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
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简要介绍
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
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的
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决定替代率的
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
发展水平,基金的承受能力;二是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三是养老金的增长机制。
替代率可以分不同层次计算,它包括:个人退休时的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之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行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全国退休人员平均
退休金与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五种。根据工作或研究需要,可采用不同的比值(比率)来说明个人、企业、行业、地区、全国养老金替代率状况、
平均值、纵横向水平比较和
变动趋势。
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
生活水平不致有大的下降,让退休职工得以分享
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尊严养老,养老金替代率必须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职工
养老待遇的历史情况,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水平,以及国家对公民应承担的养老责任出发,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应该保持在80%以上。低于这个水平就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比在职时有了较大幅度降低,生活保障水平较差,分享成果、体面养老、尊严养老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
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
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采用不同的养老制度。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造成了社会不公,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
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
养老保险替代率大大高于同期的
企业职工,是当今不公正政策的典型代表。
为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我国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方案还同时设计了
补充养老保险(即
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和个人
储蓄性养老金的替代率。
计算方法
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
替代率可以分不同层次计算,它包括:个人退休时的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之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行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全国退休人员平均
退休金与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五种。根据工作或研究需要,可采用不同的比值(比率)来说明个人、企业、行业、地区、全国养老金替代率状况、平均值、纵横向水平比较和变动趋势。
制度体系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已经远远超过80%,据网上披露的资料,高达92%-107%。但是,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从改革初期的60%多降低至40%左右的低水平。
显然,养老金替代率降低至40%左右,已经严重低于正常水平,说明企业的
养老保险改革出现了严重问题。多年来,这种替代率超低的现象一再向我们发出种种警示。
首先,40%替代率警示我们,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收入不到在职时工资额的一半,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从全国范围看,它意味着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大幅低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城镇非
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37147元,月均3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
月平均水平仅为1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我国
劳动收入占比连续20多年下降,本来在职时工资就很低,退休后养老金替代率又大幅降低至40%,可以想见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太低了。
其次,养老金40%替代率,养老金收入仅有人均1500元,警示我们企退职工的人均总收入已经远低于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成为城镇中的
低收入群体。据新人社函〔2011〕204号文件公布,2010年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9109元。而据人社部宣布,2010年经过六次连调,企业养老金月人均1300元,年人均15600元。二者相比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19109元,比企退职工年人均总收入15600元高出3509元,超出22.5%。这就是说,企退人员平均年收入已经远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仅相当于后者的81.6%。表明企退职工已成为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沦为贫困一族。
第三,40%养老金替代率警示我们,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资料显示,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78%的国家已超过60%,低于40%的只有
海地(33%)一个国家,替代率在40%的也仅有6个国家。这说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不仅已经远低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5%的最低替代率,对照我国人均高达28%的世界最高
缴费率,不难发现实际替代率水平已居于世界160多个国家排名的末位。
第四,与我国的高缴费率对照,40%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金水平竟然只达到按缴费水平应达到的替代率水平的一半。我国的缴费率畸高,列世界180多个国家之首。按规定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缴费率达28%。三比一的供养比(三人缴费供一人退休费用),三人的28%合计,缴费率达到84%。根据缴费率和供养比,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达到84%,而实际只有40%左右,说明替代率仅有合理的替代率的一半。这是一种极不公平极为反常的现象。
第五,对照改革前企业
退休费替代率的水平,40%的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保险改革以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出现了明显下降。改革前企业实行
现收现付的制度,职工不缴费,工作满三十年退休时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保证了他们退休后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然而养老改革后,缴费负担加重,替代率反而由改革前的90%大幅下降至40%左右,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很明显,这是有违养老
制度改革的初衷的。
影响因素
影响养老金替代率的因素:标养老金计发办;个人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和企业缴费
工资总额;工作年限和
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等。
发展状况
多方关注
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是之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经下降至40%以下,而且不同人群养老金替代率的巨大差异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在养老“双轨制”下,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
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占了人口大部分比例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仅为不到40%。极为不公的歧视性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对与抗议。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全国的
企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作重大调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不仅表现为政策的投入,而且尤其表现在国家在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外,通过
财政支出进行的资金投入。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刚建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明确了在出现
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财政“兜底”补足的原则,以确保制度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的实现。更为典型的则是从2005年起,连续9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每年提高10%左右,2013年各级
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达1642亿元。2010年调整后,全国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了1900多元,从而保证了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的同时企业养老金替代率的稳定。
需要系统性调整
2013年9月,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发布的《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测算,
数据显示,养老金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由2002年的72.9%下降到2005年的57.7%,此后一直呈下降趋势,到2011年更是降至50.3%。
按照人社部专家
咨询委员会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
褚福灵测算,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
警戒线。
养老金标准发放过低受困于多方面,一是养老金
调整机制的缺失,使得养老金增长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受
人为因素影响过大;二是
双轨制运行也成了养老金替代率呈现分化的重要因素。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养老金来源的单一化,让其增长后续乏力,使养老保障的质量和水平都明显下滑。
养老金替代率下降需要系统性调整,对症下药的方法是:尽快建立养老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达到或接近社会平均增长的标准,共享发展成果和
改革红利;还需界定最低的养老金替代率,跌破这个警戒线就必须加速调整,以保证养老的基本盘面不受影响;要采取更加多元的养老保障,使养老收入的渠道更加丰富。要大力实施
企业年金制度,给养老收入提供稳定的补充来源,又要鼓励退休人员参与
商业保险,同时应当加强对
养老基金的
商业运作,使其保值增值让退休人员分享更多的红利;另外,必须从
养老保险改革破题,破解养老保险双轨制体制束缚,缩小
收入差距,实现
社会公平。
遵循原则
我国未来养老金替代率调节的总体目标应当是首先保障城镇退休人员和农村老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同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在财政合理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的标准,让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共享发展成果;逐步缩小养老金水平的阶层性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据此,未来我国调节养老金替代率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保障基本生活
用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机制,保障因年龄原因离开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
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养老保险的根本宗旨和功能。因此,保障
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需要,是确定养老金替代率的“第一原则”。如同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样,何为“老年人口基本生活需要”,须经一套科学而繁杂的方法统计和计算后才能得出,实际上既难以做到又没有必要。各国可操作的办法则是根据一定的理念,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基础,综合考虑
人口年龄结构、工资
物价水平、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得出大体可以为经验所接受的替代率。
根据相关资料,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替代率至少要达到40%,而我国设计的(
企业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水平是60%左右(胡晓义,2002)。我们的理解是,这是指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相当于上年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平均
工资性收入的60%左右。由于各地工资收入差距很大,可以进一步理解为这是指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相当于上年所在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的60%左右。还需指出的是,这里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水平,而由于企业和个人的原因,同一城镇相同
工龄退休的职工其实际领取的养老金也可能是有差距的,例如当平均替代率为60%的时候,一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会达到70%或更高,而另一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实际替代率将仪有50%或更低。应当对“目标替代率”作这样准确的理解。
替代率为“60%左右”,可以成为现阶段(例如“十二五”期间)能够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标准。从理论上说,一个标准的城镇三口之家,夫妻二人就业加一个
未成年子女,人均
生活费为所在城镇平均工资性收入的66.7%。而老年人口和
劳动年龄人口相比,已经不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不需要支出子女的教育费用,一般也不需要购置房产和大件消费品,不需要较多地储蓄,养老金水平达到在职人员收入的60%左右,应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与此同时,国家应当完善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尽可能减少因疾病对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倡和鼓励老人的储蓄、财产养老,子女的孝心、反哺养老,发展地方政府的
老年福利,多管齐下,可以使退休人员的生活达到适当的水平。
如果将“60%左右”作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金替代率,国家就应当把这一标准作为一条“红线”。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养老金发放调查和
统计制度,持续监测养老金水平的变化,当养老金实际替代率低于这一
标准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确保全体退休人员平均的养老金替代率不低于60%左右。对于部分因企业和个人原因养老金水平过低的退休人员,应当通过提高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予以补助。
共享发展成果
在养老金替代率调节的层面,坚持“共享发展成果”的原则,就是指在
国民收入增长、
财政收入增加和职工工资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不仅有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且能够使大多数老年人口过上质量较高、有尊严的生活。
逐步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理念和方向。老年人口在退休前为国家建设做出了一生的贡献,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当他们因年龄原因退出
初次分配领域后,和仍然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社会成员相比,便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如果国家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使他们得以过上质量较高、有尊严的生活,共享发展成果,就必将光大
中华民族“孝道”传统,提高社会的和谐度,增强国家的
凝聚力。另一方面,在一个有着数亿老年人口的国家,普遍提高养老金水平,对于
扩大内需,发展
老年服务产业,
增加就业也具有显而易见的战略意义。
积极而又稳妥地提高养老金替代率,要制定科学的长期规划。我国已经确立了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据此我们认为,应当通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争取到21世纪中叶将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从60%左右提高到70%以上,达到
发达国家的水平。应将
长期目标进行分解,每隔3~5年提高一次。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方式进行,保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差距,兼顾效率和公平。
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已经建立起由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机关
退休制度、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的全民
养老保险体系。在养老保险问题上,实现社会公平,首先要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不合理的过于悬殊的养老金差距,同时逐步有效地提高
农村养老保险的水平。
我国现阶段城镇三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和退休制度并存,是由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它是改革还不彻底的阶段性的现象。一个公平的
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是,不论社会成员退休前从事何种职业,其领取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有多大的不同,退休后都应当纳入相同的养老保险体系,而不应当由于制度、政策的不同造成养老金替代率的阶层性差距。因此应当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实行“
老人老办法,新人想办法”的政策。对已经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将其全部退休金划分为“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块,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标准与办法和企业一致,并且和企业退休人员一道,参加国家实施的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保持不变。用这样的思路,在保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稳定的同时,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最终达到全社会养老金替代率平均为70%~75%的目标。
媒体评论
国经济网网友贾文和发表观点:“双轨制”改革是关键
社会各界围绕养老的话题不断增多。先有媒体报道多个省市养老金入不敷出,后有
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人口红利是否消失的讨论,2013年9月,
清华大学提出的“从2015年开始实施有步骤的
延迟退休计划”则引来网友的无数“板砖”。9月10日又有一则新消息闯入公众的视野: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测算,2011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55%)。
养老金替代率,也就是退休工资占收入比。它不仅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且同整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作为整个
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关键点,替代率水平是否合理,反映的是整个制度的安排和政策取向。无疑,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低于警戒线的现实督促“养老问题”必须要找到解决办法。
养老金入市也好,延迟退休也罢,个中原因很多且利益复杂。看似一团乱麻,因而我们需要抽丝剥茧,其中现行的
养老金“双轨制”就是这个“线头”。打破养老金“双轨制”具有扎实的民意基础和强烈的
现实需求,2013年初,国家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了养老金“九连增”。尽管国家年年为企业退休职工提高养老金,但相较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养老金差距悬殊问题依然突出。
应当承认,正如在职人员的薪资水平不可能完全等同一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必然存在一定差别。但养老金“双轨制”则是一种制度不公,是在不同社会人群之间形成一道人为的“鸿沟”。这不仅加剧了企业退休人员的不公平感,也不利于形成社会合力,以应对“老龄潮”带来的养老问题。
养老金“并轨”就是要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这会面临群体间的利益协调很难、事业单位人员担心待遇会降低、新旧制度衔接不容易、
体制性障碍导致难以一碗水端平等问题,但改革的着力点就在于打破这种固化
利益群体的限制,破除“权力自肥”机制,没有“不管前面是
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都将一往无前”的勇气是不可能实现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个两千多年以来的
社会心理倾向一直存在。在国人的理想还是停留在获取财富的结果上(均富),而不是关注于机会和权利的平等上的背景下,养老金“并轨”符合当下大多数人的共识。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
林毅夫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均收入水平很可能达到12700美元,按照
联合国或
世界银行的指标,将是
高收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