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是指
事业单位中实行的一种编制制度,施设单位为科研单位、教育单位等。
事业单位
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
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
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
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
工资标准/
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
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
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如今事业单位也搞
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最后,说说档案,如今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
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
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
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
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
差额补贴等办法。
1. 为了
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
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
财政拨款、部分由
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3. 使用
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
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
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
技术等级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