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限额是在实行
计划经济的
社会主义国家中,银行发放贷款的最高计划限额。限额管理是
社会主义国家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经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统一平衡后下达的贷款限额,属于指令性质,未经上级行同意,不能擅自变更。按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1)按贷款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周转性指标和一次性指标。周转性指标指只控制贷款余额,贷款收回后可以继续周转和发放的指标。一次性指标指用于控制贷款发放额的指标,只发放一次,收回后不能周转使用的指标。(2)按指标的控制时间可以分为期中指标和期末指标。期中贷款指标是计划执行过程中,用于临时周转调剂的指标,期中有效,期末作废。期末指标指计划期末的时点指标,未经批准不能突破。(3)按在计划管理中的作用又可以分为临时性贷款用的周转指标;待分配的机动指标,应付急需的后备指标。贷款指标是根据一个国家
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及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贷款原则和产业政策等加以确定。中国的贷款限额管理是根据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在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机制的改革,中国将逐步缩小贷款限额管理的范围,但决不会取消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是指
中央银行运用
指令性计划对
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中国从1985年开始对贷款进行
限额管理。贷款限额管理仍是中国中央银行控制
信用总规模、调节
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
贷款限额说的是
中央银行运用
指令性计划对
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管理手段。它分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和
中央银行贷款限额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控制贷款的总“笼子”,中央银行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以“
最后贷款者”的职能向商业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总称,它是全国信贷总规模的决定因素。
一是取消对法定和
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我国对准备金存款支付较高的利息是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
信贷规模控制而对商业银行的必要补偿制度,但在取消了信贷规模控制之后,对商业银行的
法定存款准备金和
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的制度基础已不复存在。二是改进准备金的
计提方式。首先是对不同类别的存款规定不同的准备金缴存比率。由于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客户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因此客户存款的期限不同,其提取的准备金也应有所区别:存款的期限越短,其货币性越强,就规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相反,存款的期限越长,其货币性越弱,就规定较低的准备金比率;其次是改变准备金的
计提基础,将金融机构的日平均存款余额而不是旬末或月末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以避免人为操控。三是适度降低调整
准备金率的频率和幅度,使
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控效果较为平稳。四是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
存款准备金制度,对资金相对充裕的地区确定较高的
存款准备金率,资金匮乏的地区确定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
在人民币市场操作上,应着眼于完善
国债市场,优化
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资产、期限结构,放宽对国债持有人的资格限制,从而提高国债资产比重,扩大国债市场规模;在外汇市场操作上,由于
外汇储备的持续高速增长扩大了央行基础货币的投放,因此要降低对企业和个人用汇自由的门槛,分流外汇储备以舒缓外汇积累所造成的占款压力,把外汇由国家集中储备转移至民间分散储存,增加外汇流动的方向,从而进一步增强
货币供给的内生性,使央行进行
公开市场操作时更为积极、主动。
一是提高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是利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由官方制定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被动地执行央行统一确定的
贷款利率及其浮动范围,
利率管理比较简单;而在利率市场化以后,商业银行必须根据
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自身的成本以及信贷客户的信用情况来制定适合的利率,利率定价能力将成为商业银行经营与发展的关键。二是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条件。
利率工具是通过金融市场的各种传导途径最终影响
社会总需求的,因此利率市场化必须要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作为依托。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指要发展包括
政府债券市场、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股票市场、
基金市场、保险市场、
融资租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许多不同的市场在内的庞大体系;拓展金融市场的深度指在金融市场上创造更多的产品、工具和服务来丰富整个市场的融资渠道,逐步推动利率市场化。三是发展
利率衍生品市场,这是利率市场化的辅助条件。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
利率风险也会随之增大,各种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必须应运而生。
一是大力推进社会
商业信用票据化。建立一个规范和开放的
票据市场是
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时,首先要正确引导企业使用
商业汇票。
中央银行可选择部分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企业推广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并实行这类
汇票贴现和
再贴现的政策倾斜,促进商业汇票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其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风险的同时,对一些资信较高的企业,适当放宽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并自觉克服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时能及时地通过贴现取得资金。再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宽再贴现的票据限制和范围限制,适度扩大
再贴现的比例,规范再贴现的操作程序,保证商业银行在
贴现市场上取得的票据通过再贴现获得融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再贴现对
票据市场发展的逆向激励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贴现和再贴现的法制建设,加大对违规操作者的制裁力度,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力度,保障和促进
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