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割法是指将
企业与其
关联方的
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
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
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
关联企业在
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
转让定价的调整。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
关联企业在
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
费用分摊时,才分割
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
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
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利润分割法通常不需要直接依赖于严格可比的交易,因而可以应用于缺乏独立可比交易的个案。利润分配一般基于
关联企业自身之间功能的划分。
在利润分割分析中,
独立企业的外部资料,主要用以评估各
关联企业对交易所做贡献的价值,与直接确定利润划分无关。同时,利润分割法还反映了
独立企业在面临同样情形时,可能采取的合理做法。
其次,根据利润分割法,因为对交易双方都做了评估,所以受控交易的任一方都不会面临不可接受的利润结果,从而便于在调整时为双方所接受。因此分割
利润在适用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分析受控交易中交易方通过提供
无形资产的使用而作出的贡献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种两面分析方法,也可用来划分规模
经济或其他联合效率经济产生的
利润,其结果一般能够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满意。
与其他四种可采取的方法相比,在利润分割法中,用来评价各
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的贡献价值的外部
市场数据与交易本身的联系不够紧密。外部
市场数据越贫乏、内容越空洞,利益分配的结果就越主观,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可比分析的初衷。
利润分配法似乎比较容易被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接受与操作,因为此方法一般较少依赖
独立企业的信息。但事实上,情况却有所不通。
首先,
关联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样难以获取国外
关联公司的信息,而且独立企业通常不会运用利润分割法来确定其
转让定价(合资企业可能例外)。
其次,难以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
关联企业的
合并收入和
成本,它要求在共同原则下簿记核算(包括会计账簿和记录),并对会计办法和货币进行调整。
最后,当利润分割法用于营业利润时,可能会难以确认与这些交易有关的适当的营业
费用,也难在该交易和
关联企业的其他
经济活动之间分配这些
成本费用。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
经营收入在各
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
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
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
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
资产,尤其是其中的
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
甲国A
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是
关联企业,A公司的
经营资产为5000万
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
销售成本为1000万
美元,取得的
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
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现甲国要根据利润分割法来确定A
公司向B
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
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惟一参数。
由于A、B
公司的
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所以各自取得的
利润之比也应为1:3,这样,A公司的利润就应在两个公司500万总利润额中占四分之一,即125万
美元,而B公司的利润应为375万美元。由于A公司的
销售成本为1000万
美元,其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l125万美元。
甲国A
公司是一个制药公司,拥有两种药品的
商标权,A公司将药品的
商标使用权和药品加工权转让给了乙国的
子公司B,B公司生产出药品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然后A公司再将药品在甲国进行销售。甲国税务部门用利润分割法进行利润分摊,并将A、B
公司在获利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分为4种,即:销售、加工制造、销售方面的
无形资产和制造方面的无形资产。
税务部门按照
成本外加100%的加价确定销售和制造功能的
利润;A、B两
公司的总利润扣除销售和加工制造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再按55%的比例分割给B公司拥有的制造方面的
无形资产功能,按45%的比例分割给A公司拥有的销售方面的无形资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