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修专业学位,属于我国高等院校为学生颁发的学位。教育部并未对辅修专业学位进行明确规定,仅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出:”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
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
第二学位、
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辅修专业学位相应规范往往由高校提出,如《北京大学本科生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大学决定继续推行
主辅修制和
双学士学位制,学生可以在学习
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在我国通常将辅修专业学位称为双学位,亦有高等院校为辅修学生颁发了“
双学士学位证书”,但这其实并不规范。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
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在教育部的公开文件中,提到“双学位”一词往往都是指与国外大学联合办学的双学位。(教育部《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推动
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但在实际操作中,“辅修专业学位”往往都被各高校称之为“双学位”。如福建《
海峡都市报》的《“双学位证”变“辅修证” 校方称执行教育部文件》这篇报道就指出:“其实,根据省教育厅网公布的相关文件,我省高校很多本科生,在大学期间修读的“双学位”,严格来说,应称为辅修专业学位。由于此前操作不规范,不少高校的辅修
学位证书,是以“
双学士学位证书”等的名目出现。”
辅修,是对于一些学有余力的同学开设的课程。
辅修专业证书可以与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一起,作为学历教育的证明。
教育部对于辅修专业学历(注意并不是辅修专业学位)有明确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37条指出:“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指出:“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
学历证书。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
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部分高校往往将辅修课程与双学位一起规定。通常辅修学习仅仅需要期末考试,不需要进行
论文答辩,所以学分比修习辅修专业学位少一些。如北京大学规定:“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在5—8门, 3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0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课程基础上增加3—6门, 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0学分。”而辅修一般对校内学生,双学位可以对外校学生开设。对于辅修考试合格,发给
辅修证书(属于高校颁发的
学历证明)。而辅修专业学位(我国高校往往称双学位),通常需要论文答辩,符合条件发放辅修证书(高校颁发的学历证明)+辅修学位证书(高校颁发的学位证明),若不符合授予学位规定,可以酌情仅发放辅修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