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下发《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将全国各大战略区部队进行统一整编,规定军的
番号排列数目为70个军。1948年11月至1952年10月,解放军陆续完成了70个军的组建工作。
1948年10月间,中央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
周恩来根据
九月会议精神,草拟了《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指出,全军今后一律统一称呼,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号,分为
野战部队、
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
194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军委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团以上各部队均冠以“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
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军委于1948年11月1日作出了《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三类。野战部队的“野战军现时分为四个,以地名区分,即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野战军、
中原野战军、
华东野战军、
东北野战军”;“各
兵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兵团”;“各军、师、团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某某团”;
骑兵师、骑兵团“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骑兵第某某团”;炮兵师、炮兵团“其正式名称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师,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某某团”;作为地方部队建制的军区,其“第一级军区(即大军区),现有五个,以地名区分,即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军区,
中原军区,
华东军区,
东北军区,
华北军区”;“第二级军区,现有三个,亦以地名区分,即中国人民解放军
晋绥军区,
豫皖苏军区,
冀热辽军区”;游击部队,则依情况需要和可能由各地军事机关自行组织。随后,全军进行了统一整编。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在全军开始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