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银对付
金融领域术语
货银对付制度就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指进行证券交易结算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同时完成,且不可撤销,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全球证券结算系统普遍采用的重要原则。
定义
货银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
在此机制下,一旦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暂不向违约参与人交付其买入的证券或应收的资金,从而防范本金损失的风险。 这是维护结算系统安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
净额清算原则、共同对手方制度、分级结算原则与货银对付原则都属于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原则。
模式
根据国际证券业的实践,货银对付有三种实现模式:
(1)证券与资金同时逐笔全额对付。这种模式完全规避了本金风险,但由于该模式下交收量大,容易产生交收失败,加大了重置成本风险流动性风险。同时,结算的顺利完成需要投资者保持较高的证券、资金头寸。这一模式的实施需要投资者事先缴纳具有抵押性质的证券头寸保证金,以获得融券融资服务,从而降低结算失败率。
(2)证券逐笔全额与资金净额同时对付。这种模式大大减少了资金头寸需求,降低了结算失败率;在证券卖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需要对买空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这一模式的实施需要建立资金支付担保制度,如银行担保付款制度,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资金,从而控制结算参与人的透支风险。
(3)证券净额与资金净额同时对付。该种模式是完全意义上的净额交收,最大限度降低了证券资金头寸需求,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任何参与方证券或资金头寸不足,均可能影响整体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该种模式适用于共同对手方体制下的多边净额结算。实现这一模式需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所有结算参与人均须缴纳风险保证金,共同分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实行融资融券配套制度,以解决参与人暂时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意义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交收是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的必然要求。当结算机构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实行货银对付尤为重要。在多边净额结算制度下,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担保交收,将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对手方风险集于一身。任何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都必须为违约参与人垫付其应当交付的证券和资金,以维护结算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如果违约方无法及时弥补违约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且达到相当程度,就可能导致证券结算系统无法正常完成结算,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交付违约参与人应收的资金或证券,从而控制和化解本金风险
我国现状
我国《证券法》第158条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为我国证券交易实行货银对付的结算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权证ETF买断式回购等部分品种的交收中,已基本实现了货银对付。但在股票等主要交易品种的交收上,证券交易日(T日)日终完成交收,而资金则在T+1日终完成交收,尚未完全实现货银对付。虽然登记结算机构实行了结算备付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可能,但从根本上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仍面临巨大的本金风险。
最近两年,随着个别证券公司风险的集中爆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被迫大量垫付资金,就是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风险集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具体体现。净额清算货银对付原则的确立,将极大改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法律环境,为全面实施货银对付机制,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初启动货银对付(DVP)改革,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19-12-28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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