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简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全国政协,由
中国共产党、各
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
历史沿革
2018年3月1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以下十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深化全国政协机构改革。优化全国政协界别设置。全国政协界别增设“
环境资源界”。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整合,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界别。优化“特别邀请人士”界别委员构成。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适应新时代新使命,人民政协在努力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的同时,更好凝聚共识。凝聚共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协商中,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接受党的主张是凝聚共识;中国共产党采纳并集中大家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也是凝聚共识。在统一战线和政协内部,把共同目标作为奋斗动力源和方向标,是凝聚共识;面向社会,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解读好,也是凝聚共识。在协商中,通过有效的说理说服,在界别群众中增信释疑,是凝聚共识;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方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克服极端,也是凝聚共识。人民政协通过有效工作,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组成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会务,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全国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履职方式
全国政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性质定位,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协商座谈会议等,开展提案、委员视察考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大会发言、团结联谊、对外交往、文史资料、新闻宣传等经常性工作,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坚持政协性质定位,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增进共识,积极推进履职工作方式改进创新,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坚持和完善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协商形式,有效开展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进一步提高经常性工作质量。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协商、联动协商、视频调研、网络主题议政,发挥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作用,同民主党派中央联合开展调研、协商活动等,建立健全协商工作相关制度规则,强化互动交流,着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讲真话、讲诤言,为国家治理出实招谋良策、添助力增合力。建立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坚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的谈心谈话等制度,推动思想政治引领、理论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寓凝聚共识于各项经常性工作之中,在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上一体设计、一体落实。面向社会和界别群众,组织委员讲堂、重大专项工作委员宣讲等,开展委员读书活动,建设书香政协,推动实现委员读书、理论武装、互动交流和思想能力提升相统一,更好发挥政协委员联系团结界别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工作制度
完善落实党对人民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一是落实党对政协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政协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负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二是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机制。三是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政协党的各项建设。加强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
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按照构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更好落实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责任,制定出台加强和促进凝聚共识工作的意见、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的意见、健全人民政协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等相关文件,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完善政协履职工作及协商工作相关制度规则,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常委提交履职报告、委员履职评价等制度机制,强化制度集成、严格制度执行,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为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保障。
组成人员
历任主席
现任领导
全体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49.10.9)
第二次会议(1950.6.14~23)
第三次会议(1951.10.23~11.1)
第四次会议(1953.2.4~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会议(1954.12.21~25)
第二次会议(1956.1.30~2.7)
第三次会议(1957.3.5~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1959年4月~1964年12月)
第一次会议(1959.4.17~29)
第二次会议(1960.3.29~4.11)
第三次会议(1962.3.23~4.18)
第四次会议(1963.11.17~12.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64年12月~1978年2月)
第一次会议(1964.12.20~1965.1.5)
第一次会议(1978.2.24~3.8)
第二次会议(1979.6.15~7.2)
第三次会议(1980.8.28~9.12)
第四次会议(1981.11.28~12.14)
第五次会议(1982.11.24~12.11)
第一次会议(1983.6.4~22)
第二次会议(1984.5.12~26)
第三次会议(1985.3.25~4.8)
第四次会议(1986.3.23~4.11)
第五次会议(1987.3.24~4.8)
第一次会议(1988.3.24~4.10)
第二次会议(1989.3.19~27)
第三次会议(1990.3.18~29)
第四次会议(1991.3.23~4.4)
第五次会议(1992.3.18~28)
第一次会议(1993.3.14~27)
第二次会议(1994.3.8~19)
第三次会议(1995.3.3~14)
第四次会议(1996.3.3~13)
第五次会议(1997.2.27~3.12)
第一次会议(1998.3.3~14)
第二次会议(1999.3.3~11)
第三次会议(2000.3.3~11)
第四次会议(2001.3.3~12)
第五次会议(2002.3.3~13)
第一次会议(2003.3.3~14)
第二次会议(2004.3.3~12)
第三次会议(2005.3.3~12)
第四次会议(2006.3.3~13)
第五次会议(2007.3.3~15)
第一次会议(2008.3.3~14)
第二次会议(2009.3.3~12)
第三次会议(2010.3.3~13)
第四次会议(2011.3.3~13)
第五次会议(2012.3.3~13)
第一次会议(2013.3.3~12)
第二次会议(2014.3.3~12)
第三次会议(2015.3.3~13)
第四次会议(2016.3.3~14)
第五次会议(2017.3.3~13)
第一次会议(2018.3.3~15)
第二次会议(2019.3.3~13)
第三次会议(2020.5.21~27)
第四次会议(2021.3.4~10)
第五次会议(2022.3.4~10)
第一次会议(2023.3.4~11)
第二次会议(2024.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