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法律文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法律文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是反腐败领域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
历史背景
截至2013年以前,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
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且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该《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
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
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高级别政治会议上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6年2月,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得到加强。
2023年12月11日,第十届缔约国会议在美国亚特兰大开幕,本届会议为期5天,讨论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技术援助、预防腐败等反腐败领域重要议题。
2024年9月,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上,双方将致力于维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渠道地位,利用国际法律文件强化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并在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以更灵活方式加强协调配合。
公约特点
宗旨
一 、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二 、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
三、 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范围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当根据其规定适用于对腐败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以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
二、为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公约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侵害。
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草案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草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草案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主要内容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
1.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2.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3.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4.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5.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历届会议
第十届
2023年12月11日至15日,美国将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主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届缔约国会议。
中国驻美国大使谢锋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发言阐述中方立场。谢锋表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得到中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广泛支持。在习近平主席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中国走出了一条依靠制度优势、法治优势的反腐败之路,书写了人类反腐败斗争历史新篇章。
谢锋指出,今年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签署二十周年。中国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之一,始终忠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全面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制定,建设性提出反腐败倡议主张,大力推动执法司法务实合作,成为反腐败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中方恪守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致力于推动形成公平正义、尊重差异、合作共赢、信守承诺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坚决反对个别国家以反腐败为由滥用“长臂管辖”。我们愿同各国一道,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让反腐败国际合作成果更好惠及每一个国家。
第九届
2021年12月13日,为期五天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九届缔约国会议埃及沙姆沙伊赫开幕,与会代表将就反腐败领域预防措施、技术援助、资产追回、加强国际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会议以线上线下混合形式召开,共有来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国际组织等2000余名代表出席。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视频发言中说,本次会议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机会。解决腐败问题对于保护人权以及确保包容性、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加达·瓦利在现场致辞时说,当前各国正面临新冠疫情的严峻挑战,然而反腐败工作依然需要持续推进。腐败与疫情一样都会对各国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人们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思维方式,在各个层面拒绝腐败。
埃及总理马德布利在现场致辞时说,腐败破坏国家发展与繁荣,削弱民众对公共机构的信心,并对人权事业产生负面影响
第八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八届缔约国会议16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开幕,会议呼吁加强预防和打击腐败,以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致会议的信中说,国际社会必须团结起来打击腐败,制止非法资金流动造成的资源流失。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费多托夫在发言中表示,腐败助长犯罪和其他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些最严重问题的推手”。通过预防和遏制腐败,可以避免因腐败造成的不稳定,并恢复急需的公众信任。
来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国际组织等的1300多名代表出席会议。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罗照辉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阐述中方立场。
罗照辉表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我们持续开展波澜壮阔的反腐败斗争,成效举世公认,在全球反腐大业中正在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坚持和完善监督体系做出新部署,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反腐节奏不变,力度不减。
第七届
2017年11月6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七届缔约国大会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开幕。外交部部长助理钱洪山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大会一般性辩论中阐述中方立场。
钱洪山表示,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国内反腐败法规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并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为反腐败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钱洪山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持平等互利,兼顾各方利益,共商反腐败大计。各国要秉承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有效促进履约为目的改善公约机制。二是强化公约作用,克服制度差异,共建反腐败机制。各国应立足反腐败需要,加强资产追回等公约机制建设和创新。三是深化国际合作,惠及国计民生,共享反腐败成果。各国应着眼世界长远发展和全人类福祉,强化共识、践行承诺、相互协作,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
第六届
2015年11月2日至6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届缔约国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来自160多个国家以及1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率团出席会议,并在大会一般性辩论中阐述中方立场。
中国代表团指出,中国共产党将反腐败视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近两年来,中国共产党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中国共产党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大力促进和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决不允许外逃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中国代表团强调,反腐败是全球治理的热点和难点,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日趋成为一种刚性需求,并提出三点主张:一是秉持务实态度,增强公约实效,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共同维护公约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履行公约,切实服务于国际反腐败事业。二是重视资产追回,积累合作成果。缔约国应该克服司法制度差异等困难,充分利用公约开展资产追回合作,不断铲除腐败分子犯罪的经济诱因。三是维护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则,做好第二周期审议,促进健康发展。第一周期履约审议运行总体平稳,第二周期机制运作仍应严格遵守政府间进程、缔约国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支持从第一周期汲取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机制。
本届会议召开正值公约生效10周年,公约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会议还讨论了公约履约审议、预防腐败、国际合作、资产追回等议题,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各议题相关工作,倡导各国大力加强合作,服务各国反腐败追逃追赃需要。
第五届
201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届缔约国大会在巴拿马城召开,共139个缔约国1500余名代表与会。我国派出由外交部、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并分别在一般性辩论、预防腐败、国际合作、资产返还等议题下作大会发言,阐明我国主张和关切。
中国代表团在“一般性辩论”和“预防腐败”议题下,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改变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所取得的成效,向大会作了重点介绍,赢得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同时,就落实第四届缔约国大会有关决议,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查处腐败案件、推动《公约》实施等方面工作情况作了全面介绍。代表团还在“国际合作”与“资产返还”议题下作专题发言,强调以下三点主张:一是增强政治互信合作意识,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充分沟通,尽最大诚意克服障碍,共同推进合作;二是将合作意愿落实到个案中,探索切实有效的合作路径和方式;三是简化程序和证据要求,加强各国执法机关的联系,开展调查合作。
中国代表团对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以来,《公约》秘书处和相关缔约国在推进防止利益冲突立法、拟订公共采购示范法、预防洗钱、利用网络等大众媒体反腐败、建立公私伙伴关系预防腐败等方面所做的努力给予了积极评价。
第四次
2011年10月24日,为期5天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次缔约国会议在摩洛哥古城马拉喀什拉开帷幕,来自公约缔约国、签署国及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约1500人出席会议。以外交部部长助理刘振民为团长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大会。
本次会议将审议各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同时,与会代表还将就预防腐败、如何追回被腐败分子带到境外的资产以及技术援助等问题进行讨论。
刘振民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自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建立公约审议机制以来,继续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他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不遗余力。为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国政府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近年来,不少涉及腐败犯罪的大要案获得突破性进展,更多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他还说,在加强国内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政府大力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国至今已与33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与有关国家根据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在互惠基础上就多起案件开展了有效合作。
刘振民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公约的主渠道地位,促进履约审议机制健康发展。他呼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有效惩治腐败犯罪。
刘振民重申了中国政府积极履约、全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郑重承诺。他表示,中国政府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履约审议机制顺利运行,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全面实施。
第三届
2009年11月9日至13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届缔约国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大会由卡塔尔总检察长易卜拉欣主持。131个国家政府代表团、16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会议。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和监察部副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率中国代表团与会。
宋涛副部长在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发言,介绍了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新进展,表达了我国愿与世界各国团结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反腐败斗争向前发展的良好愿望,呼吁各国进一步加强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创造廉洁透明的法治环境。宋涛强调,中国支持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但该机制必须以切实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为目的,必须以不干涉内政为前提。
屈万祥副部长在大会发言中表示,中国始终把反对和防止腐败作为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近年来,中国政府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屈万祥强调,中国的反腐倡廉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以维护公众的基本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着力增强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大会分别就履约审议机制、资产追回和技术援助通过决议,并决定正式建立履约审议机制,于2010年开始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进行审议。
第二届
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公约第二届缔约国会议在印尼巴厘举行。78个缔约国、32个观察员国家、50多个国际机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中国由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监察部副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共同率团出席。会议审议了履约审查、技术援助、资产追回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四项实质性议题,举行了刑事定罪、预防腐败、国际合作三个专家协商会和立法者、民间社会、私营机构、媒体等数个论坛,通过了七项决议。关于履约审查,决议明确履约审查机制应当是技术性质、有助于促进预防措施、资产追回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建设性合作,决定在下次缔约国会议前至少举行两次工作组会议,就履约审查机制职权范围、行为准则等问题提出建议。关于资产追回,决议决定资产追回问题工作组在下次缔约国会议前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确定将工作组报告中的各项结论和建议付诸实施的方式和渠道,并研究在资产追回方面建立互信,促进交流、鼓励合作的方法等。关于技术援助,决议确认了技术援助的重要性,明确应按受援国的请求确定技术援助的需要。
第一届
2006年12月10-14日,公约第一届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举行,55个缔约国、29个签署国及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派代表出席,十多个国家派部长级代表团与会。中国由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率团与会,外交部、监察部、全国人大外事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驻维也纳代表团主管人员参加组团。会议主要审议了履约审查、技术援助、资产追回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四项实质性议题,通过了八项决议。会议决定设立三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分别就建立履约审查机制问题、资产追回问题、技术需求优先事项以及协调和调动资源问题进行专家级讨论和研究,并向第二届缔约国会议提出建议;会议还决定举行一次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问题国际对话会议,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的刑事定罪及豁免、管辖权问题进行开放式对话,并向第二届缔约国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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