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区划
日本国的行政区划分
日本行政区划制度,随明治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废藩置县政策而建立,一般分为都、道、府、县(广域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市、町、村、特别区(基础地方公共团体)两级。
行政区划
架构
1.都、道、府、县
2.支厅(部分地区设立)
3.郡(虚级)、市(普通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别区
4.町、村、区(政令指定都市的区)
区划
分县地方区划(人口为2005年普查初步值。2007年1月初登录):北海道东北地方关东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中国地方四国地方九州地方冲绳
截止2007年4月1日,都道府县下设782个市、827个町、195个村。另外东京都下设23个特别区法律地位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与政令市的行政权限类似,唯为确保大都市的行政一体性,如上下水道、消防等事务,仍由“都”负责),北海道下有14个支厅,为特别地方政府。
面积:根据日本国土地理院2006年4月1日发布的面积速报值。包括日本宣示主权但处于俄罗斯实际控制下的北方四岛5036.14平方公里(其中齿舞群岛99.94平方公里,色丹岛及属岛253.33平方公里,国后岛及属岛1498.83平方公里,择捉岛及属岛3184.04平方公里)、日本宣示主权但处于韩国实际控制下的竹岛(独岛)0.18平方公里,不包括我国宣示主权的钓鱼列岛5.56平方公里面积。
历史沿革
明治以前,日本地方仍是三百藩林立的世界。倒幕成功后,日本开始进行革新。
明治二年(1869年),在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允等人努力下,各藩陆续上表朝廷,请求奉还版籍版籍奉还使明治政府以和平的方式收回各藩的版籍,全面废除领主制。
明治四年(1871年)七月,废藩置县,全国废除260余藩,划为1使3府302县,同年11月调整为3府72县,到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 再调整为3府43县,由中央政府任命府县知事。此后100年除东京府在1943年改为东京都外,日本本部没有大的变动。
地方政府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东京都
通常所说的“东京”是东京都市圈而非行政区,它在地理范围上并非只包含东京市东京都。在行政区划分上,东京都包含三个主要的地理分区:通常被称为“东京23区”的23个特别区(原东京市)、23区西边的“三多摩地区”以及一些位于太平洋上由东京都管辖的岛屿。
2、支厅
北海道没有实行县制,仍旧保持道政,道下分为14支厅,支厅下再分为市和郡,郡下为町和村。 在对马和壹岐分别设立市后,除北海道外,就剩东京都的几个海上支厅,不过这几个支厅和郡平行。
3、政令指定市(designated city)
一些人口众多的城市被升格为政令指定市,拥有更多处置地方事务的职权。政令指定市下分为若干区。
日本政府历史上推动了几次地方自治体合并。2004年,市町村的总数首次跌到3000以下,2007年12月1日跌破1800。
主要城市
市的设立标准为5万人,町的设置标准为5000人且工商人口达60%以上。不过日本几次将设市标准降到3万人,鼓励市町村合并。除东京外,共有12座城市的人口超过100万。
这里是所有人口满50万的都市名单。
参考资料
日本国家概况.外交部官网.
日本.行政区划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0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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