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涵
“新文化运动”代表人物
高一涵(1885年-1968年)是“新文化运动”代表人物,原名永浩,别名涵庐、梦弼、笔名一涵,安徽六安人,曾留学日本明治大学攻读政法,民国5年(1916年)7月回国与李大钊同办《晨报》,经常为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撰稿,《新青年》杂志编者之一,并协办《每周评论》。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主力军之一,高一涵在《新青年》上发表了大量作品,著作有《政治学纲要》《欧洲政治思想史》《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等;翻译有《杜威的实用主义》《杜威哲学》等,另有诗集《金城集》。
人物简介
高一涵( 1885—1968),原名永浩,别名涵庐、梦弼,1885年2月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县。8岁入私塾读书,13岁即能诗善文,并曾中秀才。1906 至1911年,先后就学六安中学堂和安庆高等学堂。1913年留学日本,就读于明治大学法政系。1914年,与陈独秀在东京编《甲寅杂志》,1915年陈独秀创办《新青年》杂志,为撰稿人之一。1916年,毕业回国,曾任北京大学编译委员、讲师、教授,并兼任中国大学、法政专门学校教授。1926 先后担任武昌中山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科委员会主任兼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编译委员会主任,国民党安徽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宣传部长等职。1927年,在上海任法政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和昊淞中国公学大学部社会科学院院长。1931年至1949年,高一涵先后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委员、两湖监察使、甘宁青监察使、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4月当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1949年后,历任南京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南京市监察委员、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等职。1950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任民盟江苏省副主任、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职。1968年4月病逝于北京。
详细生平
高一涵幼时聪颖好学,13岁能作诗文,14岁中秀才。宣统三年(1911年),毕业于安徽高等学堂。民国元年(1912年),自费留学日本,入明治大学攻读政法专业。民国5年回国,与李大钊同办《晨报》。民国7年,任北京大学编译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大学、法政专门学校教授。其间,与陈独秀、李大钊均交往甚密。经常为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撰稿,并协办《每周评论》,积极宣传科学与民主。后与章士钊办《甲寅日报》,与李四光、丁西林等办《现代评论》,与胡适办《努力月刊》。他的不少文章被选入民国时期中、小学课本。
民国14年,加入中国国民党。民国15年,由李大钊、高语罕介绍,在上海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北伐军到达武汉,经李大钊推荐,去武汉留任中山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兼任法科委员会主委和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编译委员会主任等职。后又任国民党安徽省党部执行委员兼宣传部长。
民国16年,“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后,高一涵脱离中共党组织,避居上海,任上海法政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和吴淞中国公学教授及该校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民国20年,任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民国24年任两湖(湖南、湖北)监察使。民国29年,去兰州任甘宁青监察使。抗战胜利后,回武汉复任两湖监察使。高一涵在十几年政治生涯中,廉洁自守,伸张正义,利用其身份,多次掩护董必武、周新民等共产党人。
民国38年4月,国民党委任他为国民政府考试院委员,他坚辞不就,隐居南京,并与中共秘密取得联系,与朱子帆、沈子修等民主人士,为迎接南京解放做了不少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任南京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等职。1950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任民盟江苏省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职。1968年4月,病逝于北京。
后世评价
在《新青年》创刊伊始,发表文章最多、份量最重的当属高一涵。可以说,在《新青年》阵营中,高一涵是陈独秀最重要的助手。
——张春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学博士)《五四”新文化运动中高一涵启蒙思想初探》、载《中共党史研究》1999年第3期
陈独秀强调法兰西的人权思想对于近代文明,对于近代民主主义的极端重要,高一涵就是陈独秀这一基本指导思想的最忠实最有力也是最出色的表达者。
——朱成甲教授《李大钊早期思想与近代中国》载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502页
高一涵是“五四时期”重要的思想家和政治学家,对推进新文化运动的发展和“五四运动”的发生,对中国现代学术的建构尤其是政治学的建立有着突出的贡献。高一涵是位很值得研究的重要历史人物。
——吴汉全(徐州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高一涵研究的现状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高一涵是一位在中国法学、政治学、包括监察学领域有着很高造诣的学者型社会活动家。
——郭玉珍、马育良《高一涵监察思想研究》,载皖西学院学报第23卷6期,2007年12月
高一涵是中国现代政治科学体系的重要奠基者,作为“五四”启蒙运动中最显赫的一批“大众导师”之一,他又是少有的具备深厚西.方政治学素养的专业人士,是继严复之后的又一学院思想启蒙大师。对其富有特色的人权启蒙部分作一些梳理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文卫勇、舒琪琳《“五四”前后高一涵的人权思想》摘要,载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4月第二卷第二期
要研究“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对现代国家理念的传播,其代表人物却不是陈独秀,更不是其他什么人,而是高一涵。在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再次提上议事日程的今天,他当年的努力是不该遗忘的。大半个世纪以来对他的忽略,不仅影响了我们对“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整体认识,也显示了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所遭遇的挫折。
公道地说,在当时的新文化阵营中,没有几个人对于现代国家的性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国家的权限、自由、民主、人权等这一系列问题有系统而全面的见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高一涵的文章为《新青年》集团弥补了诸多不足,也使新文化运动具有了坚实的学理基础,而且留下了更经得起时间检验的价值。
——李新宇《高一涵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国家理念》、载湘潭大学学报第33卷第3期.2009年5月
人物思想
基本原理阐述
综观高一涵的八篇长文,最引人注目的是他对共和国与专制国家的区别、以及对共和国基本原理的阐述。
在三期连载的《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长文中,高一涵于文章开篇首先说明的是共和国与专制国家的不同。他说:“专制国家,其兴衰隆替之责专在主权者之一身;共和国家,其兴衰隆替之责则在国民之全体。专制国本建筑于主权者独裁之上,故国家之盛衰随君主之一身为转移;共和国本建筑于人民舆论之上,故国基安如泰山,而不虞退转。为专制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在格君心之非,与谏止人主之过,以君心一正,国与民皆蒙其庥也。至共和国之政治,每视人民舆论之为运施,故生此时代之人民,其第一天职,则在本自由意志Free will造成国民总意General will,为引导国政之先驰。”
在对共和国与专制国家进行区分之后,他又说,“今于述青年自觉之先,首当陈述共和国家为何物。夫共和云者,有形式,有精神”。形式是什么呢?他讲了两点:一是共和国体,它与君主国体绝然相反,国家主权“实存于有官智神欲合万众之生以为生之创造团体”,即在于全体国民﹔二是共和国家之元首,“其得位也,由于选举,其在任也,制有定期,非如君主之由于世袭终身也。此义虽浅,然用以区别共和国体与君主国体之形式,夫故朗若列眉”。关于共和国的精神,高一涵解释说:“共和原文,谓之Republic。……就法律言,则共和国家,毕竟一律平等,一切自由,无上下贵贱之分,无束缚驰骤之力,凡具独立意见,皆得自由发表,人人所怀之意向,蕲求感情利害,苟合于名学之律,皆得尽量流施,而无所于惧,无所于阻。就政治言,使各方之情感思虑相剂相调,互底于相得相安之域,而无屈此伸彼之弊,致国家意思为一党一派一流一系所垄断。故民情舒放,活泼自如,绝不虞抑郁沉沦,以销磨其特性而拘梏其天机。”“国家之与政府,划然判分,人民创造国家,国家创造政府,政府者立于国家之下,同与全体人民受制于国家宪法规条者也。执行国家意思,为政府之责;发表国家意思,则为人民之任。”
在《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中,高一涵说:“向也国家剥夺人权,因亦讳言小己之自由。国民多为无权利之奴隶,所谓自由公民,仅少数耳。……今也国家一视同仁,凡属人类,均享人权。”“以人民为国家之牺牲品,若主人之豢畜犬豕麋鹿然,视人若物,剥尽其权,此太古国家之盛衰兴废,所以视政府之智愚贤不肖,而其奕如响也。今者国本在民之理,大阐明于西方,举国家全力,保护人民之权利。”
关于国家权力的范围,他说:“立宪国家之第一要义,即在限制其政权,而范围之于法律之中。国家违法,与人民违法,厥责维均。盖国家人民,互相对立,国家权力,仅能监护人民之举动,防其互相侵害,无间于物质精神,国家均不能以自力举行之。国家可高悬奖励学术技艺之典章,而不能以其权力自图其发展;国家可颁布奖励生产企事业之命令,而不能自任勤劳、自冒危险。其所能立者,则立于人民之后,赞助人民自为之耳。”
面对西方现代国家及其理念,以及人民的政治权利逐步扩大的历程,高一涵不能不想到中国的现状。他不无感慨地指出:“回顾吾邦,事事返古,出死力以排除近世国家原理。似惟民主义能行万方者,独不能行于吾国。非持数千年前陈言古义,逆系人心,则其群必将立涣。凡其制为吾史乘中所未经见,即当视作异端左道,百计驱除。一若国国皆循进化大势以前趋,独吾一国必遥立于天演公例而外,逆进化之大势而退转。自由平等人格权利,在他国视为天经地义,倾国家全力以保护之者,在吾国必视为离经叛道,倾国家全力以铲除之。他国已人于一治不乱之时者,吾国必永罹一治一乱之劫。犹曰:此吾国历史之特征也,此先王之微言大义深入人心也,此亚洲民俗不能强合欧美也。囚心于虞夏商周,定睛在三皇五帝,迷身于一朝一代历史现象之中,举其比例参勘观察会通之官能,屏而不用,则迷于一国史迹,更何待言。”他对此深感痛心。
在《民约与邦本》中,他说:“往古政治思想,以人民为国家而生,近世政治思想,以国家为人民而设。”“宪法由国家主权而生,非以限制国家自身之权力,乃以限制国家机关之权力。即规划政府对于人民布政运权之范围者也。”他清楚地告诉人们,宪法是限制国家机关的,而不是限制人民的。国家主权在民,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人民就可以换一新政府。“古今国家观念之根本差异,即在此主权所在之一点。”
民权和道德
共和国的建国理念和基本规则明了之后,作为共和国公民,就应该有必要的自觉,摆脱君主专制统治之下那种完全被动的状态。共和国虽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但政府侵权是可能的,公民的权利仍然需要自己捍卫。高一涵说:“欲政府不侵我民权,必先立有凛然难犯之慨;欲政府不侮我人格,必自具庄严尊重之风。”
大变革时期进步的思想者都是理想主义者,高一涵像陈独秀一样,不承认现实的一切是不可改变的,不是在特殊国情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而是认定一个目标之后,就要努力向前推进。他告知青年:“政治之事反诸物理,乃可以理想变事实,不可以事实拘理想者,惟其可以理想变事实也,故吾人须先立当然之理论以排去不然之事情,惟其不可以事实拘理想也,故吾人应超出已然之现象,而别启将然之新机。”他鼓励青年应该“耸起双肩,自负此责”,担当起文明进化的重任。
高一涵认为,要担负起这份责任,最根本的就是改造道德。他说:“古之所谓道德者,泰西则迷信宗教之威势,东亚则盲从君主之权力及先王之法言。自混沌初开以来,民智浅陋,茫不知人道之本源。言论思维,全与宗教相混杂,以为天地万物,一造于神,人生良心上之制裁,惟有托诸神意。”他指出,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时改造的。“道德而不适时势之用,则须从根本改造之,无所惜也。”他论述道德的进步,把古代道德与现代道德进行比较:“古之道德重保守,今之道德贵进取;古之道德拘于社会之传说,今之道德由于小已之良心﹔古之道德,以违反习惯与否,为善恶之准,今之道德,以违反天性与否,为是非之标;古道德在景仰先王,师法往古,今道德在启发真理,楷模将来。古人之性,抑之至无可抑,则为缮练。今人之性,扬之至无可扬,乃为修养。此则古今道德之绝对反对者也。”
权利意识
根据西方政治学说,高一涵把自由分为天然自由(Natural liberty)和法定自由(Civil liberty),他说:“青年之戒,第一在扶墙摸壁,依傍他人,第二在明知违性,姑息瞻依。自贼天才,莫过于此二者。”他希望青年摆脱古人的羁绊,“自我作圣”,“纵横一世,独立不羁,而以移风易俗自任”。
作为一个政治学者,他没有忘记自由是有限制的,更没有忘记保卫个人权利与尊重他人权利的关系。他说:“顾自由要义,首当自重其品格。所谓品格,即尊重严正,高洁其情,予人以凛然不可犯之威仪也。然欲尊重一己之自由,亦必尊重他人之自由,以尊重一己之心,推而施诸人人,以养成互相尊重自由权利之习惯,此谓之平等的自由也。发扬共和精神,根本赖此。”保卫自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权利,人人明白这一点,共和精神才可以保障。
他指出,共和国有三条金科玉律:“(一)须有敬重少数意见与独立意见之雅量,不得恃多数之威势,抹杀异己者之主张。(二)多数舆论之起,必人人于其中明白讨论一番,不得违性从众,以欺性灵。(三)凡所主张,须按名学之律。……政府抹煞他人之自由言论,固属巨谬,即人民互相抹煞自由言论,亦为厉禁。”
高一涵指出,在独立生计时代,自耕自食,自织自衣,故可以老死不相往来。但到了今天,生产需要分工合作,生活需要互通有无,人们无法孤立生存。所以个人需要社会保障,自然也需要服务于社会公益,这就是现代生活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但是,因为这种关系,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却往往要受侵害。高一涵指出:“损社会以利一己者固非,损一己以利社会者亦谬。必二者交益交利,互相维持,各得其域,各衡其平者,乃为得之。故今之为社会谋公益者,第一须取自利利他主义。自利利他主义,即以小已主义为之基,而与牺牲主义及慈惠主义至相反背者也。”
高一涵主张“自利利他主义”,而且明确认定以“小己主义”为基础。这里的所谓“小已主义”就是个人主义。对于“自利利他主义”,高一涵解释说:“何言乎自利利他主义,必以小己主义为始基也?共和国民其蕲向之所归,不在国家,乃在以国家为凭藉之资,由之以求小己之归宿者也。国家为达小已之蕲向而设,乃人类创造物之一种。以之保护小已之自由权利,俾得以自力发展其天性,进求夫人道之完全。质言之,盖先有小己后有国家,非先有国家后有小己。为利小己而创造国家,则有之矣;为利国家而创造小己,未之闻也。”
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他批判了中国传统:“吾国数千年文明停滞之大原因,即在此小己主义之不发达一点。在上者持伪国家主义,以刍狗吾民,吾民复匿于家族主义之下而避之。对于国家之兴废,其爱护忠敬之诚,因之益薄,卒至国家、社会、小己交受其害,一至于此。”他认为,今日青年应当努力以与旧习俗相战,以独立自重之精神,发扬个人之能力,追求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国家社会举为小己主义所筑成。此不佞所以以小己主义为自利利他主义之起点也。”
高一涵主张“小己主义”是相当彻底的,为此,他反对牺牲主义和慈惠主义,认为牺牲和奉献是最不道德的。
在《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中,高一涵又强调指出:“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国家得要求于人民者,可牺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牺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尽忠于国家者,得牺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牺牲一身之人格。人格为权利之主,无人格则权利无所寄,无权利则为禽兽为皂隶,而不得为公民。”他说的人民最终落实到公民个体,他说:“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显违法纪。”他认为,不明白这一点,不明白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侪于禽兽皂隶”。
他的这些见解与陈独秀当时的见解基本一致,努力方向也是一致的,都在试图为共和国培养现代公民。为培养现代公民,首先强调的就是权利意识。这正是新文化运动最先确立的方向。
主要作品
高一涵一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工作。主要著作有《政治学大纲》、《欧美政治思想史》、《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等。此外还翻译《杜威实用主义》、《杜威哲学》等书。另有诗集《金城集》。
轶事典故
李大钊牺牲后,最先撰文纪念李大钊的是他的好朋友高一涵。1927年5月23日,在汉口出版的60号《中央副刊》(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副刊)在显著位置发表了一篇题为《李大钊同志略传》的文章,这是李大钊烈士牺牲后﹐报刊上发表的第一篇系统介绍李大钊生平事迹的文章,作者就是李大钊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的挚友,且多年与他保持着深厚友谊的高一涵先生。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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