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CKF,属非牟利性社团组织,鉴于面向世界华人的工作需要在
香港设立。中华爱心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
北京代表处”,国家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201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施行,根据相关规定,“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已由民政部转至公安机关登记,业务主管仍是国家民委,活动地域为中国境内。
声明
近日,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登记的“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办事处”致函我局,称一个域名为的网站与“中华爱心基金会”网站的内容类似甚至部分网页内容完全相同,该网站公开向社会募捐并声称“中华
爱心365慈善基金会,注册于香港,在中国内地申请代表机构,国家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民政部呈报国务院”。为避免误认和混淆,现就有关事实声明如下:
一、我局从未接到并批准过“中华爱心365慈善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也没有接到并批准过在该网站不同栏目上分别出现的“中华爱心慈善基金会”、“爱心中华慈善基金会”(英文名均为:lovechinafoundation,缩写均为LCF)等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二、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也不得在中国内地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在中国内地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和基金会应持有合法登记的证书,严格遵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合作单位应及时查验证明,谨防假冒。
特此声明!
附:中华爱心基金会郑重声明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郑重声明
近一阶段,发现社会上有人或机构设立的网站与中华爱心基金会网站的内容类似甚至部分网页内容完全相同,足以引起误认和混淆,并利用该网站公开向社会募捐,严重侵犯并损害了中华爱心基金会的声誉。
经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授权,本律师现发表严正声明如下:
一、中华爱心基金会注册于香港,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全称为: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国家民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已经民政部批准并登记注册。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KINDFUND,缩写:CKF。
二、中华爱心基金会网站是中华爱心基金会所属网站。个别网站的页面制作与中华爱心基金会网站相似,部分内容相同,甚至还有“中华爱心基金会”字样,提醒社会各界不要轻信该等网站。
三、中华爱心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是通过香港面向海外进行的,中华爱心基金会(香港)北京代表处更是严格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绝不在中国内地公开募捐,不直接接受任何捐赠。
四、中华爱心基金会严正要求相关网站所有人和制作人立即删除有关内容,中华爱心基金会保留对相关网站所有人和制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郑重声明。
中华爱心基金会
法律顾问:汪建成律师
2008年3月10日
社团简介
中华爱心基金会(CKF)一方面设立在法制环境优良、国际化程度极高、地处大中华区域最方便中心位置的香港,使得CKF能够较好地发挥纯粹民间团体和独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的作用,能够便捷顺畅地与全世界华人交流、沟通,给爱心事业争取到极大的发展时空。另一方面,鉴于服务于中国内地的宗旨和实际上绝大部分业务机会也产生在中国内地的现实,CKF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机构。中国北京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管理,拥有中国党政群
团的支持背景资源,使得本会便于抓住适合中国国情的诸多工作机遇。总之,CKF享有“一国两制”政策下的双体制与多元化生命基因和成长元素,因而理应发展得快一点、贡献得大一些。
宗旨方针
努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
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努力增进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支援
中国边疆和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事业。努力加强
台湾海峡两岸人民的友好往来,为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应有贡献。中华爱心基金会工作方针即为,面向中国境外、海外,筹募资金;支援中国内地,扶贫济困;凝聚爱心,服务社会;奉行
以人为本,构建
和谐社会。
社团理念
中华爱心基金会实行会员制,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建立专项基金,透过实施一系列高品位的特色项目,竭诚为社会服务,至诚追求“大爱无涯”的崇高理念。
爱心超越
国度、
种族、
阶层、
信仰,成为人类文明的永恒主题。爱心更是中华民族的
传统美德。爱人类,爱和平,爱自然,爱生活……爱中华。爱的领地如此广袤,爱的境界如此高远,爱的意义如此重大。爱心是
公益事业的内核;爱心是慈善行动的基础.CKF透过开展相关系列活动,鼎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从而激励、帮助世界华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再接再厉地奉献爱心,永无休止地建功立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
和谐社会。
社团服务
公益救助工作几乎是所有基金会组织的传统业务,CKF于其中与时俱进地推出公益评估项目。公益评估系统包括事前立项评估和事后成效评估。事前评估有利于克服公益投入的盲目性,防止重复投入和低效投入;也有助于扼制公益领域的腐败现象;在
科学分析的指引下把善款用足、用好。事后评估起到反省投入、评价业绩和明鉴未来的作用。CKF公益救助工作的中长期的代表项目是与美国VIT公司合作的“ELAD依赖爱心----重肝患者救助专项基金”、组织中国上海大学生志愿者去帮助农民工子女的“千予千愿”活动和在中国辽宁省进行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程等。
公益会展活动目的在于采取市场化手段、运用商业化工具,给公益事业构建一个经常性的规范化的顺畅自如的“交易”平台,从而把公益事业从临时性的不规则的大量超负荷
社会活动中解放出来。CKF公益会展活动的代表项目是经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国家民委批准举办的“海峡两岸各民族公益慈善论坛”、“中华爱心文化论坛”和“世界华人慈善家大会”等。
公益设施建设是CKF鉴于中国内地公益设施匮乏而推出的独特项目。CKF在孙中山先生故里中国广东省中山市开发建设的中华爱心园、在中国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商务城开发建设的国际基金会项目机构总部基地、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开发建设的中国宇航文化创意园等,都是CKF公益设施建设的经典案例。
三个第一
第一家把“中华爱心”提升至文化与理论的层面,并系统地加以研究认识和发掘弘扬的国际化基金会;
第一个提出“服务公益”新概念,全面构建公益评
估、公益会展、公益纪念等特色服务平台的
创新型基金会;
第一批在中国内地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涉外基金会,驻中国内地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国国家民委、登记管理机关为
中国民政部。
社团章程
中华爱心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华爱心基金会,英文名:CHINA KIND FUND,缩写为“CKF”。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香港《社团条例》(第151章)的规定,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注册的非牟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由国家民委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又由民政部转至公安机关登记。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掘、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增强港人与全国各族人民的感情和大团结,帮助港人及海内外各界华人在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在香港英皇道1065号东达商业中心2005座。本会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北京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 帮助港人及
海外华人投资中国内地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救助等公益项目;
(2) 在北京长城中华爱心园内为慈善家树碑立传,筹集与管理建设基金;
(3) 两岸文化交流基金的募集与管理;
(4) 中华爱心网的建设维护、《中华爱心》杂志的编辑出版、中华爱心卡的推广发行等相关业务;
(5) 从事公益成果的评估、爱心文化研究、爱心业绩的展示以及其他业务。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包括常务理事)若干名。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系本会发起人代表和推荐;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经理事会通过确认。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理事会会长;
(二) 根据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 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爱心基金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本章程,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
(二) 通过、选举和
罢免理事、
理事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四)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 决定理事、理事会副会长、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报酬;
(六) 决定本会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会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副会长若干名。理事会副会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会长提名,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会长批准出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机构一般工作人员;
(四) 处理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设立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其负责人由秘书长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可对为中华爱心促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分别委以名誉会长、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局
第二十条 本会设
监事若干名,但不超过5名。监事候选人由各发起人协商产生,经监事局选举通过。监事局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监事局通过出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监事局选举产生。监事局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局对理事会负责。监事局的职权是: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对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建议;
(四)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基金和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来源:
(一) 发起人注入、会员费、港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自愿赞助(并非公募);
(二) 基金和资产增值;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所获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基金和资产用于:
(一)中华爱心会馆、中华爱心园等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事业;
(二) 开展评估、展示、教育、纪念、活动等章程所规定的业务;
(三) 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资助项目;
(四) 依法提取管理经费、项目成本和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独立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财务管理规范,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与检查,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聘请政府认可的国际权威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保险标准、福利待遇,按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公证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解散、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其他原因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华爱心基金会。
社团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系面向世界华人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实现本会宗旨、落实本会任务,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长授权本会秘书长为会员注册主任。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承认并愿意遵守香港法律、
中国法律和本会章程的世界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做为本会会员的申请,经会员注册主任审核批准登记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单位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一) 具有组织机构法人资格。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有良好的慈善业绩。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二) 热心参与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且有意为本会提供志愿服务。
(三) 向本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注册程序
(一) 从本会官方网站下载《中华爱心基金会会员申请注册书》表格,填写后附上单位法人证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或送交至本会香港或驻中国内地代表处地址,注明收件人“会员注册主任”。
(二) 交纳入会费。将入会费全额通过银行汇至本会帐户。
(三) 另有网上申请注册办法,详见网站专页。
(四)会员注册主任收到齐全的会员入会申请资料、并确认入会费到账后,在十日内做出审核后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注册者。未被批准注册的,应在做出审核决定的三十日内将申请人的入会费退还。
(五)会员注册资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会员注册主任。
第三章 会员的权责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待遇
(一) 升格理事。对于会龄超过一年并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会员注册主任可向本会发起人推荐并请求提名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通过后即升格为本会理事。
(二)拥有
提案权。会员可随时随地、采用任何方式经会员注册主任向本会理事会提交各类性质提案。提案内容可包含:(1)紧急救助方案;(2)中、长期慈善项目方案;(3)社会公益活动策划案;(4)本会业务方针与工作方式建议案;(5)本会组织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案;(6)其它相关提案。对于会员提案的受理情况,本会必须在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三)会员有权获取本会公开出版物、内部工作资料,并优先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发布业务性信息。
(四)会员可应邀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行的有关会议、培训、考察、联谊、交流活动。如上述活动属收费性质,会员可享受优惠待遇。
(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本会应尽力为会员提供个性化的特殊性的项目服务,例如:
市场调研、
招商引资、投资与管理、政府公关与咨询、事务性助理等。
(六)
名誉与纪念性安排。本会向会员颁发证书,经会员同意在本会网站、本会内外媒体上公布会员有关资料,及时表彰会员业绩,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并可在
北京八达岭长城中华爱心园内的纪念墙上镌刻会员芳名,永久留念。
第九条 会员的责任、义务
(一) 会员须严格遵守入会承诺,自觉维护本会形象。
(二) 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向本会提供工作信息。
(三) 会员须按时交纳年度会费,并协助本会开展筹募活动。
第四章 资格注销及惩罚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将被注销:
(一)会员主动提出退会;
(二)会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处刑;
(三)违反本会章程和本条例、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者所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本会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损害本会名誉以及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本会有权向当事人提出惩罚要求,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