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解剖(human anatomy),医学名词,在近代中国的兴起是
西医学植根于中国的重要标志,也是西医学在中国发展的重要基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艰难的过程。
历史沿革
鸦片战争前后,
西医学开始传入中国。作为西医学的
基础学科-
人体解剖学也开始传入中国。1900年以前,尸体解剖由外国人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极少。
1900年以后,中国人开始介绍西医
解剖学,以
丁福保最为系统。他于1903年任京师大学译学馆
生理学教授。在
教学过程中,认识到解剖学译名驳杂,给研究者带来诸多不便,于是撰《解剖学生理学译异名同表》,把教会医院
旧译和新译的解剖书及日本近出解剖书,同西人原文比较对列约1500条,在《医学世界》上连续登载。同时登载的还有
汪惕予译述的《解剖学生理学大意合缩》。丁福保、汪惕予的西医解剖启蒙,对我国解剖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也有以动物
尸体解剖来向国人作解剖启蒙的。
1909年,江西教育总会公立图书品物陈列馆为一头病犬当众开刀治疗,向众人讲解狗的生理结构,以期通过此举让人们从侧面来了解人体生理结构,同时也向国人灌输解剖学知识,可谓用心良苦。执刀者却不是中国人,而是日本医士。即使这样,消息传出,轰动一时,“绅商学界到者四百余人。”
有识之士丁福保意识到纸上谈兵的局限性,呼吁“不但研究解剖之理论,并宜施诸实行焉。”
“是非法部专家案奏准,以后凡囚尸无家族请收者,一律听候地方官立医学堂医院请领解剖不可。”一部由国家制订的解剖规则的颁布被提到日程上来。
1910年年末,“
东三省防疫全权总医官”
伍连德在领导抗击
东北鼠疫期间的一例尸体解剖,是中国第一例有记载的病理解剖。在
伍连德等人的推动下,1913年11月22日,
北洋政府公布了关于尸体解剖法规的总统文告,随后颁发了详细规则,这是
中国历史上首次官方准许尸体解剖的法律性文件。由此可以想见,
伍连德当时要承受多大的压力。
1912年11月22日,北京医学专科学校校长汤尔和上书教育部,要求提出法案准予实行解剖。
1913年11月22日,在其直接推动下,内务部颁布了解剖条例,它是作为内务部第51号部令被庄严颁布的。解剖条例共有五条,规定了可供解剖的四种尸体。其中第一条曰:“医士对于病死体,得剖视其患部,研究
病源,但须得该死体亲属之同意并呈明地方官,始得执行。”
1914年4月22日,由于解剖条例太简单,内务部又颁布了《解剖规则施行细则》。第一条曰:“凡国立公立及教育部认可各医校,及地方病院经行政
官厅认为组织完全,确著成效者,其医生皆得在该校,该院内执行解剖。”全文开头既规定了可执行解剖的医学院范围,比解剖条例严格、完备。下面几条重点规定向司法机关领取尸体的手续,及对解剖过的尸体的处理办法。
1929年5月13日,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内政部颁布了第二个
解剖尸体规则。全文共13条,第一条仍是规定可执行解剖的医学校范围,对“愿供学术研究,以遗嘱付解剖之尸体”的规定,仍须得其亲属之同意,并呈请该管
地方行政官署,这与第一个解剖规则一致,只是稍有进步,“地方官署接收前项呈请,须于十二小时内处理之。”
1933年,又颁布了《卫生署修正解剖尸体规则草案》和《修正解剖尸体规则》,使第二个尸体解剖规则更完善、更周密,其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报告官署,解剖报告呈上六小时后,即可解剖。
近代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在保全尸首风气盛行、不重解剖的中国的颁布,无疑有深远的意义。它表明尸体解剖作为一项医学实践活动,开始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为中国西医学特别是解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表明尸体解剖终于在华夏这块古老土地上被官方承认。尽管西医前辈做了不懈努力,但终近代史只有几人立遗嘱死后献出遗体。从刑场、监狱也很难得到尸体。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封建传统伦理道德仍束缚着人们的头脑。另外,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涉,也不可低估。其颁布本身是对封建伦理观念的一次大挑战,对改变人们的旧观念,接受西方
科学知识,是一个强烈的刺激。
施行情况
1913年,出现了近代史第一次人体解剖,即江苏医学
专门学校的解剖。但以后实行起来,困难重重,阻力很大,“虽有政府明令准许医校及医院解剖尸体,而地方官及当事者,每以避世俗攻击,迄未能实力奉行。
1913年,首先医学校得到的尸体很少。“江苏省立医学专校民二实行,开办十余年,仅三四具。浙江省立医药专校,开办以来亦仅三四具。北京国立医学专校,民二(1913年)实行,年不过一具。协和亦寥寥。同济昔年平均每学期不能得一具,现稍进步,时见解剖,震旦与同济等,盖震旦时有法租界狱囚病毙,而同济则得自华狱病囚也。圣约翰医科,尚恃图书为教授资料。同德开办六年后,在民十三(1924年)年冬始得尸体解剖成人一次。
南通大学医科民二(1913年)即已实行,开办近廿年,前后不过三四具。”
这段材料反映了本世纪30年代以前九所著名西医学校很少得到尸体的情况,著名医校尚且如此,那些普通的医校即可想而知。可见尸体解剖作为
教学活动,根本不能经常开展,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叹中国医校学生,学习解剖时,当狂走郊野坟中,觅取暴露之骨髅,为实习材料。”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少得可怜的尸体解剖,往往也不能顺利实施,受到非法干涉。汤尔和“长北平医校,以解剖说当道,垂有成议,乃事闻于
步军统领之夫人,坚持不许。”“北平协和医学院解剖一报贩,涉讼数月;上海宝隆医院因解剖一军官,闹得满城风雨;
同德医学院赴槽河径第二监狱领取刑死体二具,未能解剖,反落一场无所谓的麻烦。”
到了本世纪30年代,“医校之尸体难求依然如故。”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医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1932年1月召开的全国医师第二次代表大会上,
余云岫先生提出“劝告全国医师组织解剖有志会”一案,此提案作为
国字第31号提案被通过。并“即日成立病理解剖志愿会”。“其办法,集合有志牺牲者几人,组织团体,共立愿书,死后,则以尸身,供病理局部解剖之研究……嗣有署名加入者多人”。由于“一二·八”抗战爆发等原因,此提案未及实施。1934年全国医师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此提案重新被提出。这是我国西医前辈为了提倡尸体解剖作出的不懈努力。这种勇于反对社会旧俗,自愿死后捐献遗体的行为是值得歌颂的,它比尸体解剖规则在人们心中引起的震动更大。后来几位勇士立下遗嘱,自愿死后遗体被解剖,无疑会受到它的影响。
1933年以前解剖的尸体,以刑尸、监狱病死无人认领之尸、医院病死无人认领之尸为对象,从现有史料看,没有立下遗嘱自愿捐献的尸体。1933年,是近代解剖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此年1月30日,医界先辈余子维立下遗嘱,自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此吾医学界破天荒第一人也”,遗体于2月24日在温州大南医院解剖。
余子维遗嘱里有这样几句话,“余由中医而习西医,尝谓解剖乃研究医学之要务,兹余病
胃癌,深知无生理,死后
应将余尸体即行剖视,求其症结之所在……”从文中可以看出,余子维先生生前亦提倡尸体解剖,但没有仅停留在“口舌之争,文字之辩”上,而是身体力行,把它当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民国才成立20来年,余子维就从封建伦理中解放出来,确属难能可贵。
为了纪念余子维先生的开山之功,影响颇大的《
医事汇刊》把1935年第四期辟为“余子维纪念
专号。”1934年的全国医师公会第三届代表大会,通过了
上海医师公会提出的“请全会表彰余子维先生以奖励病理解剖案。”具体办法是:①制成余子维先生遗像,加以行述及当时遗嘱,与解剖时之情形,复益之以各同志宣传之文字印成一册,分颁各会;②制成余子维放大照相多份,分颁各地分会供奉会所以资瞻仰;③通告各地公会,以余子维先生遗体解剖之日,为病理解剖有志会纪念日……此可谓隆重
之至。平心而论,余子维事件要是发生在西方,那是不足挂齿的,总统遗体被解剖屡见不鲜(
拿破仑开总统解剖之先河)。可是中国却对此大书特书,从反面反映出我国近代解剖事业之落后及尸体实施之艰难。
二月有余,便后继有人。金守钦,上海南洋医科大学毕业,历任
黄埔军官学校医官,国民革命军第五军医官等职。死前立下遗嘱,死后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遗体于1933年5月11日被解剖。可惜很少披露,鲜为人知。几年后还有国医叶古红的遗体解剖。
以上三个例子皆是医界同人的尸体解剖。他们习医,自然知道尸体解剖的重要性,从职业方面看,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相比之下,医外之人立遗嘱自愿尸体被解剖,当更令人钦佩,首开其先的是
戈公振先生。戈公振先生是
中国新闻界一颗巨星,服务于《时报》达15年之久。遗体于1935年10月被解剖。
在近代,只有以上屈指可数几人立遗嘱,愿献出遗体以供解剖。它标志着人体解剖在近代中国之曲高和寡。两个尸体解剖规则基本上成了空文。
发展阻碍
近代中国的
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说明帝制虽被推翻,但传统的
伦理道德仍在左右着国人的头脑。
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同时,也把
西方文明带到中国,
人体解剖学即是其中之一。由于违背传统伦理道德,所以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里,一个活生生的人,根本没有
独立人格,连身体也不是自己所有,“身者非其私有也,严亲之遗躬也”,即父母的恩赐。既然“行父母之遗体”,敢不爱惜乎?由此构成孝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爱惜自己的身体。曾子曰:“父母全之,子弗敢阙。故舟而不游,道而不径,能全支体,以守宗庙,可谓孝矣”。用《
孝经》的一句话来概括,即“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如果平时不慎损伤了身体,也羞愧难当,“子春下堂而伤足,廖而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人问之曰:‘夫子下堂而伤足,廖而数月不出,犹有其故?’
乐正子春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不亏其身,不损其形,可谓孝矣!君子无行咫步而忘之,余忘孝道,是以忧’”。这个故事,读来非常可笑,如果与
封建礼教联系起来,又不足为怪,它十分生动地反映出这种观念对人们影响之深。爱惜身体,不但包括活着时的躯体,也包括死后的尸体,所以中国一向主张保全尸首。
儒家以仁为本,再加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观念的影响,三者结合起来,构成近代人体解剖实施不力的伦理障碍。
为了加强以上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封建法典列专门条款严惩残害尸首的行为。《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律著作,集战国、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朝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典的蓝本,笔者以此为依据,剖析有关条款。《唐律疏议》卷17有“残害死尸”一栏。如果杀死人,再支解,或焚烧尸体,不但处死刑最高刑-
斩刑,妻子还要流二千里。如果不杀人仅残害死尸(焚烧或支解),或弃尸于水中,处“减斗杀罪一等”。如果割去尸体的头发,或不同程度地损伤尸首,要处“减斗杀罪二等。”在路上碰见死尸,不掩埋,或在墓地薰狐狸而烧着棺椁者,各徒二年;把尸体烧了,徒三年。这些保护尸首的条款,周密详尽,甚至不厌其烦,在全书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它更直接、更积极地促进了大众对尸首的爱护,巩固了视毁坏尸体为不仁、不法的思想。
两个尸体解剖规则中规定所有尸体解剖都必须经过地方
行政长官同意,方能解剖。这样尸体解剖能否顺利实行,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他们尽管做的是民国的官,可思想上仍被封建伦理道德束缚着,也并不比民众更多受过西方科学文明的沐浴,他们不理解尸体解剖,把它等同于出于仇恨等动机的支解尸体。因此,当时“行政官署,往往惑于因果,辄作中梗”成为尸体解剖实施不力的行政干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