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是指金融机构的组成及其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
金融体系大多数是以
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
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在中国,就形成了以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
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
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
⒈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体系. (大部分国家都是这种模式)
金融机构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伴随物,是逐步适应社会经济
融资、
投资需求及转移、
管理风险的必然产物。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
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此时的货币兑换商就转变为货币经营商,他们在从事收取手续费的货币兑换、保管、异地划拨等业务中,积聚了大量货币,并利用商人货币存、取或汇之间的稳定余额,开展放贷业务,牟取更多利润。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
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
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
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
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
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但德国等国家推行的
全能银行制,则使商业银行的业务覆盖所有金融领域。因此,现代各国都建立了分工精细、种类多样、规模庞大的金融机构体系。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体地位,是最早出现的金融机构。它们以经营工商业存、
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顾客提供多种服务。其中通过办理
转帐结算实现着国民经济中的决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
存款货币的作用。下一章将进行详尽的讨论。
政策性专业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政策性专业银行有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性专业银行与政策性
专业银行相对应,从事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
金融服务,一般有其特定的客户,以盈利为目的。它们的存在是
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领域中的表现,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要求银行必须具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和专门职能,从而推动着各式各样专业银行的出现。如
投资银行、
储蓄银行、抵押银行等。
商业银行、
中央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发行的
金融工具并不是对货币的要求权,而是其他的某种权利,如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单只代表索赔的权利。从本质上来看,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仍是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并投放出去,以达到盈利的目的,因而与商业银行及
专业银行并无本质区别。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
信用合作社等。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
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
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
银监会、
证监会和
保监会。
第四类是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和驻华
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