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
拆借又称
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时间上、地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现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定义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
头寸的向
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
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
同业拆借业务。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
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原则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
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
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
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
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方式
资金拆借最基本的两种形式是同城拆借和异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银行
分支机构在主持要求交换时,利用各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头寸信息,为资金有余和短缺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办理资金调剂的活动。同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
2、异地拆借 异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双方开展的资金拆借活动。跨地区的
同业拆借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二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是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
资本金的比例等。
相关问题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
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
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
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
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
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
合同工款进行拆借。
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
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
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
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
专业银行、
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
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
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
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
手续费”、“
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
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
自由浮动,受
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
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我国情况
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传(1996)35号《关于取消
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这个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强化了利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作用。人民币拆借市场的操作是通过
询价方式进行,在交易中心设有席位,完全通过电脑直接交易。由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全国银行间的拆借业务保持着平衡运行和健康发展。
至于
商业银行与
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97)245号文中也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全国统一
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所有的场外拆借行为;同时规定评判公司
拆入资金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
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
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如全国各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
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拆借业务,并规定了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的措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控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保持
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