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肪栓塞综合征(FES)是指骨盆或
长骨骨折后24~48小时出现
呼吸困难、
意识障碍和
瘀点。很少发生于
上肢骨折患者,儿童
发生率仅为成人的1%。随着骨折积极的开放
手术治疗,其发生率有大幅度下降。但FES仍然是创伤骨折后威胁患者生命的严重
并发症。
脂肪栓塞综合征是由于脂肪
栓子进入血流阻塞小血管,尤其是阻塞肺内毛细血管,使其发生一系列的病理改变和临床表现。由于脂肪栓子归属不同,其临床表现各异。
脂肪栓塞综合征临床表现差异很大,Sevitt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
暴发型、完全型(典型症状群)和不完全型(部分症状群,亚临床型)。不完全型按病变部位又可分纯肺型、纯脑型、兼有肺型和脑型两种症状者,其中以纯脑型最少见。
可在伤后2~3天左右,双肩前部、
锁骨上部、前胸部、腹部等皮肤疏松部位出现,也可见于结膜或眼底,伤后1~2
天可成批出现,迅速消失,可反复发生。因此,对
骨折患者入院数天内应注意检查。
主要症状为
呼吸困难、
咳嗽、
咳痰(经常有血性),但
湿性啰音不是特有症状。典型肺部X线可见全肺出现“暴风雪”状阴影,并常有右心
负荷量增加的影像。但这种阴影不一定都能发现,而且如无
继发感染,可以很快消失。因此,对可疑病例,可用轻便
X线机反复检查。
主要表现为
头痛、不安、失眠、兴奋、
谵妄、错乱、昏睡、昏迷、痉挛、
尿失禁等症状。虽很少出现
局灶性症状,但偶然可有斜视、瞳孔不等大及
尿崩症等,因此,当有些骨折病例出现难以解释的神经系统症状时,应怀疑脂肪栓塞。
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种能溶解
脂肪栓子解除脂栓的药物。对有脂栓征患者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均为对症处理和支持疗法,旨在防止脂栓的进一步加重,纠正脂栓征的缺氧和
酸中毒,防止和减轻重要器官的功能损害,促进受累器官的
功能恢复。脂栓征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得当,可以降低
病死率和
病残率。
休克可诱发和加重脂栓征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尽早纠正。在休克没有完全纠正之前,应妥善固定骨折的伤肢,切忌进行骨折的整复。否则不但会加重休克,而且将诱发或加重脂栓征的发生。在输液和输血的质和量上,须时刻注意避免引起
肺水肿的发生,应在
血流动力学稳定后,早期达到出入时的平衡。
轻症者有自然痊愈倾向,而肺部病变明显的患者,经适当呼吸支持,绝大多数可自愈。因此,呼吸支持是基本的
治疗措施。一般轻症者,可以鼻管或
面罩给氧,使
动脉血氧分压维持在70~80
mmHg(9.3~10.6kPa)以上即可。创伤后3~5天内应定时血气分析和
胸部X线检查。对重症患者,应迅速建立通畅的气道,短期呼吸支持者可先行气管内插管,长期者应作
气管切开。一般供氧措施若不能纠正
低氧血症状态,应作
呼吸机辅助呼吸。
由于
脑细胞对缺氧最敏感,因此脑功能的保护十分重要。对有因
脑缺氧而昏迷的患者,应作头部降温,最好用冰袋或冰帽,
高热患者尤应如此。头部降温可以大大降低
脑组织的新陈代谢,从而相应减轻脑缺氧状态和脑细胞损害。脱水有利于减轻
脑水肿,改善
颅内高压状态和脑部的血液循环。有条件的患者可用
高压氧治疗。
(1)右旋糖酐40(低分子右旋糖酐) 有助于疏通微循环,还可预防和减轻严重脂栓征所并发的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但对伴有
心衰和肺水肿的患者,应慎用。
(3)抑肽酶 其主要作用可降低骨折创伤后一过性高脂血症,防止脂栓对毛细血管的毒性作用;抑制骨折
血肿激肽释放和
组织蛋白分解,减慢
脂滴进入
血流速度;可以对抗血管内高凝和纤溶活动。
(4)白蛋白 由于其和游离脂肪酸结合,使后者毒性作用大大降低,故对肺脂栓有
治疗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