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的人员
顾名思义,交通协管员,就是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或路口,协助交警人员管好交通的人员,主要负责行人及车辆的秩序。但没有处罚权,他们的存在,能更好的配合交警的工作,因为一般路口或路段只配一到两名交警,不能方方面面照顾到,他们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简介
“交通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维护交通路口的交通,特别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但如果“交通协管员”只是负责督促行人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过”的交通法则,那确实有些小儿科。然而,在城市当中,往往是在需要通行的地方却没有设置交通灯、天桥隧道等交通设施,或者是虽设置了但不合理,又或者是已有的设施遭到了损坏,这些情况都在客观上造成了“行路难”,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整个城市的交通状况。
那么,哪里的交通设施需要改善,哪里的需要增加,这些情况并没有专门的人力去进行日常性的实地发现、跟踪调查等。如果“交通协管员”能够在协管行人交通的同时,肩负起相应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现与调查工作,并且把有关状况汇总呈交给相关决策部门,作为制定对策时的依据之一,那么“交通协管员”或许更能起到协助改善城市交通的作用。
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专门人员,在交通民警组织下,劝阻、纠正违法停车行为。”也就是说,他们的职责就是“劝阻、纠正违法停车行为”。
交管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停车人遇到个别协管员违规执法,可以向交管部门投诉。如果对协管员开出的违章通知单上的违章行为有异议的,也可以在到交通执法大(支)队接受处罚时,提出申诉意见。
种类
构成
他们的构成分为三种:一是有地方编制但不是公安专项编制的,以及没有授衔事业编制人员;二是没有编制,由交警部门直接聘用的参与交通管理和机关事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安部规定,这些人员的工资要逐步归入财政,人员管理也要逐步正规化,最终减少这类人员的数量;三是特别省市,用40至50岁的下岗人员在交通繁忙路口,只负责路口疏导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之内 第一种都要逐步过度公务员公安专项编制,逐步转警。因为未授衔是没有交通处罚权的。第二种其中对交通管理业务掌握比较深贡献比较大的,在有机会录用转警时享受优先权,第三种基本无转警可能。 根据公安部规定,以上三种都叫做协管员,待遇分别根据地方消费水平不同有所差异:第一种大体和当地事业编制人员齐平,第二种跟当地聘用合同制人员待遇齐平 第三种是当地最低收入,以内蒙古为例,第一类协管工资1500元;第二类680元;第三类680 元。
权利
交通协管员可分成路口协管员和路段协管员。路口协管员就是在路口举小旗、吹哨的工作人员,他们主要负责约束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违法行为。路段上的交通协管员可以给非法停车贴条,罚款额度为50元,但是,他们只负责贴条不负责收费。少数交通协管员可以给违章停车拍照。交通协管员几乎没有执法权利,他们的职责侧重于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和宣传教育。而相应的处罚权,如交罚款、扣本等权利,仍然牢牢掌握在交管部门手中。
顾名思义,交通协管员的主要工作是协助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其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根据规定,协管员不具有执法权,但其仍起到了震慑交通违法者的积极作用,出于实战效果考虑,部分市县公安机关为协管员配置了与民警制服相似的着装。
何去何从
交通协管员等协警队伍超越执法权的行为频频出现,促使公安部自2004年起即开始对这一特定群体进行清理整顿,并要求2007年底前公安机关聘用的协警人员要全部离职。地方政府出资聘用的交通协管员何去何从,这一问题受到“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一直以来,在公安机关警力编制有限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作为协警队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不断发展壮大,作用日益显著,成为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各地的交通协管员队伍普遍存在管理不一、机制不全、保障不力等问题。部分协管人员素质偏低,交通协管知识缺乏,纪律松散,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出现发生口角、打斗和以权谋私等现象。与此同时,关于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等问题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另一方面,交通协管员在一定程度上肩负着与交通警察相同的职责,却没有充分的处置权。这一差异直接造成了协管员在维护交通时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也间接增加了交通协管员与违反交规者之间的发生冲突的风险。平衡交通协管员的职责与职权显然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两会关注
这一系列问题同样引起了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公安部特邀监督员陈丽明向大会提交建议:为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城市交通管理应确立以交通民警为主体、取消交通协管员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制度。对确属条件所限仍需聘请交通协管员的地方,应根据本地交通状况严格控制城市交通协管员的人数和岗位,加强对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事实上,从2004年起,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纯洁公安队伍,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及交通协管员、联防队员等协警队伍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据公安部政治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从2005年起至2007年底,用三年时间将治安员从公安机关分流出去。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除派出所外,公安机关其他基层单位均不得再使用自行聘用和自筹经费保障的协警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对此次清理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公安机关自行聘用和自筹经费保障的交通协管员、联防队员等用于协助人民警察执法以及与人民警察混岗的人员,而不包括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派驻到公安机关协助开展工作的交通协管力量,以及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社区、街道组建并接受公安机关指导的其他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力量。
在全国人大代表陈丽明的建议中,她认为,对仍在岗位的交通协管员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教育,经过考核的才能发给交通协管员资格证及聘用上岗。各交通管理片区的交通协管员必须在岗位民警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协管工作。
一些低素质的交通协管员的存在,既有损城市形象,也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当然应该、也必须对他们进行严格管理、系统培训。
“严管”成为接受采访的部分代表、委员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普遍持有的态度。
已经有部分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先行一步。在北京,为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先后出台了20余项制度规范。该局还出台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对交通协管员的从业资质、招聘办法、管理体制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规定了七条“铁规铁纪”,对出现严重违纪的协管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辞退。山西省有关部门出台《山西省公安交警队伍协勤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安交警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勤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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