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即原“
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
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
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就企业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做了具体要求。
(五)用于
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
申请费、
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
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
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
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
维护费、
诉讼费、
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
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
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
生产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
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
研发计划及
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
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三条规定,对
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
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
合并会计报表年
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
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
控股企业的
合法权益。
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
所得税前抵扣力度,2008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很优惠的
税收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
科技人员占
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
加计扣除。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从实质上讲,我国
财政部门在
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
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可见,我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
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2.
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4.
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