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制是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
间接税及其他税收。17世纪前,
英国税制以原始的
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
税收。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
直接税为主体的
税制结构。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
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直接税收入已占
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
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税制沿革
1973年
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增值税,
间接税比重上升,但仍以直接税为主要
税收来源。1975年颁布石油
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
石油收入税等。1976年 8月对开发土地资源取得的收益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中取得的收益课征土地开发税。到1990年设置的主要
税种有: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
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
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
印花税、
资产转让税和
关税等。其中,中央税收总收入中,
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
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
财产税占2.75%。
税制结构
个人所得税 以分类所得为基础采用对综合所得计税的办法。应税所得分为六类,即①
经营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取得的租赁费、租赁佣金及类似支付的所得;②森林土地所得;③在
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
公债利息所得;④工薪所得;⑤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
红利所得;⑥经营及专业开业所得、外国的经营与财产所得,未经
源泉扣缴的利息、
养老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国
有价证券利息以及其他类型所得。
纳税人分为常住居民、非常住居民、非居民三种。居民指:①在
英国征税年度内停留6个月以上;②连续5年中每年有 3个月以上居住在英国;③在英国有住所,并在英国居住,不论其停留时间长短。但自己全部时间在国外从事经营、其他职业或受雇佣者等除外。④居民一般要按其在世界范围的所得纳税,居民如果具有
英国国籍法规定的英国人资格,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享受基本生活扣除待遇。非居民则仅就其在
英国的源泉所得征税,一般不享有基本生活扣除待遇。但是有
英国人资格者可按其英国所得占其在世界所得的比例给予基本生活扣除。
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计算是将各类所得分别扣除其法定
扣除项目(如经营所得的合格经营费用),求得各类所得(包括已从源泉征税的所得)的综合所得,再扣除生计费用后,即为实际应税所得。各类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时,允许依法冲抵盈亏(如经营亏损可用总所得冲抵),然后依分级差额
累进税率计征。从源预扣的已缴
税款,可抵免应付税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办法纳税,同居夫妇可联合申报或分开申报。
公司税 即公司所得税,1947年开征。1970年颁发的所得与公司税法和1979年的
资本收益税法是征税的主要法规。公司税纳税人是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公司包括按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注册的实体(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包括商业部批准的除单位信托公司及合伙企业以外的非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成员在合伙企业利润的份额也应作为相应会计期应税利润总额一部分缴纳公司税。居民公司指其中心控制与管理在
英国的公司。董事会议所在地是确定居所的基本标准,不管公司注册地与企业进行实际活动地点在何处,居所在
英国就是居民公司。居民公司要就其在全世界范围所得纳税。不属居民公司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为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仅就
英国源泉所得纳税,常应参考双方有关
双重征税条约确定。
公司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与
个人所得税的 6类应税所得相似。
应税所得额是将公司在每一会计期的应税利润总额(包括按不同类目计算的该期所得)加上
资本收益,扣除允许减除的损失、费用和投资等计算得出。国外来源所得不论是否汇回
英国均应包括在总
利润中,但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需待利润实际分配以后,才能归属英国母公司。对求得的总利润净额,采用
比例税率计征单一的公司税。
税率每年公布。
对居民公司的国外源泉所得,无论是按
双重征税条约,或是通过单方面减免,均免于双重征税。对非居民公司通过分公司或代理商在
英国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应征公司税。来源于
英国的其他所得,除受
双重征税条约保护外,按基本
税率纳税。
公司税还规定
加速折旧,以及当纳税人将某些
营业资产的销售收入再投资于另一资产时,对其
资本利得延迟征税的鼓励措施,以实现政府鼓励资本投资和促进
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的政策。
社会保险税 目的在于为医疗保障、退休、失业提供基金,纳税人为雇主与雇员双方。对于雇员,在低于规定下限及超过规定上限的收入均不征税,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收入,采用分级
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雇主则按其付给雇员薪金
工资总额计征,只设下限,不设上限,也采用分级超额累进税率。雇员与雇主分为在国家退休金计划内与计划外两种情况,其适用税率互不相同。在同一种情况下,雇主与雇员
税率也不相同。
增值税 1973年4月1日开始实行。1983年的增值税法及由
关税与货物税专员发布的法令是增值税的法律基础。
增值税对在
英国进行或促其进行经营活动提供的全部货物及
劳务征收,并对
进口货物及特定的进入英国的劳务(不包括属于免税的和非应税的货物、劳务)征收。对出口商品、食品、书籍、建筑、运输、医药等货物和劳务采用零
税率,其他货物和劳务实行统一标准税率。税基是提供货物(或
劳务)的价值,该价值通常即是货物(劳务)提供者就所提供的货物(劳务)收取的全部现金报偿(如报偿为实物则以其公开市场价计算)。
关税及货物税 关税只对由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货物征收。货物税对特定类目(石油、酒精饮料、烟草为主)的国产或
进口货物征收。各类货物
税率不同。
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转让、财产租赁、股份资本发行与增加的凭证课征。
税率不一。
税收管理体制
英国实行中央与地方(郡、区)分税制,地方只对财产征税。中央征收的
税种主要有: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
社会保险税、增值税、关税等大部分税种。
税收立法权在议会,财政部负责起草税法草案。每年一次提出
税收政策措施,经议会批准,列入当年
财政法令,作为当年征税的法律依据。
中央税由国内收入局、海关与消费税局(只负责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女王任命的
税务委员会领导国内收入局。
税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主评价员、主席助理各1人、总监2人。在委员会领导下,国内收入局内设税政司、技术司、管理司、法律办公室、评价办公室、综合处、统计处等分管各项业务。在国内收入局下,全国各地分设15个地区税务局。在地区税务局领导下,按职能在全国分设约800个计税局,负责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另设约250个稽征局,负责
税收缴款入库工作。
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另设机构征收,组织上与国内收入局无关。
调查研究
根据乔治·奥斯本做出的一项调查——被誉为“显著的转变”,在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英国的税收之低已经遥遥领先,超越了其竞争对手如爱尔兰、卢森堡和瑞士, 已经成为各跨国公司最喜欢的税收体制,对国外的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但是对企业避税行为的持续争论正加剧公司之间的紧张情绪,有63%的公司都被专业的管理
咨询机构毕马威(KPMG)调查过,并表示它会对英国的税收竞争力产生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