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足戒,是指佛教对
比丘(和尚)、
比丘尼(尼姑)受持的戒律,因为这些戒律与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所以称具足戒。关于具足戒的条目,虽然各地都有不同,但大致内容是相同的。
戒律介绍
具足戒又称近具戒、
大戒,略称具戒。为
比丘、比丘尼所应受持的戒律,因与沙弥(尼)所受十戒相比,戒品具足,故称具足戒。 具足戒的内容,南北传佛教所传的戒本各异,按《
四分律》所载,
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
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共分为八大类:
一、
波罗夷,指戒律中的根本罪或极大之罪,犯此类戒者要被逐出
僧团。
二、僧残,指比波罗夷轻一些的罪行,僧残的意思就是犯此类戒者还有残余的法命。
三、不定,是指已经犯戒但犯戒程度还不明确的行为。
四、舍堕,是指由于贪心而追求财物的行为。
六、波罗提提舍尼,意译为“悔过”,是轻微的过失,主要涉及佛教关于饮食等方面的规定,犯此戒者只需向一僧忏悔即可。
七、众学,是较轻的过失,所涉及的是有关服装、
食事、威仪等极细微的事情。
八、
灭诤,是为裁断有关僧尼犯戒等之诤议而设的七种方法,称之
七灭诤法。
分类
1.
波罗夷:有断头、无余、极恶、不共住等义,为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是开除不共住的弃罪,比丘(尼)若犯此法(杀、盗、淫、妄),则丧失其比丘(尼)的资格,无法再生活于
僧团之中,死后并堕地狱。此罪如同断首之刑,不可复生,永被弃于佛门之外。
2.僧伽婆师沙:意译为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简称
僧残。僧众犯了这方面的戒,等于一位残废者一样,是次于波罗夷的重罪。《毘尼母论》说:“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名之为残。”犯此罪者,若得清净大众为如法说忏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无清净大众,不可除罪,是名“僧残”。譬如不真实的情况,随便诬赖别人、毁谤别人,就犯了僧残罪。
3.不定:谓实犯与否及所犯何戒犹未审明,尚在怀疑判断之中。有屏处不定戒、露处不定戒二种。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
比丘尼戒中没有这一类。
4.
舍堕:音译为
尼萨耆波逸提,
波逸提的一种。此戒乃警戒由于贪心而集贮无用的长物,助长生死之业,于是堕落三途,故舍弃此等的财物、贪心、罪业,称为舍堕。犯此罪皆与衣、钵等物品有关,故罚以
没收物品,并于大众中忏悔。例如把多余的钵或衣服收藏起来,不肯转送给他人,超过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这条戒。
5.
单堕:为波逸提之一。与前述舍堕不同的是,此法无物可舍,但乞忏悔,故名单堕。也就是说,舍堕必须舍去犯戒的财物,而单堕则只要向他人忏悔,即可以得到清净。
6.波罗提提舍尼:简称提舍尼。意为向彼悔、对他说。犯此过错者,必须向一人发露忏悔,是轻罪的一种。
7.众学:规定有关服装、
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
特以学为名。属
突吉罗的轻罪。众学法相当于今日的生活须知,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众学的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因此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
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的百众学法不相同。
8.
灭诤:止灭僧尼诤论所设的方法规定。因有七种,又称
七灭诤。所谓灭诤法即大家意见不合,争执起来时,要面对面坦诚布公地互相表白说明,解除彼此之间的误解。一旦化除争执,事后则不可再有议论,不可背后再搬弄是非。
以上八类合为五篇,即:
波罗夷、
僧残、波逸提、提舍尼与突吉罗。
五篇再开为
七聚,有:波罗夷、僧残、
偷兰遮、波逸提、
提舍尼、恶作、恶说等。兹表列如下:八 类 五 篇 七 聚波罗夷———波罗夷———波罗夷僧 残———僧 残———僧 残不 定 偷兰遮舍 堕———波逸提———波逸提单 堕提舍尼———提舍尼———提舍尼众 学———
突吉罗———恶 作灭 诤 恶 说
告诫
“若人有信心恒生惭愧好学戒律者。佛法得久住。是故人欲得佛法久住。先学毗尼藏。”(《律》)佛陀圣戒乃佛陀正法律存在的标志,自然也就成了魔子魔孙首先要大力加以破坏的,因此也就逐渐地产生了出家人不得为在家讲
比丘戒,在家人不得看出家戒之类的谬论产生,并被以讹传讹地混入经律之中,以至于“如牧牛女多加水乳。诸恶比丘亦复如是。杂以世语错定是经。令多众生不得正说正写正取尊重赞叹供养恭敬。”“如彼牧牛贫穷女人展转卖乳。乃至成糜而无乳味。”(《
大般涅槃经》)
附文一:
“佛告诸比丘。依止
舍卫城者皆悉令集。以十利故与诸比丘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若比丘知他比丘粗罪。向未受具戒人说。除僧
羯磨。波夜提。比丘者如上说。知者若自知若从他闻。粗罪者。
四事十三事。未受具足者。除比丘比丘尼。虽比丘尼受具足亦不得向说。说者语前人令知。除僧羯磨。羯磨者若白不成就。众不成就。羯磨不成就。是不名羯磨。若白成就众成就羯磨成就。是名羯磨。世尊说无罪。波夜提者。如上说。若比丘知他粗罪。僧未作羯磨者。不得说彼粗罪。若有人问。某甲比丘犯淫饮酒者。应答言。彼自当知。若僧已作羯磨者。不得循巷唱说。若有问言。彼比丘犯淫饮酒者。比丘应问彼言。汝何处闻。答言。我某处闻。比丘应答言。我亦如是处闻。若比丘向未受具戒人。说比丘四事十三事。得波夜提。说三十尼萨耆九十二波夜提。越毗尼罪。说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众学威仪。越毗尼心悔。说比丘尼
八波罗夷十九
僧残。得偷兰罪。三十尼萨耆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提舍尼众学威仪。得越毗尼心悔。说
沙弥沙弥尼十戒。得越毗尼罪。下至俗人
五戒。得越毗尼心悔。
是故说。”(《律》)
附文二:
“从今日后不听向未受具足人说得教语汝不得作
非梵行不得盗不得杀生不得妄语。如是比得为说。若为未受具足人。说
波罗提木叉五篇名者。越毗尼罪。是名未受具足人。太早者。”(《律》)
律藏不许未受戒者看,一则恐其未明远理之人,见其因犯制戒之迹。不知乃大权菩萨,欲佛制戒以淑后世,遂现作不如法相,以启
如来立制以垂范耳。由其未明此理,唯据近迹。遂谓如来在世,佛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从兹起
邪见以藐视僧伦,则其罪不小。二则律藏中事,唯僧知之。倘令未为僧者阅之,或有
外道假充比丘,作不法事,诬谤佛法,则其害非小。故此严禁而预防耳。至于好心护法,校正流通,何可依常途为例。若执定此语,则律须僧书僧刻,
僧印,
僧传,方可不违佛制矣。天下万事,皆有一定之理。而当其事者,须秉一定之理,而
行因时适宜之道。理与权相契,法与道相符,斯为得之。律中必有明文,光以目昏,未能遍阅。蕅益毗尼集要,亦有此议,亦不须检查。但无上不明远理,只据近迹。及欲知佛法中机密之事,拟欲假充比丘等过。则放心安意,校正流通。其功德无量无边,何须过虑。然须缄默,不可以律中文相,对无知无识之人宣说。及泛泛然录之于寻常文集中,以启无知人妄造
口业之衅。世出世间,理皆有定,法皆无定。大而经国治世,小而一饮一啄,莫不如是。何独于
律藏而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