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
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
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
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吸收了诉讼
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
诉讼主体的
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但诉讼代表人制度与
共同诉讼制度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
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就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2)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
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在
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在
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
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他又是代表人。这是诉讼代表人的一种特点,也是其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所在。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点区别:(1)由于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当事人,因此他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结果没有利害关系。(2)诉讼代表人实施诉讼行为,不仅是为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是为
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代表人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是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的,即由部分当事人授权,但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利害关系人有效。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必须有全体被代理人的授权。
基本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3、诉讼代表人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作用
诉讼代表人制度既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提供了可能,又简化了
诉讼程序。
法律规定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
基本条件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
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
在
民事诉讼中,根据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
行政诉讼中,根据2018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
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
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
拘束力。
种类
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包括:人数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
人数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
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
普通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
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
人数不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
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
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
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数人诉讼时,发现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
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这里的权利人,是指主观上认为自己享有权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据纠纷涉及的范围具体确定,如在法院
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但最少不得少于30日。
(二)登记
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的人数,以便为诉讼做准备。在公告期内,权利人应当向发布公告的案件管辖法院登记,并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
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登记本身并不引起诉讼的发生和诉讼的系属,只表明自己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权利人未在公告期内登记的,仅表明他
不作为本次诉讼的当事人,对他的
实体权利并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数不确定的
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
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
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
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不宜适用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适用
代表人诉讼可能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就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
虚假陈述的
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
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宜以
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其他规定
在刑事或者
行政诉讼中,代表单位参加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也是诉讼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