注重某项领域的突破,宽进严出单位时间内培训人次多。并以实际操作的学习为主,能够较快提升就业技能。这些通过技能考核,得到国家认可颁发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综合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譬如最近两年热门的电脑软硬件培训,计算机语言培训,汽修培训,烹饪技能培训等,不论是就业率还是薪资待遇都有不错的市场前景。
截止2013年全国职业培训类办学机构已达2万多所,年培训能力达1000多万人。各省市按照国家规定和地方标准,参照在校教职员工人数、培训人数,就业比例等作为评判标准划分培训学校的等级。以上海市为例,分为A、B、C三个等级A类最高,每三年一次对全市经备案审批的各类培训学校进行综合评定。实行升降级制度,要求较高。2013年上海市近千家培训学校(含机构),达到A级标准的只有43家。
许可申请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以线上方式进行经营培训的,可以以网址作为经营场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最新修订时间:2025-04-13 14:11
目录
概述
定义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