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是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
金融机构的资格。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具体可分为法人机构退出和
分支机构退出。法人机构退出后,其分机构也随之退出。这里主要阐述法人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金融机构自愿退出,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终止其金融业务,注销其
法人资格的行为。可以采取自行解散、
吸收合并、
分立等形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金融机构自行解散的,应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依法组成
清算组,进行
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
存款本金和
利息等
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
清算过程。
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是指
金融监管当局发布
行政命令关闭
金融机构的行为(撤销),或者地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做出裁定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行为(破产)。撤销是
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支付到期
债务为由,强制吊销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资格,并通过
行政程序对金融机构进行
行政清算的过程的总称。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兼并方式强制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但这种方式往往是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结合运用的结果。其一般做法是:对于陷入清偿力危机的
金融机构,由行政机关
注资、提供流动性支持、强制金融机构的股东削减股权,撤销金融机构的
董事会成员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使金融机构基本上达到资能抵债,然后向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整体出售该金融机构,后者兼并原金融机构,同时注销原金融机构
法人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
金融监管当局出向兼并方提供流动性支持,以确保兼并方自身
财务状况健全。
金融机构的撤销不同于
金融机构的自行解散,也不同于金融机构破产。其特点如下:一是由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决定;二是适用于经救助后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
金融机构;三是其目的是取消金融机构
法人资格,强制其退出市场;四是金融机构被决定撤销后,其经营活动即予终止,由
清算组进行
强制清算,清算完毕后,予以解散;五是撤销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并保持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健运行。金融机构撤销后,
储蓄存款人一般能得到全额清偿。
强制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前提条件是:该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难以救助或者救助宣告失败,如果不及时退出,金融机构就会遭受更大损失,
债权人也会面临更大的损失,而且还可能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引发连锁支付危机,导致系统性或地区性金融风险。而该
金融机构的退出,不会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1)做出市场退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在撤销情形下,由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撤销公告,并视
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分布情况在全国性或区域性报纸上公告;在破产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做出破产裁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
金融机构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原因;二是明确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后果。
(2)成立
清算组,控制
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
清算组在成立初期的主要任务:一是控制
金融机构的资产、账册和关键人员,并按照不同类别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登记造册;二是解除金融机构与他方签订的合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三是要求
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金融机构的
债务人清偿债务。
(3)确认
债权,清收或变现资产。确认
债权的目的是明确
金融机构所欠
债务的总额和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债权(如自然人债权、单位债权)应分类确认并登记。清收或变现资产是
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清算组应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要求
金融机构的
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
金融机构拥有的优质资产(如
正常贷款),如果其他金融机构有意购买,
清算组也可以采取资产与
储蓄存款一并转移的方式,即一定数量的资产配以同等数量的储蓄存款,从而既节约了变现成本,又减少了
债权人数量和金额。
(4)支付个人
储蓄存款本息,制定
清算方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个人
储蓄存款本息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单位
债权。因此,
清算组在有变现收入的情况下应优先偿付个人
储蓄存款的本息。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某一
金融机构被撤销,地方政府即向中央
政府借款,用以支付个人
储蓄存款的本息。
(5)向
债权人分配变现收入或财产。在破产情形下,由清算组提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即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予以清偿。而在撤销情形下,
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即可与单位
债权人进行
协商,债权人接受清算方案的,清算人即可据此向单位债权人清偿。与单位
债权人协商不成的,
清算组及单位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
(6)结束退出工作。在破产情形下,由
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
破产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撤销情形下,由
清算组向
中国人民银行提请终结撤销程序,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移交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