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
加工、装配后
复运出境的货物。
报关
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使这一制度涉及的保税货物成为
进出口货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保税货物的通关程序与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着明显区别。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
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
进口税捐,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申报
保税货物在
保税仓库所在地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进口货物
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上须加盖保税货物印章并注明货物存入某地保税仓库;
2、经主管海关核发地《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办理《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地手续为: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地单位经理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地营业执照、填写地《保税仓库申请书》及省以上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地批件,向主管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派员
实地调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批准建立保税仓库并颁发登记证书;
3、如进口货物列入国家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地,须提交
商检证书。保税货物如需复运出境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单证经入、出境地
海关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其中,入境时,由海关在《进口货物
报关单》上签章,将二份《进口货物报关单》随进口货物带交
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于货物入库后,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
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
转关运输手续,货物运抵后,
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1、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地其他口岸进口货物,须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地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即由申请人填制由海关统一 印制地《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三份,加属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应为
货车装载清单,也是一式三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
货运单证。海关核准并签收关封后将加盖
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加注关封编号地《海关运输货物准单》,连同关封一起交承运人,随同货物带交
指运地海关,并按一般货物地海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
报关单》,并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
进口报关。
2、保税货物经批准正式销售于国内市场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补办进口
报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工 商
统一税,由海关
签印放行。
3、对从
保税仓库中提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
备料、货物,货主须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还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 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领料核准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4、保税货物复运出境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保税货物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经海关核查与
实货相符后
签印,一份由海关留存,一份发还给申报人,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特征
一、特定目的
我国《
海关法》将保税货物限定为二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
暂时进口的货物(如
工程施工、科学实验、文化
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二、暂免纳税
《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
税款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
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
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分类
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
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以及进口用工缴费偿还的作价设备;
补偿贸易用产品偿还的进口设备;
按
出口合同客供条款规定而进口的客户免费提供的原材料;
保税工厂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作价)设备和加工的成品等。
中国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内容构成:海关对
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
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
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
进口货物许可证,进口货物
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后,由海关
签印放行,将原
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合同备案-进口货物- -复运出口-核销结案。
是指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批件、对外签约的合同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海关核准后,签发有关
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是向海关办理的第一个手续,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它是保税业务的开始,也是经营者与海关建立承担
法律责任和履行监管职责的
法律关系的起点。
2 进口货物。
是指已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该批保税货物的《
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
进境地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
3 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是指保税货物进境后,应储于海关指定的场所或交付给海关核准的
加工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制造。在储存期满或加工产品后再复运出境。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该批保税货物的《登记手册》及其他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
4 核销结案。
是指在备案合同期满或加工产品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经营单位应持有关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向
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口、储存、加工、使用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最终征免税意见后,对该备案合同予以核销结案。这一环节是保税货物整个
通关程序的终点,意味着海关与经营单位之间的监管法律关系的最终解除。
进出境
监管制度流程
保税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
保税储存和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是以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按照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在对保税货物储存加工后复运出口为基本目标的,对不能复运出口的需要重新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实际监管
作业程序,按顺序有五个阶段组成。
(一)保税货物合同的登记备案(保税储存货物免办)
这一环节是在前期管理阶段进行,海关的主要任务是审核货物的成交合同和
经营单位资信状况。确认贸易性质,对企业和货物进行风险等级确定,核发《
登记手册》。
(二)货物进口监管
这一环节海关主要任务是受理保税储存货物和
保税加工所需料件的
进口报关,经查验和
签印放行,允许当事人将货物提离
海关监管现场,运抵
保税仓库或保税加工企业。
这一环节海关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保税业务经营者按规定报送的报表,并视情况到企业进一步核查帐册、盘点货物等,以此监控保税货物在境内合法正常的储存加工。
(四)根据货物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
在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保税货物经储存、或加工复运、或返销出口、或转为内销、或结转二次保税等
去路,分别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五)资物的核销结案
在这一环节中,海关的任务是核对查实保税货物进口储存、出库及实际去向的有关数据;核对、查实
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比例和消耗数据。根据货物的进与出的平衡程度,进行监管核销。
对新建的
保税仓库、
保税工厂、
保税集团、保税物资市场、
保税区等,按规定在经营前还必须向海关办理保税经营的
注册登记手续,以取得保税经营的资格
监管手续
保税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地报关,向海关交验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报关单右上角加盖“保税货物”
戳记,同时注明此批货物系存入某
保税仓库。货物的
运单、发票、
装箱单等。异地口岸报关时,应另交验
主管海关核发的《保税仓库证书》或制作的
关封。经海关验放后,将报关单二份退报关人随货
带交保税仓库,
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报关单上签收,并将一份退交备案登记的海关,另一份留存。 要从
备料保税仓库中提取货料,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
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批准海关备存,一份由领料人留存,一份由海关签盖放行章后交货主。仓库经理人凭海关
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仓库进口库内作业使用的物品,如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动或起重、
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价购的或者是外商无偿提供的,都要照章缴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进口货物
报关单以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章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签章放行,将原
进口货物报关单注销。 保税货物复运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章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海关核查后在报关单上签章,一份留存,一份发还,一份随货带交
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期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业料(进料)加工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章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
监管条件或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时,海关将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违规行为按
海关法进行处理。 保税货物在存放期间如发生残损、变质或原物自然消失,已不能复出口或出售时,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井填制保税货物残损清单,经海关核实并派员现场监管销毁后,
保税仓库凭有关海关单证入帐冲销,如因残不能复出口转在国内销售时,经营单位须向主管海关申请批准,经
海关查验核准后可适当减征税款。 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有效期发生短少,除由于
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