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是指通过
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
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
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
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
现金、
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
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是
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
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定义
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
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 体的
经济行为。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
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是合并的形式之一,等同于我国《公司法》中的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广义
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获得另个企业的控制权,从而使若干个企业结合成一个整体来经营。
狭义
狭义的兼并概念是指两个规模大致相当的企业结合起来将其
资源整合成一个实体。兼并前企业的股东或所有者在兼并企业中拥有
股份,同时原来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在兼并后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相反,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
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是否取得控制权是区分兼并与收购的关键。
为了清楚地和
收购相区别,狭义的兼并概念也有所扩展。兼并发生时:·没有明显的
收购企业或被收购企业;
·兼并时两个企业在规模上十分接近,兼并时任何一方不支配另一方;
·全部或绝大部分的
对价都是股份互换而不是现金支付等其他方式。在兼并中,极少出现现金转手的情况。
其他解释
商务印书馆《
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兼并takeover;亦为:
收购;
接管收购。通过
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尤指收购51%以上的股份,实现对其控股。
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扩大经营、保障原料、确保销售、控制市场等。
收购者可能通过善意或恶意的手法实现收购。参见:acquisition;merger
商务印书馆《
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还解释:兼并acquisition。亦为:收购。购买
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
股份并对其进行控制的行为;或该公司被作为目标公司,股份和权益被兼并者购买控制。兼并分
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善意收购多通过谈判实现控股;恶意收购多表现为发出远高于
股份市值的要约,以诱使现有股东出让股份。目标公司
股东会对恶意
收购发起反击。由于被
收购公司已具备组织生产、管理机构、开发资源、占领市场等条件,有利于收购者迅速进入市场。但公司并购同样也存在风险。参见:merger;takeover。另为:amalgamation
案例1
1992年9月,瑞德国际(Reed International)和
荷兰出版商Elsevier宣布了一项没有任何现金支付的合并计划。52亿美元的合并创造出世界上第三大出版业集团。瑞德国际和
荷兰出版商作为母公司各占50%的
股份,同时它们保留各自在
伦敦和阿姆斯特丹
股票市场的上市资格。由于合并寸瑞德国际的规模较大,瑞德国际还获得了Elsevier约11%的
股份(权益)。1997年,瑞德Elsevier同意,如果监管部门核准,它将和
荷兰出版商Wolters Kluwer合并,合并后诞生的这个英荷控股集团的销售额约为150亿法朗。结果合并没有实现。
案例2
1998年1月,
英国最大的两家制药公司SmithKline Beecham和Glaxo Wellcome宣布厂它们的合并计划。这笔交易的合并价值超过1 000亿英镑,并将创造出英国最大、全球第三大的制药企业,但这一合并最终还是流产了。在这场兼并发生的前5年中,制药行业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合并行动,这些交易大体上足迫于削减成本的动机而将研究和开发资源进行合并。
1.
横向兼并:同一产业的公司联合在一起,按《
克莱顿法》,当它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产业竞争时,这种兼并就是被禁止的。判例法和政府关于兼并的准则澄清了含糊的
法律语言。政府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来评估兼并活动。按这些准则,各产业将被划分为三种类型:非集中的(HHI小于1 000)、轻度集中(HHI在1 000和1 800之间)、高度集中(HHI高于1 800)。后两种类型的产业中,即使厂商只控制了较少的市场份额,其兼并也会受到反对。
2.
纵向兼并:发生在处于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两个厂商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近年来,美国政府对纵向兼并采取严厉的态度,他们担心,如果两个独立的企业兼并,其排他性经营会给竞争带来潜在的限制。
3.混合兼并:将没有关联的业务结合到一起。对混合兼并的批评来自于两点,一、最大型公司的绝对规模已经大得令人不安,许多观察家越来越担心大公司在滥用
市场力量之余,更会通过操纵政治程序来获取利益。二、这些混合联合中有许多并没有什么经济目的。也有人为
混合经济辩护,某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些兼并能给落后的公司带去现代化的管理。接管就像破产一样,体现的是一种生存斗争中清除枯枝败叶的经济机制。尽管如此,关于混合兼并的优缺点还没有一致的看法,并且只要混合兼并没有提高某些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它就能够被公众接受。
兼并可以是两个厂商相互协商的结果,指任何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形成一个经济单位的交易。
兼并与收购的共同点都是最终形成一个经济单位,但兼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形成一个新的实体,而收购则是被收购方纳入到收购方体系中。
由于很少有被
收购方进入后原有公司不发生重大结构变化的,所以人们往往把收购也看成是一种兼并,或者简称为并购(MA)。
兼并主要有三种类型:
(1)
横向兼并:是两个在同一行业,并在
生产经营上是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的兼并。例如两个汽车制造公司的兼并。
(2)
纵向兼并:是两个在同一行业,但是在
生产经营上是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的兼并。例如汽车制造厂商和汽车配件厂商的兼并。
(3)混合兼并:是不同行业中两个厂商的兼并。
(4)强征土地。
管理层收购
在
美国一些大公司放弃经营而欲出售其经营不理想的企业时,往往公司的管理团队因为最了解这一公司和整个行业,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而有意购买,便构成了MBO,即Managementbuy-out。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
收购为己有,其主要方式有二种:一是管理层
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
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
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二是
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
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
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
目标公司的
控制权。
但一般而言,MBO通常
采取LBO的形式,即首先设立一家新公司从事
收购,并使
目标公司因而大量举债。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
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
管理层收购一一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
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
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有很多理由使管理层收购成为现实。但如果
目标公司不存在足够大的“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公司管理层的愿望是不可能
实现的。这里,“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就是指公司内部存在着大规模节约
代理成本的可能性。
MBO的操作过程要点如下:
(四)融资安排;
(五)完成融资并成立新公司。
LBO
所谓杠杆
收购(LBO)是
企业兼并的一种
特殊的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
债务资本为主要
融资工具,通过
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买公司
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的。它主要是运用
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以较少的
股本投入(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企业进行
收购、重组,使其产生较高
盈利能力后,以俟机出售的或进行经营的一种
资本运作方式。买方若向银行大量融资取得现金,来支付价款给卖方,与买方支付
现金是一样的。而LBO(leveragedbuyout)的特色就在于,买方
收购股权的资金,主要系以
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作
抵押,由目标公司向
金融机构及其他来源贷得,而买方只支付一、两成的现金。因此,在作业上,可先以保证本票(promissorynotes)及
过渡性贷款(bridgeloan)作
短期融资。之后,再改为由
目标公司发行长期的优先
债务、居次债务,及
募集资金认购特别股及
普通股。
它是一种以小博大、高风险、高
收益、高技巧的经济运作方式,充满诱惑力。当然,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杠杆
收购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由于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占了绝大部分,
收购方的偿债压力也极重,债务资本的提供方要求有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而且附有苛刻的条件。一旦经营不善,或是
收购前规划和收购后现金流规划出了问题,收购方极有可能为债务压垮而
破产。
原则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是
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
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
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
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
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合理性原则
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
股东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经营方式包括购并的终极目标。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在“稳定是第一位的”这句话后面是对中国人民文化和心态的深刻了解。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兼并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对任何企业来说,“人气”都是十分重要的。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注意个要素的有机组合,达到互补的效果。一句话,做得公平合理,事情才做得好。
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当是在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同时,整合的程序和结果应是便于股东了解、理解并控制的。
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进行兼并整合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整合班子。其中,兼并
财务经营顾问、兼并律师和
注册会计师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当然,所有的兼并整合策略都应在上述兼并整合的原则下操作。
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驱动企业兼并的原始动力是利益的增殖机制。而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其考虑的也只是自身的微观利益。如果没有宏观上的产业政策导向,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
企业利益导向作用,更会带来盲目性,并进一步导致产业结构的非优化和畸形化。因此,企业兼并必须围绕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来进行。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该地区实际,制订详细的
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对企业兼并加以宏观指导,并主要依靠动用信贷、税收、财政等经济杠杆来诱导企业兼并的行为方向。企业兼并行为是否合理,其衡量标准主要看其资产存量是否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是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
经济效益。
自愿互利原则
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而这种自愿又是建立在互利基础之上的,买卖行为的确立应当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即一方寻求出路和生存,一方获得扩张和发展。对于产权出卖者来说,产权出卖后,其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不仅可以甩掉原来的亏损“包袱”,养活减少经营不善带来的损失,还可以存入银行保值,免去种种风险,也可以用于其他投资,使资产在另一种存在形态上获得更大收益。对于产权的购买者或兼并者来说,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可以使生产和资本迅速集中,从而在更大规模上获得收益。
有偿转让原则
企业兼并要通过买卖关系有偿进行。因为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兼并实际上是将企业作为商品推向市场,其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转移,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这就要求资产转让具有有偿性。即使兼并发生在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由于属于不同利益的
主体,它们之间的兼并也仍然必须支付相应的资产转让费。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后,在同一财政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兼并,也同样存在产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转移的问题。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产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产权的转让。但无论哪种转让形式,都必须遵循资产有偿转让的原则。这是企业兼并与“关停并转”的重要区别。
企业兼并不仅要有偿转让,而且在转让中还应实行“等价交换”。在中国企业兼并伊始,
产权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 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一般采取“资产上算粗账,效益上算大账”的作法,
资产价格以兼并企业能够承担、接受为原则,因此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这实际上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买卖所以能够成交,多是政府为推进兼并,进行行政干预的结果。这种做法,在兼并初期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企业兼并的发展,特别是随着
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产权的等价交换也就越发重要,成为企业兼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市场竞争原则
企业兼并离不开竞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它与行政性合并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是“以优吞劣”而不是对等合并。正是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使它在为实现社会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有效机制。而企业兼并的竞争性又与市场环境分不开。兼并需要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息,提供众多的选择机会,提供产权交易的场所。离开了市场环境,兼并可供选择的范围必然十分狭小,其竞争性将受到抑制,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合理程度将十分有限。
兼并协议范本
甲方:(场所/法人代表)
乙方: (场所/法人代表)
一、兼并理由及方式;
二、债权、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三、资产移交方式或资产变动事项;
四、职工安置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兼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启示
中国
企业兼并的发展初期,企业之间实现的兼并,多数是由主管部门引导、牵线搭桥促成的,带有一定行政性色彩,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缺少可供选择的机会和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兼并应有作用的发挥。,随着各地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通过市场实现的兼并逐渐增多,表明中国的
企业兼并正在由行政性兼并逐步转向市场兼并的轨道。一些省市、地方正对如何强化兼并中
竞争机制进行探索,如
郑州市在产权交易市场上,积极倡导公开竞争。该市规定,凡是要求拍卖和被兼并的企业,在审批之前一律登报公布,标明拍卖底价和兼并条件,以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
以上,只是些原则性的界定。在企业兼并的实践中,有的城市还对被兼并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
成都市规定:凡是市属
经营性亏损或长期处于亏损边缘,
法人代表在短期内无力扭亏的企业;签定了承包、租赁合同,又无法完成合同指标的企业;产品无销路,又一时找不到出路的企业;能耗大,污染严重,又无法改造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在“扶优限劣”政策下不能自拔的企业;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中讨价还价,不愿签定
承包合同的企业;国家有重大经济政策出台,适应不了,找不到生存和发展出路的企业等等,原则上要由
资产所有者决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公开招标,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