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
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废除
宗主督护制,创立
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并
直接控制基层
政权组织。三长制即五家立一
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三长享有一定的优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此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也打击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
魏孝文帝
元宏改革时,采纳
给事中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三长制,以取代
宗主督护制,加强中央政府对人口的控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
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
三长制与
均田制相辅而行,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实行三长制,三长直属州郡,原荫附于豪强的荫户也将成为国家的编户,因而必将与豪强地主争夺户口和劳动力。
李冲提出实行三长制的建议后,在朝廷中引起激烈争论,最后,
冯太后从加强
中央集权出发,认为实行三长制既可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故三长制终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实施。
传统观点认为,在实行的过程中,三长还是从
大族豪强中产生,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予征戍的特权,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但有学者指出,大族是不可能当三长的。
总体而言,较之于
宗主督护制,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实行后,国家
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
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当与此有密切关系。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
北齐、隋、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时,北方各地宗族
坞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护地方,实行
宗主督护之制作为地方基层
政权组织。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这严重影响了北魏政权的赋税来源。在
孝文帝时,
给事中李冲上书建议实行三长制来取代
宗主督护制,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以增加国家的赋税。
冯太后采纳了此建议,三长制得以推行。
三长制的确立与
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密切,考察立三长的时间,离不开分析它与行均田的先后及关系。设立两制的时间,《
魏书》中均有明确记载。《高祖纪》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长在次年二月;但据同书卷五三《李安世传》,均田制的颁行应晚于立三长。而《
南齐书·魏虏传》确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邻、里、党三长的记载。史书说法歧异,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可称为“均田先行说”。持此说者信从《
魏书》本纪的记载,认为北魏颁布
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难以推行均田制,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
池田温、
韩国磐、
魏明孔等持此说。
李安世的上疏,则被认为在太和十年或稍后。
第三种意见以
唐长孺为代表,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在立三长的时间上,赞同第一说。
另外,日本学者
堀敏一亦相信《魏书》的说法,但他认为
两制开始是分别构想出来的,三长制的实施晚于均田制的颁布。为了实施均田制,三长制才变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实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堀氏的见解接近唐长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说。
较之宗主督护制,三长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三长制的建立,打破了豪强荫庇户口的
合法性。实行后,国家赋税收入增加,农民赋税负担有所减轻。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与三长制的实施有密切关系。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隋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