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与
交换价值 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因而,要考察
商品价值,必须先考察商品的使用价值。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但商品交换不是随意的,而是依据特定规则如平等、等价、有偿,因而是平等主体在平等地位上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的交换。
名词定义
所谓商品,就是平等权利与平等义务指向的客体。 在
商品交换中,人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体,商品是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1] 然而,人的平等关系扩展于物,使物具有人的社会属性,物就转变为商品。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客体之间表现出来,也表现为客体之间的关系。其中,商品所有者对其商品享有的权利以使用价值计量,使用价值转变为
商品价值,所计量的权利也转变为商品价值。权利的大小由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又表现为
商品的交换价值。 一. 劳动产品转变为商品 在原始社会,在最早发生的商品交换中,被交换的仅限于劳动产品。 在人与自然之间,劳动产品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劳动产品是人与人的关系。所谓关系,就是对象之间的存在。但是,如果把商品视为劳动产品,把商品的本质特征解释为劳动产品,这能否说明它是哪一种社会关系?如果只承认商品具有劳动产品的全部特征,不考虑商品的其他特征,这能否说明它是哪一种社会关系? 显然不能。因为劳动产品首先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关系中,它都有劳动产品的属性,不可能从这里证明它是哪一种社会关系。其次,劳动产品也是在人与人之间共同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无论人与人的关系是最原始的协作与分工,还是最发达的商业交换,在劳动产品上呈现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在人与人之间共同发生的,不能从这里说明在人与人之间发生了哪一种社会关系。所以,单纯地考察劳动产品,例如在前面考察使用价值,既无法说明商品是哪一种社会关系,也无法说明这种社会关系在商品身上凝聚了哪些社会属性。 因此,对商品的分析,首先需要说明:劳动产品如何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转变为人与人的关系,又如何从关系转变为属性,转变为商品。
基本要素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需要人与人的关系,也必然发生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作为需要对象,它自身也是一种使用价值的存在方式,是发生这种关系的人们乃至全社会共有的财富,其用途就是在人类活动中使彼此分散的个人结合为一个整体。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由参与其中的人们建立并维护的,可称为生产关系;由全社会共同建立并维护的,可称为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对它们的分析不仅要说明其它使用价值在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中的运动规律,还应当说明生产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如何与其它财富共同满足人类需要。所以,在前面,在考察使用价值时,已经把把人类社会的财富划分为人类生理机能、社会关系、物质资料和精神财富。在前面所考察的使用价值的运动规律中,已经包含了社会关系的使用价值的运动规律。然而,在考察使用价值时,还没有分析社会关系的结构。因此,在这里,在分析人与人的关系时,首先应当分析在人与人之间有哪些生产关系。 生产与消费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各种生产之间的关系,就是生产与
再生产的关系,就是生产要素转变为生产成果,然后被投入
再生产,又转变为生产要素过程。然而,当我们追踪使用价值的运动时,生产要素转变为生产成果,就是生产;生产成果转变为生产要素,被投入
再生产,就是消费。
供给与
需求 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价值的运动不仅以生产为坐标,不仅以物为坐标,而且以人为坐标。在人与人之间,生产要素转变为生产成果,生产要素就是
供给,生产成果就是
需求;生产成果转变为生产要素,生产成果就是
供给,生产要素就是
需求。于是,生产与消费,又以人为坐标,转变为
供给与
需求。 生产与消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供给与
需求是人与人的关系。当我们关心谁需要产品,谁提供产品时,我们关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看不到物与物的关系。好比两张透明胶片,画不同的图案,叠放并快速晃动其中一张,这时,只看到静止不动的图案,看不到快速晃动的图案。反之,当我们追踪一种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时,我们看到的是物与物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不到人与人的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关系。生产与消费,
供给与
需求,仅仅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的同一生产关系。只有把两种关系叠加起来,需求与
供给,生产与消费,谁需要产品,需要多少,谁提供产品,供给多少,才构成完整的生产关系。 协作与分工 生产关系的使用价值,首先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表现出来,从生产与
消费中表现出来,从协作与分工中表现出来。早在人类诞生之前,在自然界的生物进化中已经出现协作与分工,其中,协作始于单细胞进化为多细胞,分工始于单性繁殖进化为异性繁殖。因此,协作与分工首先是自然界的生物进化规律,因而也是人类进化的自然规律。但人类又以劳动为生存方式。在人类进化中,劳动是人类文明的起点。所以,在经济学中,我们只考察人类劳动的协作与分工。 在人类劳动中,协作是一种生产方式,但这种生产方式只能在协作中产生,所以,协作也是一种生产,其生产成果就是协作。 协作把分散的个别
劳动力结合为一个整体,又间接地把他们支配的物质资料也纳入了这个整体。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用这个整体所实现的生产力减去各组成部分在构成整体以前所实现的生产力,剩下的就是它们结合为整体而增加的生产力,也就是从整体实现的生产力中分解出来的因协作而实现的
效用。这种
效用只能在协作中产生,因而是协作者共同创造的;又只能从协作中表现出来,表现为在协作者和他们个人支配的财富以外增加的效用,表现为在协作关系的生产过程中已经实现的效用,因而就表现为协作的效用。除了在协作中生产其他财富外,协作本身就是协作关系的生产过程;除了在协作中消费其他财富外,协作本身也是协作关系的消费过程。 协作的
效用来自协作者互以对方做为自己的延长手段,好比使用棍棒,使棍棒“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他把这种器官加到他身体的器官上,不顾圣经的训戒,延长了他的自然的肢体”。
[资1,203] 尽管每一个人做为他人的延长手段,都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却以协作者相互结合而构成的整体做为自身的延长手段,所以会提高他的生产能力。 协作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但每一个人在协作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可以使他发挥自己的特长,提高个人的效率,于是又出现了分工。在协作关系中,分工就是每一个人依据自己的特长从事彼此相关的活动。 分工使人发挥各自的特长。但是在某一方面拥有特长,就意味着在其它方面出现了缺陷,需要协作加以弥补。所以,随着分工的出现与发展,协作也有新的内涵。而复杂协作就是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以分工为前提的协作。在复杂协作中,分工使人发挥各自的特长,而每一个人做为他人的延长手段,他的个人特长就弥补了其他协作者的缺陷。每一位协作者虽然只掌握或运用某种特殊的知识或技巧,却通过协作关系掌握并且运用了其他协作者的全部知识和技巧。所以,复杂协作可以比简单协作产生更大的效用,实现更多的生产力。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复杂协作是男子狩猎动物,女子采集植物并照顾老人和儿童。由于在复杂协作出现以前,简单协作也几乎能满足协作群体的需要,所以,随着复杂协作的出现,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剩余产品,于是又出现了交换。 交换 交换是一种协作。最原始的交换仅仅是在群体内部转移生产成果,呈现为群体内部的协作。但随着交换规模的扩大,我们通常所指的交换又以
社会分工为前提,是范围更广的协作。在
社会分工的前提下,交换者不仅把自己的生产成果移交给他人,还从他人的生产成果中取得自己需要的对象,就以对方的生产能力延长了自己的生产能力。在交换中,人们通过被交换的各类财富的运动,把分散的个别生产能力结合起来,使之构成社会生产能力,使这种生产能力超出了群体的局限,使参与交换的每一个群体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分享了全社会的每一种技能和技巧的总和,因而是比群体内部的协作更为复杂的协作,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用,实现更多的生产力。 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生产,自己
消费,没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也可以视为自给自足的
供求关系。但是,从这里看不到生产关系的使用价值。 生产关系的使用价值首先从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表现出来,从生产与消费中表现出来,从协作与分工中表现出来,然后从交换中表现出来,从各类财富在人与人之间的转移中表现出来,从供给与
需求中表现出来,从人与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 各类财富在人与人之间的转移不仅包括交换,还有精神财富的传播、亲朋好友的馈赠和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但交换也被用来概括各类财富在人际之间的转移,据此,生产、交换与
消费就构成生产关系的三个主要环节。假如分配也是一个与之并列的环节,那么,各类财富在生产、交换和
消费中的量的比例又是什么?或者,如果分配就是对它们的量的规定,是否还有一个独立的环节也叫分配?倘若有这样一个环节,它与生产、交换和消费中的量的比例又有什么关系? 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有两种分析方法,它们对同一事物的分析出现了差异。第一种方法是追踪使用价值的运动,已经说明了各类财富从生产到
再生产都有特定的比例。第二种方法以人为坐标,在这里,“肤浅的表象是: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
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因而,生产表现为起点,
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这中间环节又是二重的,因为分配被规定为从社会出发的要素,交换被规定为从个人出发的要素。”
[2] 第一种方法概括了产品从生产向
再生产的运动,第二种方法概括了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运动,二者都概括了劳动产品的运动。但如果将它们对比一下,却不难发现:在它们所划分的各个环节中,生产与生产相对应,
再生产与消费相对应,从生产的终点到再生产的起点则仅仅与交换相对应。
[3] 那么,在第二种分析方法中,分配,又与第一种分析方法所划分的哪一个环节相对应呢? 显而易见,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中,各类财富都有一定的量的比例。这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只要是对客观存在的研究,结论应当完全相同。因此,所谓分配,要么是这种客观存在,也就是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要素;要么就不是客观存在,而是它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经过思维加工,又通过人类活动调整它所反映的对象,就与之构成了包含人的主观因素的分配过程。 例如,在分配成为产品的分配以前,它首先是各类财富被投入各种生产的比例;反映在观念上,便形成了关于产品的
稀缺性及其
效用的认识和评价;生产结束后,人们又以此为根据,通过交换使被耗费的财富得到补偿或更优化的组合;最后在
消费中,使再生产得以按过去的或更好的比例继续进行。 因此,分配不是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相并列的,而是与它们的质相对立的关于它们的量的规定。它一方面以生产为起点,经过交换,以
消费为终点,就此而言,它本来就是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又以客观存在为起点,经过思维加工,反过来调整客观存在。
[4] 虽然就后者而言,分配可以被当做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但也不是独立环节。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从来就没有脱离生产、交换或消费的产品,所以也不存在脱离生产、交换或消费的分配。那些把分配当做一个与生产、交换和消费相并列的独立环节的人们,显然是把观念上的分配当成了一个独立环节。 因为分配是与生产、交换和消费并列的关于它们的量的规定,所以,在生产、交换与消费中,人们可以比较各种不同的生产关系,选择最有效率的生产关系。
名词注释
1 “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资本论》第1卷第88-89页。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1-92页。
3 “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
(1)生产工具的分配,
(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人民出版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9页。所以,“
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
生产要素的背面。……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谈,把
地租放在分配上来谈,等等,简直是幻觉。”(同上,第98页。)
4 “如果看看普通的经济学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些著作里什么都被提出两次。举例来说,在分配上出现的是
地租、
工资、利息和利润,而在生产上作为
生产要素出现的是土地、劳动、资本。”(同上,第97页。)
1.2. 分配规则和
所有制起源于人为的约定 在原始社会末期,分配总是围绕着特定对象进行的。在分配对象中必然会出现土地、房舍或其它
剩余产品。为了使分配变得更简单些,人们往往会保留关于它们的最后一次分配结果,暂时不把它们纳入新的分配,于是就出现占有。 占有是处于静止状态的分配结果。伴随分配过程的继续,这种结果被人们维持着没有改变,使它脱离了继续发展的分配,就使它变成占有。就此而言,占有还仅仅是一种分配状态。但人们为了维持这种分配状态,逐渐形成了占有规则,于是,占有就成为一种制度,转变为占有者在这种制度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生产关系最初是生产与
消费的关系,出现占有以后,因为占有是为了使用,使用是为了收益,占有、使用和收益共同构成生产环节,于是,生产与消费的关系便扩展为占有、使用、收益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而另一方面,生产关系也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还有交换。出现占有以前,被交换的仅限于生产成果,出现占有以后,在交换对象中也出现了被占有的
生产资料,于是,被交换的占有便与最原始的占有相分离,占有变成所有,占有制也演变为
所有制。占有者在占有制中享有的权利,也演变为在
所有制中享有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收益是有期限的处分,处分是永久的收益。 在分配中必然出现占有,后者又演变为所有,这是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分配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因为“分配被规定为从社会出发的要素”,占有和所有也必然包含人们对它的共同认识。确定某些财富归谁所有,这绝非个人的事情,必须得到社会公认,即人为的约定。反过来看,也正因为得到了社会公认,所以才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而社会公认具有多种形式:最初是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某些默契,又随着分配方式越来越复杂,超出了默契所能理解和传递的范围,就形成一系列规则。它们不仅被用来调整分配,因而是分配规则,其中一部分也被用来调整占有和所有,构成了调整占有和所有的社会规范,即
所有制。 最原始的分配不以
所有制为前提条件,恰恰相反,最原始的
所有制是从分配中产生的调整
分配关系的分配规则。但是,在
所有制起源于分配之后,分配仍然是具体的、个别的,而分配规则却是抽象的、一般的。分配规则总是以抽象的概念方式存在于观念之中,即使伴随着现实生活的发展而变化,也会表现为新的概念。所以,在分配规则特别是
所有制诞生以后,分配又以这些规则为前提,则不过是对一般事物的认识诞生以后,再以这种认识引导实践。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分配才可以被理解为根据
所有制确定各类财产归谁所有,特别是
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过程。 所有制起源于分配规则,而分配规则起源于观念上的分配,观念上的分配又以生产为起点,经过交换,以
消费为终点。归根到底,它们都以客观存在为起点,经过思维加工,反过来调整客观存在。但人们从观念上的分配中概括出分配规则,从而使观念上分配得更简单一些,这取决于人为的约定。从分配规则到
所有制,也取决于人为的约定。在历史上,依据
按劳分配的原则,就出现
私有制;依据平均分配的原则,就出现
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