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市场是
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再保险商品
供给与
需求关系的总和。在再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再
保险人为原保险人所面临的
保险风险提供的各种
再保险保障。
市场要素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
第一,再保险市场的卖方或供给方;
第二,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再保险商品;
第三,为促成再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方。
从
国际保险实践看,再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主要由专业
再保险公司、兼业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及区域性、国际型再保险集团等组成。
专业再保险公司是指那些只从事再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指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组织起来的一个集团。再保险集团以国际性的再保险集团为主,还包括国内的再保险集团和区域性的再保险集团。区域性再保险集团是指在世界不同区域内成立的再保险集团,其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该地区内的各国出资人入股,成立一个专门的区域性的再保险机构,如亚洲再保险集团,其成员国有中国、印度、菲律宾、韩国等;二是由该区域内的各保险公司组成一个区域性的再保险集团。成立再保险集团可以减少
保费外流,但同时也潜伏着风险相对集中的危险。
从再保险市场的需求看,再保险业务最主要的分出源是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此外,另一分出源是
专业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虽然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但也需要再保险的支持,以保证
经营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再保险业务直接进行规定,以充分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或通过保险
产业政策对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加以引导和培育。
市场分类
(1)按区域范围划分,再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型再保险市场。
(2)以再保险责任限制划分,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
非比例再保险市场。例如,伦敦的超额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市场,而德国的汽车再保险市场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险市场。
市场特点
(1)再保险市场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在再保险市场上,全世界的保险人可以充分安排再保险业务,保障业务的稳定性。特别是国内和国际间的重大的
贸易活动,如航空航天
项目、核电站工程等都有巨大风险责任,更加需要
保险。尽管再保险市场是从
保险市场发展而来的,但不是简单的延伸,而是国际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再保险市场的交易体现了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合作。在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双方的良好接触起决定性的作用。对于签订长期
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往往在订约前或订约后,要对可能发生的技术问题、市场问题,与分保接受人进行磋商。所以,再保险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
合作经营。
形成条件
从各国保险的实践看,再保险市场的形成或培育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比较稳定的政治局面;
(2)发达的保险市场;
(3)现代化的通信设备和信息网络;
(4)比较宽松的外汇制度;
(5)具有丰富的再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6)拥有相当数量的律师、
会计师和精算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现状
中国再保险市场
(1)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历史。
中国再保险市场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的再保险业务主要由外商操纵,华商保险公司因实力薄弱,主要通过
联合经营,增强对巨额业务的承保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接受私营保险企业的分出任务。此外,
私营保险公司组成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
经营参加该交换处的保险公司的互惠分保,并与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订立分保合约,接受其
预约分保。1953年,随着私营保险公司合并经营和外商保险公司的退出,再保险市场主体逐渐减少,
分保业务逐步演变成由“人保”一家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局面。1959年,我国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以后,涉外保险业务和国际分保业务由
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保险处统一负责。
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也重新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的改革,1996年2月,中保再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从此结束了建国以来无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1999年,中保再保险公司又改组成中国再保险公司,成为独立的一级
法人,经营各类再保险业务。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并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由中再集团作为主要
发起人并控股,吸收境内外
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并成立了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中再集团实现分保收入192.72亿元,其中商业分保收入28.62亿元,占14.85%。
随着我国加入
WTO,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2003年下半年,拿到
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设立
分公司许可证的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相继开业。这三家均为
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位列前三名的再保险巨头,对中国再保险市场觊觎已久,随着其分公司的开业,中国再保险市场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垄断的局面彻底宣告结束。
(2)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分出保险;分入保险。”我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也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业务范围内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不超出
原保险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我国再保险经营主体包括专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
目前,我国再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有:接受财产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接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办理转分保业务;经营国际再保险。
从再保险性质来看,再保险业务可分为
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法定再保险是保险不发达国家为扩大本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减少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依赖的一种保护策略。新加坡、韩国、印度、埃及等国都以法令规定国内保险公司承保的某项或全部保险业务,按一定比例向指定的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保险法规定,国内各
财产保险公司一律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20%的法定再保险业务,但在现阶段依然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再保险。
国际再保险市场[1]
目前,再保险的主要市场为发达国家,国际再保险市场主要分布在英国、美国、德国和瑞士等。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士和德国的海外
分支机构大约占
外国公司的3/4,年
保费收入约800亿
美元。西欧的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全世界总保费的60%,美国占20%。
欧洲在保险市场主要是专业再保险公司,特点是完全自由化(无法定分保)、商业化,竞争激烈,国际地位举足轻重。国际上最大的20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
公司,欧洲市场就有7家。德国是欧洲最大的再保险市场,目前与世界上120个国家的2 000多个国外公司有联系,保费收入有40%来自国外,对外扩展的最佳业务是
工程保险的再保险。但受9·11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2003年8月,
标准普尔将它的评级连降4级,从AA-降到了A+,现在它的评级比
竞争对手瑞士再保险和巴菲特的通用再保险降低了两个等级。欧洲第二大再保险中心是瑞士。瑞士再保险市场也是专业再保险公司占统治地位,除瑞士再保险外,还有名列世界第八位的苏黎士再保险集团和第十六的丰泰集团(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瑞士再保险市场建于1864年,公司的发展以国际业务为基础,以其高居首位的国外保险费收入和广泛的信息网络闻名于世。
英国的伦敦再保险市场由
劳合社和保险公司市场两部分组成,尤以劳合社更为显著,其主要业务体现在再保险市场。其特点是所有再保险业务均须经过
经纪人,且业务多来源于国外。虽然近年来劳合社再保险业务供过于求,但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对较晚,相应地,再保险的发展时间也相对较晚,但其实力不可忽视,纽约再保险公司现跻身于世界再保险市场的前列。美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偏重于业务交换、
共同保险和联营方式,比欧洲再保险公司的
自留额高。世界前15家再保险公司中,美国的通用再保险公司(GE Re)占第三位。
日本再保险市场上专业再保险公司很少,大部分是兼营再保险公司。日本保险法中没有法定分保的规定,国内风险主要采取共保或分保的方式解决,从日本市场流向
国际市场的业务主要是高风险和巨灾风险。目前主要通过与国外再保险的互惠交换业务进入世界再保险市场。
除此之外,一些新兴的再保险市场也颇受瞩目。如阿拉伯的巴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