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优秀士兵的
基本条件是:
政治思想强,
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
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
经中央军委批准,
解放军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确定,自1994年起,全军部队统一开展评比“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年终均由部队
政治机关向其家乡政府寄发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优秀士兵”
喜报。
1996 年8月1日中央军委决定,自1996年开始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优秀士兵证章给被评定为优秀士兵者。
根据2003年7月13日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总装备部修订的《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自2003年开始,在“双争”活动中,给优秀士兵颁发优秀士兵证书。着眼调动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资历的士官、学员和
义务兵的积极性,分为优秀士兵、优秀士官、优秀学员三个类别。三类证书封面均为红色,印有优秀士兵证章标识和优秀士兵评选条件,要求颁发时由批准机关统一编号、盖章,颁发对象与优秀士兵证章、喜报和
登记表相一致。
1988年以来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范围: 1988年9月23日颁布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
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1990年修改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这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包括士官(
军士长、
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
上等兵、列兵)。” 1999年6月30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
义务兵役制士兵和
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2010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这样规定:“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
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以上
军事法规均规定适用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优秀士兵的评选条件、程序、相关待遇和奖励均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