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分配是社会分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其他分配范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而深入研究和理解价格分配,特别是认真把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分配的新特征,是完善分配体系、协调
分配关系的客观要求。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
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随着
供求关系的改变而波动。
特征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分配与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分配相比,呈以下特征:
一、价格分配的广泛性
市场机制作为
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虽可大大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但也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因而作为
市场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
价值规律,其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必然是价格围绕
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
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对任何一种商品来讲,长时期保持价格与
价值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绝大多数商品的
交换过程难免与价格分配过程相伴随。
二、价格分配的自发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由国家计划规定,因而国家可以有意识地对价格分配的总量和结构加以控制。于是价格分配也就成了国家调控
经济的有力杠杆。而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多数商品的价格由
市场机制自发形成并受
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上下波动,因而价格分配从
总体上讲也具有自发性特征。
三、价格分配的有限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分配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有力杠杆,要求商品价格与
价值的偏离必须服从实现国家特定政治、经济目标的
需要。因而,
价值规律对价格分配的制约作用体现的倒不是很明显。而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分配则直接是
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结果,并对供求双方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价格分配的实质就是对
商品交换双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比如,供过于求而出现的价格分配使卖者处于不利地位,其势必要减少
供给量,从而对
供求关系施加影响,使原价格分配首先在量上,进而可能在质上发生变化。因此,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分配总是被控制在
价值规律、
供求规律所允许的有限范围内。
四、价格分配的均衡性
价格分配的均衡性,是指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买者向卖者
转移收入的价格分配与由卖者向买者转移收入的价格分配在数量上保持着均衡。这也是
市场经济得以和谐运行的必要条件。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从整体角度考察,在社会
资源总量一定的条件下,一部分
商品生产占用过多的资源必然与另一部分商品生产占用过少的资源相伴随。因而在其他一定的条件下,前者必然处于
买方市场,收入由卖者分配给买者;而后者必然处于
卖方市场,收入由买者分配给卖者。二者所实现的收入分配的数量大致均衡。第二,就单个商品的价格分配而言,从一较长时期看,其供过于求时由卖者向买者分配的收入与供不应求时由买者向卖者分配的收入在数量上也大致均衡。
五、价格分配的转换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双方在价格分配中的地位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即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由于价格信号引导
资源配置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的特征,因而过高的价格必然吸引较多的资源投入,增加商品的供应量,改变原
供求关系,最终使过高的价格降下来,以至低于
价值,从而使供求双方在价格分配中的地位发生质的转换。同样,在宏观领域,一部分商品的供过于求往往向供不应求的局面转换,反之,亦然。
六、价格分配的长久性
价格围绕
价值上下波动是
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因此,只要以
价值规律为核心组成的
市场机制在
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则价格分配就必然存在,并且对
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它是和市场
经济的整个历史发展阶段相伴随的。这与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为了完成特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运用价格分配调节经济运行有明显区别,后者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当然,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由国家自主控制的价格分配,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
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则
一、价格分配
市场性的原则 强调价格分配的客观性,事实上就是强调价格分配的
市场性。价格分配与
市场分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其一,价格分配有计划性价格分配和
市场性价格分配两种形式。
市场性价格分配就是市场分配。价格的
市场性分配不同于计划性分配,主要在于这两种分配是通过供求、
竞争、价格的联动发挥作用的。目前我国价格分配不合理,根源在
计划价格上。一方面,
计划价格难以反映
商品价值和
市场供求,价格收入不能很好反映生产者的经营好坏另一方面,计划价格为了与
市场价格对接,是以国家名目繁多的
价格补贴来实现的,加重了国家财政困难。笔者提出价格分配的
市场性,就是强调
计划价格要与
市场价格并轨,逐步消除计划价格。当然由
计划价格并入市场价格要有一个过程,在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计划价格.但要尽量减少。
其二,
市场分配不但包括
市场收入分配,还包括市场
资源分配。市场收入分配,不但包括价格收入分配,还包括
利息收入分配和
工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引导
资源分配的
机制,而资源分配又是价格、
利息、
工资分配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强调价格分配的市场性,就是要强调市场收入分配的整体性以及对
资源配置的诱导性。如果把价格分配与
市场分配对立起来,国家直接操纵价格把它作为分配手段,那么,价格分配就蜕化为
财政分配了。
价格分配市场性的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第一,价格形成
市场化的原则。价格分配是否合理,首先取决于价格形成是否合理。有些企业价格收入高,并不见得它经营得好,有些企业价格收入低,并不见得它经营得坏,根源就是国家制定的价格不合理。为了改革这种不合理的价格分配,人们曾经设想和实验,实行政府模拟市场
定价和由
企业定价。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格不是人们关在房子里计算出来的,而是在
市场上形成的,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价格。但是,放开价格不等于
企业定价。
企业定价只反映了
市场供给者的利益要求,没有反映市场需求者的利益要求。因此把价格放到
市场上去.让供求、
竞争、市场来确
定价格,这是价格分配的前提条件。
第二,
价值转形市场化的原则。等量资本能不能获得等量
利润,这也是价格分配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部门之间收入悬殊,有的部门经营
亏损完全靠财政朴贴过日子;有的部门
保本微利发展很困难,有的部门管理平平,反而收入高得出奇,其原因在于没有
平均利润机制。虽然我们过去制
定价格时,也考虑了
平均工资利润率、平均成本利润率和平均
资金利润率,但正如
价值是不能计算出来的一样,
生产价格也是不能计算出来的。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也要放到
市场上去,让市场来组织部门之间的收入分配,让市场来组织社会
资源的配置。
第三,价格调节
市场化的原则。价格调节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是在等价交换规律、
供求规律和
竞争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而我们过去利用价格调节收入的作用,主要的不是放在供求调节价格,价格调节收入上,而是放在国家制
定价格调节收入,收入调节供求上。这样价格调节收入,从而调节供求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是一种消极的调节。国家要调节价格不应放在价格的
内生变量上,而应放在价格的
外生变量上,实行
国家调节市场,
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再调节人们的收入分配。
总之,价格分配的
市场性,其本质在于价格分配的市场自生性、市场自调性和市场自组性。围绕价格分配的
市场性,我们相应地要建立价格分配的
市场规则、
市场机制和市场组织,从而使价格分配有序地进行。
二、价格分配适度性的原则
价格分配的量度表现在
价格水平上,价格水平是价格分配水平的具体表现。价格水平有单个商品的价格水平、分类商品的价格水平和社会商品
价格总水平。而价格分配水平主要是取决于
价格总水平。价格是
商品价值与
货币价值的一种交换比例关系。在
金属货币流通的条件下,
价格总水平是基本稳定的,如果出现不稳定,它可通过
金属货币进入或退出流通实行内在调节。在
信用货币流通的条件下,
纸币的发行量就有可能与流通中所
需要的金属货币量不相一致,出现
价格总水平过低或过高的现象,价格总水平的控制就要通过
市场外部的社会力量来组织。这样,就有一个
价格总水平的控制和价格分配适度的问题。
从影响价格变动的
因素分析,
价格总水平的发展趋势,有三种可能.一是上涨趋势;二是下降趋势;三是稳定趋势。当然,在这三种发展趋势中,其程度又有所不同,有急剧上涨的趋势,也有缓慢上涨的趋势;有急剧下降的趋势,也有缓慢下降的趋势;有相对稳定略有上涨的趋势,也有相对稳定略有下降有趋势。至于价格绝对稳定不变,这在世界上是不存在的。事实上,
价格总水平的上涨或下降,它并不形成
社会财富的增减,但却会造成社会财富在各个不同的
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
因此,研究
价格总水平问题,主要是研究不同价格总水平下,收入的流向及其对
经济影响的
价值判断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我国
物价总水平是呈下降的趋势。其理由是
劳动生产率是不断提高的,单位商品的
价值量是不断减少的,因此商品价格也应当是不断降低的。这种观点从抽象理论分析来看,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
第一,这种观点是一种静态的分析问题的观点。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总是变动的。除了劳动生产率影响价格 外,还有货币的发行量、
市场供求等因素。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条件下,为了促进
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
货币供应量也相应要增加;第二,这种观点是一种封闭的分析问题的观点 在开放的
经济社会,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国际间的
商品交换。在
世界市场上,商品价格是不断上涨的,通过国际市场的传递,也必然引起国内市场上价格上涨。第三,这种观点是一种消极的分析问题的观点。当商品的价格随着劳动生产率增长,单位
商品价值降低,相应地降低价格的情况下,
社会总产品中以货币表现的
国民收入,除去新增加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国民收入外,是不可能增长的。在货币形态的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V和M 的比倒不变的条件下,那末货币表现的
劳动报酬工资和盈利也不会有提高,这种
价格总水平下降的分配效应,必然导致
微观经济活动失去
活力和效率。因此,我国价格分配水平的限量,不应选择降低
价格总水平的方式。
激进的观点认为,我国
价格总水平是呈上涨的趋势 其理由是
通货膨胀是一种国际现象,我国也可以利用通货膨胀来促进
经济的发展。通货膨胀的本质是
货币贬值,
物价上涨,
价格总水平急剧提高。从长期来看,通货膨胀的负效应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通货膨胀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经济学家在对1987~l988年通货膨胀中涨价收入分配的
实证分析表明,
第一,通货膨胀造成了部门之间收入分配不公。这两年工业部门涨价额最大,但涨价净收入则相对偏低;农业部门涨价净收入高于工业;商业部门的涨价净收入居各部门之首,导致全民经商的混乱局面。
第二,通货膨胀造成了各
经济主体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分析表明,这两年居民处境不利却未明显受损;企业受益但经营状况恶化;财政损失大于
收益,导致了国家财政面临崩溃的边缘。其次,通货膨胀并不能促进
经济的增长。由于通货膨胀刺激了
需求的盲目扩张,影响了社会积累的增加,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价格信号的失灵,破坏了社会
经济政治的稳定。因此利用通货膨胀刺激
经济的发展也是不能实现的。可见,我国价格分配水平的限量,也不能选择通货膨胀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
价格总水平,既不能采取价格紧缩的方式,也不能采取价格膨胀的方式.而应该采取价格适度的方针。这种适度的价格水平,就是在保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价格略有上涨的一种发展趋势。所谓基本稳定,是指货币
供给量与
货币需求量相一致,商品总价格与商品总
价值相协调。所谓略有上涨,是指价格的调整与改革,
需要适当地增加一点
货币发行,在理顺
价格结构的基础上,建立新的
价格总水平只有在稳定的、合理的价格总水平的条件下,价格分配的限量才是适度的。
三、价格分配开放性原则
价格分配的开放性,产生于
商品经济的国际性。在存在
国际分工的条件下,通过
国际贸易可以使交换双方都获得好的
经济利益。
古典经济学家
李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某种
产品不一一定要
绝对优势,只要有
相对优势就可以进行
国际交换了,通过交换双方都可以以较少的
价值交换到更多的价值。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商品
价格竞争转化为质量竞争,国际贸易的根据主要就不是
比较成本了,而是比较产品质量。通过国际分工,各国都生产自己质量占优势的商品,通过交换,双方都可以换回质量较优的产品,从而增加交换的各国的
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