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优益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较行政相对人优先的权利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主要内容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两部分组成。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行处置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得以广泛确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获得社会协助权
行政主体享有获得社会协助权,即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推定有效权
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受益权,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从范围上讲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从利益享有的程度和方式上讲,可分为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一)保障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物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
特定群体福利优待的受保障权。
劳动就业劳动安全受保障权。
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
⑤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保障权。
(二)发展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各种条件而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获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②受到行政奖励的权利。
③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到政策优待的权利。
④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
(三)保护性受益权
这种权利是指公民行政法上的权益在受到他人妨碍、侵害时,有受到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
②请求行政处理的权利。
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给予确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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