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是指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
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有关
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
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
具体行政行为。例如
公安机关进行
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
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
特征
1.行政确认是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
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
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
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
客观事实,做到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自由裁量。
作用
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
行政鉴定。
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
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经营权的行政确认、
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各种确认
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
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
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
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
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
继承权、
财产权、
收养关系、
亲属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
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
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
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
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
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
特别重大事故的
技术鉴定等。
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
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
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
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
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检定,
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
专利权的审定;对
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
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对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与行政许可
二者的联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
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二者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
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
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三、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
确认行为表明
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四、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
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
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五、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
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六、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七、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
默示等许可方式。
原则
依法确认的原则
行政确认的目的在于维护
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因此,行政确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
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护的公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以实现。
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确认,是对
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证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须始终贯彻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偏私。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监督、
制约机制,还须完善程序公开、权利告知等有关公正程序。例如,《公证暂行条例》专设一章“办理公证的程序”,在第25条中规定:“
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保守秘密的原则
行政确认往往较多地涉及
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尽管其确认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但同时必须坚决贯彻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且,行政确认的结果不得随意用于
行政管理行为以外的信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