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
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发展现状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养老保险司的界定,我国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
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
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
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
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
养老保险基金
在许多国家,以个人为主体责任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新加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典型代表国家,它实行的是以个人账户为基础,政府强制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实行公共管理的个人储蓄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强调个人的责任。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种养老方式,以2003 年美国人的养老供给结构为例,这种方式占比高达39.8%。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首先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其次是企业、个人。近几年,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养老保险模式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我国养老第二支柱,也逐步的步入发展正规,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较慢,其养老保险的补充地位并未显现。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滞后,甚至很多人并不了解这种养老保险。
发展优势
缓解养老压力
我国已于2000 年进入
老龄化社会,虽然我国的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增加,但每年养老基金的收支缺口仍然存在并呈扩大之势。“
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养老压力。如何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缓解养老压力,是管理者十分关注的问题,而强调个人养老责任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正好符合这一要求,它的成功开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国家的养老负担。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我国政府主导的
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是广覆盖、低保障,仅用于满足人们的基本保障需求。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已开始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其替代率并不高,并不能使职工退休之后的生活水平维持在退休前的水平。国际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一般为20-30%左右,我国有进一步降低替代率以适应国际惯例的趋势,这就使得参保职工必须采用除第一支柱外的其他方式,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
由于对
企业年金及其运营管理体制的认识不到位、缺乏明确的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过重导致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企业年金计划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缺乏普惠性。即使在受覆盖群体中,
年金分配差距也较大。同时,
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向
统筹账户透支,及
做实个人账户的实际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职工个人对国家
养老保险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个人的养老责任感。
首先,在经济环境不稳定、资本市场动荡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有助于提供一个
个人理财途径;其次,对于年轻人来说,“消费明天”的观念容易诱导其发生当期的不合理消费,而过多依赖于国家养老,通过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可以帮助他们制定相应的理财计划,摆脱“月光族”的称号。
(五)有利于促进我国相关金融行业发展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积极开展,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都会积累起相当规模的养老资金。在各项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和其他社会保险资金一样,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不仅能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而且能促进资本市场的产品创新,提高
资本市场效率,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发展规划
(一)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更多实施指导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养老保险已步入正轨,需要更多的途径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的三支柱,这符合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对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都没有具体的方案,导致大多数人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认识只局限于个人的银行存款或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国家应制定整体的、宏观的指导方案,而对于缴费基数、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方面在考虑行业、地域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可作灵活处理。
(二)拓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渠道
随着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对养老问题日渐关注,开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依赖于企业行为,完全是个人自愿选择,具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强制储蓄性
养老保险模式,开办长期定向养老储蓄业务,即要求退休前任何年龄段的人,每月将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上限和下限的金额存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的个人养老储蓄账户。政府可给予相应的
税收优惠,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风险低、回报率高的政府项目,对国家和个人两方面实现双赢。
从1980 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商业
人寿保险市场有了迅猛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竞争秩序混乱、管理运营水平不高、监管力度不够等。但经过不断的整顿,从应付老龄化危机的角度出发,商业养老保险应有更大的作为,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条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而我国远低于这一标准。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在保证一定收益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参保门槛,并尝试向城镇和农村居民全面推开,充分发挥其
规模经济的优势。另外,随着我国
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考虑允许其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逐步形成有规模的保险或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
(四)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宏观管理
一方面,我国政府为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承担让利、让税的义务。如果能允许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缴费额在
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某百分比部分扣除,在领取环节也无需缴税,那么将引导和鼓励广大居民通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风险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与分散化管理体制的选择。同时,在政府监管的具体工作环节上,应做好社会保险与
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虽然政府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不承担最终的财政兜底,但作为第三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做好整个流程的宏观管理与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人参与
在巨大的养老压力下,培养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
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更在于能逐步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为鼓励更多人参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采取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增强个人对养老保障制度及个人储蓄性养老的认识与信任感,稳定对未来的预期。中国居民有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在投资心态下,一定会有很多人选择这种
储蓄养老方式,因为每个人都会面临养老问题,也相信每个人都会有积极性去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