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
社会管理、
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
财政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
基本建设支出、专项
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在
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
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基金及
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
事业支出等。
在
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公务费、业务费、
修缮费、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等。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财政部针对特定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印发的《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支出
预算管理作出了
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