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是办理证券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业务有:(1)当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经营
信用交易出现资金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股票的借贷;(2)当证券公司经营
证券业务或其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借贷。日本、中国的
台湾省等
国家和地区都设有这类公司,其中以
日本的较为典型。为了改变
证券市场不景气的状况,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对策的重要一环,日本于1950年设立了这类公司。1956年4月,为强化证券金融机能,又将原来的9家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坂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在
大藏大臣的
直接监督下开展业务。证券金融公司以向证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供给和证券供给作为目的,对保证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是源于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交易从其积极的方面而言,是通过其引致的大规模融资融券活动,促进市场上的资金或证券供给增加,从而可以使
证券市场更趋活跃,投资者也有机会赚取更大的利润,激发他们参与交易的愿望;但从其消极方面而言,则会产生涨势助涨、
跌势助跌的情况,妨碍证券市场的
稳定运行。由于证券金融公司是基于开展信用交易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业务内容也独具特色。
现有
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情况 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为券商融资的方式在日本、韩国运作相当成功,为这些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贡献。日本的证券公司在筹措资金方面可直接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但主要还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
信用交易融资。这种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模式,在
亚洲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如韩国、中国
台湾地区等也颇为流行。日本现有3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
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韩国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韩国唯一的
证券融资专门机构(隶属财政部),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中国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
台湾证券交易所、
台湾银行、
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
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
2011年10月21日经中国证券报证实,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于10月19日获得国家
工商局企业
名称核准,并于上周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其股东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和
中登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是有关注册资本规定的下限。
原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局长薛文石将出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原证监会
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聂庆平将出任公司总经理。
作为
转融通业务主体的证券金融公司,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转融通服务之外,还将肩负对
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控、监督职能。
此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和
组织架构,以及
转融通的
业务规则和证券、
资金来源。
转融通业务的实质是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
融资融券业务。考虑到证券金融公司开展业务主要依靠从市场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的
违约风险可能会因此而传导给市场,且证券金融公司为
非营利机构,完全由其承担证券公司的违约风险也不尽合理。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
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此前,市场曾流传转融通开启或将引发大量“卖空”现象。对此,证监会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
流通市值的5%。另外,针对
限售股有可能借
融券变相解禁卖出的情况。相关规定也有所限制,如“
大小非”所持有的解禁后限售股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将可作为转融通业务中融券证券来源, 但还在
限售期的股份将不能成为融券证券来源。
不过,转融通互保基金并不是
转融通业务正式开展的必要前提。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工作重点还是放在细化转融通业务本身的各项技术准备。
2011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在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了《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办法》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正式版合理放宽了
转融通业务有关
风控指标。考虑到转融通是
新生事物,未严格
控制风险。为保障这项新业务的平稳起步,证监会在转融通办法的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
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
总市值的10%。然而有不少机构提出上述指标过严,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为此,调整后的《转融通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分别提高到10%和15%。
此外,正式版还明确了证券金融公司的
保密义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证券金融公司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涉及证券公司的
商业秘密,除用于法定用途外,应当予以保密。《转融通办法》采纳这一建议,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