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最后20年里,随着中国
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转轨,随着各种
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随着
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国内
上市公司或控制上市公司的
大股东通过种种正当及非法的手段侵蚀中小投资者利益已司空见惯。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安德烈·谢莱夫及其研究小组形象地把这一类行为描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
大股东总是会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挖走中小股东手中的财富,转移上市公司
资产或
利润、
掏空上市公司。这种隧道行为并非转轨经济国家或
发展中国家所特有,反之,却是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于是,如何减少这类“隧道行为”也就成为现代
公司治理的最大难题。
大股东虚假出资,是指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成立时或增资
配股中并没有或者完全履行其出资行为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包括公开发行虚假出资、配股虚假出资、收购出资不实等。大股东
虚假出资,不仅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了
公司信用,侵害了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
资本市场的正常
秩序。活力28
大股东荆州市国资局拖欠
配股资金2320万元;闽福发大股东
福州市财政局久未支付其配股资金5197.89万元;康赛集团
上市时其大股东康赛实业6800多万元的股款是“借用”
社会公众配股的。
作为发起人,
大股东在截留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上占有先天优势。他们很容易利用代位管理募集资金之便,截留募集资金以为己用。2000年3月才
上市的
三九医药,实际募集资金16.7亿元,而被
大股东截留占用25.8亿元,占用比例竟然超过154%。济南轻骑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就有3亿元被三大银行强行扣下替轻骑集团还债。
运用“腾挪”、“垫付”、“借用”、“赖帐”、“蚕食”等方法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这样的例子枚不胜数。东海
股份的
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从
银行贷款,然后再转手借给大股东和
关联企业。就这样,第二
大股东农工商东海总公司欠了上市公司5.21亿元,其下属的万隆房地产公司更是欠下了6.97亿元,12亿元巨债压在东海
股份身上,成了东海股份的“噩梦”。粤金曼的
大股东以集团的名义投资,但用的却是粤金曼的钱,等项目成熟了再由
上市公司收购,10多亿元就这样打了水漂。活力28集团对活力28的欠款高达2.46亿元,棱光实业对恒通集团有3.486亿元的应收款,这些欠款久拖不还或者莫名其妙的豁免,直接造成了上市公司的亏损。
利用特殊的身份、地位
大股东运用内部人交易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类行为包括直接的窃取或欺诈(当然,是非法的但较难发现)和
关联交易。由于上市公司与
大股东之间存在着说千丝万缕的联系,
关联交易非常普遍,并且成了大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条捷径。
1、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源。这种方式主要有:原料和产品的购销、收入和费用的转移、
资产和
股权的买卖等。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低价购入、高价卖出,总之以体现
大股东的意图进行交易。
2、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借款或进行
贷款担保。中关村2001年6月1日为该公司的参股公司中关村通讯网络公司25.6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而该笔担保金额占公司
净资产的145%。乐山电力的
控股股东乐山市自来水公司为公司
国家股托管方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500万元的
银行借款提供了
连带责任担保。
3、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其业绩不相符的报酬,致使管理层与
大股东相
勾结。中小股东由于巨大的监督管理成本而不愿进行监督从而产生“搭便车”行为,使
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联合起来大肆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不流通的
大股东愿意通过面向
流通股东的高溢价增发或自愿放弃
配股的方式稀释自己的
股份来获取流通股东的资金,因为这些稀释性
后续发行并不会改变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并获取控制收益或溢价的局面。在通过高价
配股或增发后,
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或相对控股权的优势,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
小金库”,任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通过
投资行为、侵占
资产、
非公平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隐性收益。
资产重组本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改善
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
产业升级、转换的重要手段,但却被一些重组股东用来“损人利己”。在取得控
股权后,有些重组股东利用不等价的
资产置换、挪用资金、利用
壳资源再度进行
股权转让获利以及让上市公司为其
关联企业贷款担保等手段,将被重组方的财产占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