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邪教协会(英文名:China Anti-Cult Association)于2000年11月13日成立,是由全国科技界、社会界、宗教界、
法律界、
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是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团体。
发展历史
2000年11月13日,中国反邪教协会在北京
中国科技会堂举行成立大会。会议由中国科协副主席、
中国科学院院士庄逢甘倡议书。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反邪教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和
常务理事会及协会
领导机构人员,庄逢甘为理事长,
龚育之、
潘家铮、傅铁山、
王家福、
圣辉、
何祚庥、郭正谊为副理事长,
王渝生为秘书长,聘请
王绶琯、
张光斗、
胡亚美、
梁守槃、梁思礼等一批老科学家为荣誉理事。大会决定,中国反邪教协会将于2000年12月中旬在北京召开有关反邪教的
报告会和
学术研讨会。
2000年12月23日,中国反邪教协会在
中国科技会堂举行以反对邪教、保障人权为主题的中国反邪教协会第一次报告会暨学术讨论会。来自科技界、社科界、
法律界、宗教界、新闻界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协副主席、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长
庄逢甘,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
圣辉法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傅铁山主教共同主持。中国反邪教网站同时开通。
2003年12月13日~15日,“中国反邪教协会2003年年会”在重庆科协大厦隆重召开。中国科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宋南平,重庆市委副书记滕久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中国科技馆馆长
王渝生主持。
2004年12月17日~19日,中国反邪教协会年会在
长春举行。由中国反邪教协会主办,
吉林省反邪教协会承办,主题为“反对邪教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反邪教协会理事长、
中科院院士庄逢甘,中国科技馆馆长、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渝生,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反邪教协会的负责人和从事反邪教的理论工作者、专家、学者、宗教界人士180余人出席会议。
2006年3月20日~22日,由中国反邪教协会主办、
上海市反邪教协会承办的“第三届全国反邪教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在上海隆重召开。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刘云耕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提出,未来15年中国反邪教协会将充分发挥人才荟萃、联系广泛的团体优势,坚持不懈地与各种邪教组织进行斗争,以维护
政治稳定、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为目的,为维护
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2010年11月8日2时30分,协会理事长庄逢甘因病医治无效,于在北京逝世。而在庄逢甘逝世之后,直至2015年5月,协会并未选择
其他人员出任理事长的位置。
2010年11月13日至14日,中国反邪教协会、
中国关爱协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暨2010年年会在北京
友谊宾馆隆重召开,中国反邪教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湖南省佛教协会会长
圣辉法师出席此次
庆典活动。
2011年11月8日~9日,中国反邪教协会2011年会在
福州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反邪教协会的领导、专家学者约200人出席了大会。本届年会以“抵御防范邪教,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围绕协会如何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提升
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与研讨。此次会议由中国反邪教协会主办、
福建省反邪教协会承办。
建设宗旨
发动各界人士和广大
公众参与大型活动,积极营造防范抵御邪教的社会氛围。
理事成员
副理事长:
龚育之、
潘家铮、傅铁山、
王家福、圣辉、
何祚庥、郭正谊、
王渝生组织活动
加强与国际相关
非政府组织的联系、交往和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赢得
国际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科普活动
关爱公众身心健康,引导
公众科学生活,宣传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构建和谐的理念。
与各地协会联系
加强联合与交流,促进各地协会组织建设,建立信息、经验的沟通与
共享平台,构建全国反邪教组织网络,扎实反邪教的工作基础。
宣传窗口
建立
网络宣传平台,使用多种媒体手段,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工作,积极占领反邪教
宣传阵地。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反邪教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nti-Cult Association,缩写为:C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科学技术界、
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
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
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破坏
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
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
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
会员大会。当本协会会员人数发展较多,不便举行全国会员大会时,可按一定程序选出会员代表,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替代全国会员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
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
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
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或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
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
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0年11月13日全国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中国反邪教协会章程中增加团体会员的规定,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团体会员的入会
(一)入会条件
凡与本会业务活动相关的企、事业的反邪教团体,愿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够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二)入会办法
申请单位应直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协会
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在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即发给中国反邪教协会团体
会员证书,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可以免费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资料
2、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在团体会员分配的理事名额范围内,经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一名,乐于奉献的
科技人员或领导进入本会的理事会作为理事
4、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协助举办各种培训和学术讲座,以及咨询服务
5、优先获得本会的活动信息
6、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会的自由
(二)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
合法权益,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咨询、
科学普及及相关活动
3、及时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管理
(一)团体会员的管理工作有协会秘书处负责,为便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各会员单位除固定一名领导负责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如果联络人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二)团体会员的资格每五年确认一次,并与协会的理事换届同步进行,即:团体会员的证书有效期为一届五年
(三)凡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自第三年起不再寄发刊物及学术资料,三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单位取消会员资格,收回
会员证书。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如补齐所欠交的会费,可以恢复会员资格。
(四)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团体会员工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开展
学术交流活动。
(五)为沟通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渠道,在每次会员资格认定之后,将编辑出版《团体会员名录》。
第四条 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管理与使用
1、会费标准:事业单位及团体每年1000元;
企业单位每年2000元。
2、会费缴纳时间: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四年一次性缴纳的在首年的6月30日之前 。
(二)会费的管理
团体会员会费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接受协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具体管理由协会秘书处承担,所有收支项目将在每次团体会员工作会议上向会员单位公布,以增加会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督。
(三)会费的使用
团体会员会费的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
财务制度,以及中国协会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取之与会员用之于协会的原则,合理开支,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补贴会员单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经费,具体使用由协会秘书处对活动进行补贴。
2、用于因
会员管理及服务所必须的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
3、用于购买发放的刊物及学术资料等邮寄所需费用。
4、用于印制与会员有关的印刷品的费用。
5、用于雇佣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助。
6、用于团体会员工作会议及学术活动的开支。
7、用于表彰、奖励会员单位的费用。
8、其他用于会员管理及开展活动的所需费用。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获得荣誉
2022年1月,入选科协系统新媒体科学传播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