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
行业术语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须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标准,在公司成立前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购完毕,股东可以全部一次性缴足,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比例完成首次缴付,使公司满足法定条件得以成立的资本制度。
主要内容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对资本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股份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
股份认足后,各个股东应该按照发行时的规定缴足股款。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期缴足,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例与时限。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股本的要根据法定程序来增资。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采用变革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公司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不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但是,我国《公司法》首次承认的有限公司中的一人公司,以及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贯彻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制度。
经2013年年末的《公司法》,我国废止了法定资本制下的最低资本标准和实缴要求,但又保留了特殊公司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这种资本制度为中国特有的资本制度。
利弊
这种资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实行法定资本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法定资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收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其次,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第三,由于公司资本在设立一次发行认缴完毕,而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繁琐的增资法律程序。
立法例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涵
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为法国所首创,后来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确定原则,其实质是公司依章程资本全部发行并足额实缴而成立。中国《公司法》第23、78条规定,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25、26条规定:
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上述各条规定都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中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后,第26条、81条规定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
2013年10月28日由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以及两年内完成缴付的要求。
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额,其目的是用立法保障公司设立目的的实现,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但是值得人们注意的是,“《美国标准公司法》早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中国《公司法》师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第23条和第78条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定,但是这个“最低资本额”的门槛实在高,这已为学者们所共识。根据现行《公司法》,人们普遍感觉公司难办,因为办一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要10万元。
(2013年10月28日由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以及两年内完成缴付的要求。此次改革给债权人的利益安全戳破了一个洞,致使债权人的财产担保沦落到《企业破产法》来兜底。)
增资条件
太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目前中国《公司法》依然固守传统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没有体现当今世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潮流,这些就集中体现在中国公司法对增减资本的态度上: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中国《公司法》不允授权发行资本增加资本途径主要体现在第137条发行新股的规定里。依照该条规定,公司至少在成立3年后才能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除时间条件外,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业绩条件,这样要求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一律要求公司最近3年的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才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就未免过于苛刻。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额的行为。减资的实质性条件,中国《公司法》没作具体规定,相对于增资的条件,《公司法》对减资条件的规定要宽松得多,减资与否以及如何减资,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凭公司的自己的意志。中国《公司法》对此几乎无任何规定。为此,应简化增资程序,降低增资条件,拓宽增资渠道,并对减资的法定条件予以明确,以完善这些立法的缺陷。
原则
中国《公司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全部认足,同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的含义有二:其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其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股东认足。确定的公司资本是该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
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公司资产的减少,会影响公司以资本总额所体现的偿债能力的削弱。为防止公司资本是指的减损,保障公司的运营有正常的资金支持,法律设定许多的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如不允许公司低于股票票面额发行股份,对股东的实物出资进行监督和核实,除发起人外不允许其他股东以实物出资,技术出资不得超过特定的比例,公司应设立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前,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等,资本维持原则禁止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3.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便具有公示意义,对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人有资产担保信用的作用,公司不可以随意改变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公司吸收新的投资得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实际上会获取新的资产,这不仅有利于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资本不变原则控制的对象是任意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增加注册资本时,会有债权人的范围和合并后的公司负债额的增加的可能,故债权人有权表示异议。
具体规定
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非常具体,不仅考虑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别性而且对不同行业的公司作了不同达到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①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万,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26条);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万(公司法第59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59条);上市公司为人民币3000万元。(证券法第50条)
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8日由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废止了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以及两年内完成缴付的要求。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维持原则在中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为:
(1)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维持公司资本,中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能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中国公司法第11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款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减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
(3)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如果对外投资过多,公司自身用于生产经营以及清偿债务的财产就减少了,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故中国公司法第l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中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制。如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则公司相应的具体财产就流入股份转让人的腰包,虽然公司的抽象财产并没有减少,但公司的具体财产却因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减少。而且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8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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