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指投资用于
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资金。挖潜、革新、改造是我国企业内部通常在不增加新投资或只增加少量投资的情况下,能增加现有生产能力,改善经济技术指标,取得扩大再生产的经济效果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国家投资用于挖、革、改方面的资金,包括短线产品措施费、节约煤炭措施费、商业机械化资金补助费和劳动保护措施费,以及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等的资金。老企业、老工业基地挖潜、革新、改造,需编制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解决,由建设银行办理拨款。为了利用信贷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国家于1981年将对部分工交企业的挖、革、改资金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发放,贷款发放的对象为国家计划安排的挖、革、改项目,以企业经过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技术方案为依据,以建设条件成熟,生产条件具备,经济合理,预期的经济效果好,确实符合调整国民经济的要求,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有偿还能力为条件,坚持按计划,择优发放。凡属盲目建设,生产“长线”产品,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一律不予贷款。这种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6年,贷款以低利鼓励。
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
预算拨款,用于企业挖潜、革新和改造方面支出的资金统称。其具体内容包括:增加或配齐企业生产能力所需的部分
固定资产;改进、革新产品工艺流程,对单台或部分设备进行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代替或改造原有的技术装备;通过挖潜、革新、改造,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消耗,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是中国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之一。在1967年以前,该项资金的形式是
国家预算拨付的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
固定资产购置费,简称“四项费用”。1967年起,国家实行更新改造资金制度,将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财政不再拨给“四项费用”,但为了保证重点企业更新改造的需要,而另设立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
国家预算制度规定,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类的范围有:工业、交通、建筑工程、农业、
商业、文教卫生系统所属企业的挖潜改造;国家拨给各级建设银行的企业挖潜改造
贷款基金;国家对为农业服务的县办小化肥、小农机、小高炉、小煤矿、小水泥等工业企业(简称
五小工业)的技术改造资金补助;经国家批准对专项挖潜改造投资贷款,在部门或地区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统筹支付的补贴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