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对允许繁体字、异体字保留或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1956年1月28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布
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此后经过多次整理,以1986年10月发布的《
简化字总表》与2013年6月5日发布的《
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
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淘汰的异体字有1055个,如:“涙腺”(泪腺)中的“涙”字,但用作姓氏的可以不加改变,像「邱」姓可以不改为「丘」。
1986年《
简化字总表》收进的“诉”、“晔”等11个类推简化字为规范字;
1988年收入《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骼”、“薰”、“黏”、“愣”等15个字为规范字,也不再作为淘汰的
异体字。据此,“骨骼”不再写成“骨胳”,“黏膜”不应再写成“粘膜”。
1955~1964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更改的县级以上地名
生僻字37个,如:陕西省的“醴泉县”改为“礼泉县”。
以1977年7月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
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淘汰的计量单位旧式译名用字,如:“呎”、“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文件中“正体字”是“异体字”的反义词,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如:「浚」是正体字,而「濬」是异体字。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
1955年公布的《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体字为规范汉字,相对的异体字为不规范汉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场合外,不再使用。1986年重新发表的《
简化字总表》和《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都对《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提出的异体字作了修订。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
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规范字,对照的繁体字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
在1988年发布的《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为规范字形,相对的旧字形为不规范字形,一律不再使用。
另外还有:《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和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