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
经济实体。例如: 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
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
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
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
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
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
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
执行机关,
监事会为
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供销社在那个物资短缺的年代,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供给方面确实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物质极大丰富的当下,人们传统认知当中长长的货架、长长的柜台和一些拉长脸的售货员,这只是供销社存在的最直观的形式之一,这种形式的供销社早已不复存在,也没有了存在的基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由国务院领导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于它在新时代的作用,党中央要求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谱写发展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城乡新篇章。希望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简言之,供销社就是为“三农”提供服务的。
农产品销售、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贷款等都是影响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和短板软肋,而这正是供销社主要职责的一部分。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八项职责当中,就有“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政府与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关系:按照
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
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
结构调整、企业改革、
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
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
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
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
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
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
经营管理的
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
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
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
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
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供销社各级联社机关“进财入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
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
管理费。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三定方案”: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
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
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