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
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
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
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优先权和
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
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
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
行政权与其他
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
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
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
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
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
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
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从范围上讲包括财产利益、
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从利益享有的程度和方式上讲,可分为保障性受益权、
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公民
行政法上的权益在受到他人妨碍、侵害时,有受到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
③
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者有关
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给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