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人应严格遵守
合同条款,在
合同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开出与
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的
信用证,并
交付押金不能超出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对
受益人(
出口商)作额外要求;有权在出口方未提供规定的
履约保证金时不开信用证,有权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证
装船、
交单时,没收其
保证金。在
信用证与
合同不符情况下,在接到
受益人符合合同规定的修改通知时,
开证申请人应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如系不可撤销的,则一经开出之后,除非得到
受益人(
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
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
单据,并对由于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予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承担
赔偿损失的
法律责任;开证申请人有权在赎单前检验
单据,若单证不符,有权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并
拒付条款;
开证申请人履行付款后,有权检验
货物。但开证申请人在提取
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规格、数量等与
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追究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有关方面
索赔;开证申请人因
开证行的错误造成单证不符或将正确的单据当作不符规定的单据退单时,有权拒绝赎单,收回或要求赔偿。
如果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
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要用
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就需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报告。当申请人向银行交纳规定的押金,银行同意开证后,申请书就成了
开证申请人与
开证银行之间关于
信用证的
合同,申谓人也就成了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要履行开证申请书上所列各项义务,
开证银行则必须对其开立的
信用证单独地向
受益人负责。如果
开证银行错误鼬收下了不符合
信用证的
单据,开证申请人可以拒绝赎单。反之,如果
开证银行错误地把符合
信用证酌
单据当作不符合信用证的单据而
拒付货款时,
开证申请人则有对开证银行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
1.假冒
信用证欺诈 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自身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近来,随着
国际贸易中对信用证使用的日益频繁,大家对信用证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及
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利用这种假冒的信用证进行欺诈困难亦有所增加,这已不是
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一般来讲,只要通过
通知行来接收
信用证或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过银行向
开证行核对密押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即可很好的解决该问题。
2.“
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 “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欺诈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开证行、
付款行随时可以根据
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
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
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主要形式有:
要防范上述“
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没有太好的办法,只有通过在收到信用证后让具备较好的
信用证业务知识并熟悉有关贸易特性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发现其隐含的“陷阱”条款并予以拒绝来防范。
因所谓的“
软条款”根据不同贸易特点会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难以一一列举,但一般来讲,在
审证时,应当重点注意
信用证内容与
商务合同是否相符,因为如果信用证内容与商务合同不符的话,
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
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商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银行
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将面临被
开证申请人以违反商务合同为由
索赔的
风险。同时应谨慎对待来证中具有预付
佣金、履约金,或大宗
货物一次
装船等条件的
信用证,以防预付金被骗。
为避免争议,在订立商务
合同时应明确
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同时规定合理的
信用证开立期限及有效期,以便于发现来证中具有不可接受的条件时,具有充分的时间与开证方进行改证磋商,并有合理时间安排装运、办理收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