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陕西省委和中央纪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人事任免
日前,中央批准:王兴宁同志任
陕西省委委员、常委和省纪委书记。
2019年1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选举王兴宁为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
《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
北京市、
山西省、
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
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
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
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工作程序
信访举报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二)信访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等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审查调查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线索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是否存在,并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落实。涉嫌职务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复审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监察机构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第九至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省委工作机关序列,设在省纪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此外,设有陕西纪检监察信息中心、汤峪管理中心两个直属单位;设有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
现任领导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
副书记
常务委员会委员
王兴宁、马希良、王晓江、何备战、苏斌、
田沐臣、
邓峰彬、
张凯、
叶珺(女)、
陈心亮、
张育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