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龚刃韧,男,出生于1954年9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
人物经历
龚刃韧1981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并被选定为出国预备研究生,次年由国家教育部公派到日本国立北海道大学(原日本7所帝国大学之一)留学。1985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在日本首位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派留学生,也是自1876年建校以来在北海道大学首位获得社会科学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1988年回国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后改名为法学院)任教,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1990年)和教授(1993年以来),并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1997年以来)。
龚刃韧教授1994年获北京大学安泰研究奖(获奖著作为1993年出版的《现代日本司法透视》);1997年获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一等奖;1998年获得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法学一等奖(获奖著作为1994年出版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1998年被选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第一批人选。自1998年到2003年,北大法学院学生曾自发地组织每年一度的对教师评奖活动,龚刃韧教授两次被评选为法学院学生“最受爱戴的老师”(是法学院惟一两次获此殊荣的教师),四次被评选为“十佳教师”。
龚刃韧教授1995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作访问学者,1997年下半年在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作访问教授,2000年1月至3月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参加短期人权学习并从事英国法史研究。
主讲课程
龚刃韧教授自1988年留学回国到北京大学任教以来,一直给本科生讲授国际法专业基础课,并为研究生先后开设多门专题课。
出版图书
研究方向
国际法基本理论、国家豁免、人权、外国人法律地位、日本司法、比较宪法。
主要贡献
人才培养
自1992年起指导硕士研究生,已毕业了8名,其中4名毕业后(其中1人继续在北大攻读博士学位)分别到德国马普国际刑法研究所、日本东京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瑞典隆德大学留学深造,另外4名分别在国内几个高级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此外,自2002年北京大学开始实行对优秀本科生的导师制以来,他先后义务地指导了申请到校长科研基金的两名法学院本科学生从事课题研究,其中1名已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本科生获得了校长基金优秀论文奖。
龚刃韧教授自1997年起指导博士研究生。他始终坚持在学术上对博士研究生高标准、严要求。两名已经毕业的研究生都提交了质量比较高的博士论文,其中1名对国际海洋划界的“等距离规则/特殊情况规则”这一专题研究了近6年(包括出国一年收集资料)之久,另1名为研究“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这一特殊的课题延期两年毕业。这两名博士毕业生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南开大学任教。
学术思想
在学术方面,龚刃韧教授长期从事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掌握多门外语,始终坚持严谨和厚积薄发的治学态度,并坚持以国际上的学术界同行或研究同类课题的学者为对手,不写没有独立见解或毫无创见的学术论著。法学,特别是公法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不同于自然科学或其他的人文学科,与社会和政治有着更密切的联系。龚刃韧教授一直强调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更应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感。
龚刃韧教授已发表的论著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国家管辖豁免、条约的国内适用、人权保护、司法制度以及法学教育等领域。
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龚刃韧教授的研究成果澄清了一些世界各国学者长期争论的理论问题,如国家管辖豁免的历史起源、国际管辖豁免的理论根据、早期英美判例法的定性以及与欧洲大陆法的分歧点、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等,并对有关当今国际社会国家管辖豁免一些棘手的实务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有独到见解的观点。
在人权领域,龚刃韧教授对近现代以来人权的历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人权的保护是一个历史过程,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在西方国家仍然表现为一种新的特权历史,所以人权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不是某一地域文化的产物。他还对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如何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得出了一些独到的结论。他集中研究了人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先后在人权条约的适用、人权的司法救济以及反歧视原则等方面写出了有独到见解和有批判性的论文。龚刃韧教授十分关心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在2004年3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与联合国有关机构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不歧视原则与中国农民权利》的学术报告。2004年上半年受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委托,他用英文撰写了主要人权条约在中国实施情况的研究报告(The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China)。
在比较法和外国法领域,龚刃韧教授曾在1993年出版《现代日本司法透视》,对日本司法制度历史形成过程、实际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等进行了法学和社会学的独到分析。在本书中,他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机构的独立,也包括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此书已被某些日本大学法学院当作中国留学生的必读教材。1999年9月23日,龚刃韧教授在日本宪法学会举办的“亚洲大洋洲立宪主义国际研讨会”上发表了《国际法与日本宪法第9条》的学术报告,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角度对日本宪法的和平条款第9条及其适用状况进行了独到的分析,揭示了日本宪法第9条逐渐空洞化的历史和法律原因。该报告被日本的主要报纸《朝日新闻》以评论员文章形式重点加以报道。此外,龚刃韧教授还计划从多学科(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哲学、社会学以及宗教文化学等)的角度对东西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治、人权及现代化等这些当今人类文明的根本问题进行长时期的比较研究,并一直在为此收集和阅读大量的各种外文资料。
在法学研究与教育领域,龚刃韧教授较早对国内法学教育体制的各种弊端进行深刻的反思,早在1999年他就写出《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为题的长篇工作论文。在文章中,他借鉴亲身经历过的日本和美国大学在学术管理体制、教授治院系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原则以及其他教学研究方面的经验,对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着的落后管理体制,诸如官本位制(行政本位制)、等级制、偏重数量和急功近利的学术管理体制等各种弊端进行了尖锐的分析和批评。2001年教育部聘请的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意见中写道:《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一文“论述精辟,剖析深刻,开阔思路,切中实弊。”
龚刃韧教授还运用国际法专业知识为法律实践服务。他曾多次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豁免问题、国际管辖权问题以及其他国际法问题上提供书面或口头的法律咨询意见,参与了有关涉外法律的起草工作。
作为1997年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龚刃韧教授与中心的其他几位同事一起先后与加拿大渥太华大学人权研究和教育中心、香港大学法学院、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开展了人权专题的合作研究。自2004年春季开始,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又与瑞典隆德大学人权和人道主义研究所共同开展了人权硕士课程的教学,这是在中国大陆举办的第一个人权硕士课程国际合作项目。
主要论著
著作:
《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
《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005年再版)。
论文:
1、《国际法における国家免除の历史的展开》(上)
《北海道大学法学论集》第40卷第1期,1989年日文版;
2、《国际法における国家免除の历史的展开》(下)
《北海道大学法学论集》第40卷第2期,1989年日文版;
3、《战后欧美诸国关于国家豁免的动向》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
4、《关于国家豁免理论根据的历史性考察》
北京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5、《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历史形态》
中国国际法年刊》,1990年;
6、《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形成过程》
《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
7、《国家豁免原则的历史起源》
《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8、《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国际法与人权保护问题——保护少数者为中心》
《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
9、《外国侵权行为与国内法院管辖权》
《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
10、《论国营企业在外国法院的地位》
《中国国际法年刊》,1992年;
11、《人权是怎样进入国际法领域的》
刘升平、夏勇主编《人权与世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12、“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ism and Features of China’s Constitution”, 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Canadian Perspective, Edited by E.P.Mendes and A-M Traeholt, 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 & Education Centre, University of Ottawa,1997 (ISBN 0-9695848-7-3);
13、《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几点初步思考》
《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14、《国际人权纷争と中国》
杉原高岭编《纷争解决の国际法》,东京三省堂1997年日文版;
15、《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
英译文:“Implementati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China”, Bridging the Global Divide on Human Rights, Edited by E.Mendes and A.L.Roussy, Ash 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16、《日本宪法第9条と国际法》
《法律时报》,东京日本评论出版社2000年6期日文版;
17、《国际人权在国内法上的适用——中、日、美三国比较研究》
《全球化与中国与日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18、《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美国、日本联想到中国》
《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2001年版;
19、《司法公正的前提:B公约第14条1款与中国司法制度》
北大法学院人权中心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0、《压制表达自由的社会后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中心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英译文:“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Great Leap Forward”, Bridging the Global Divide on Human Rights, Edited by E.Mendes and A.L.Roussy,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2004.;
21、《不歧视原则与中国农民权利》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3卷第2辑,2005年;
22、《论人权条约的保留》
《中外法学》2011年第六期。
参考资料
龚刃韧-人权研究院.中国政法人权研究院.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4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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