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发代首》是出自《三国演义》第十七回的典故。
成语解释
字面意思:把头发割了代替砍头。古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割发可以算是不孝之大罪,所以
曹操就在军前割发代首以明军纪。已经演变为对中国贪官污吏的处罚捉小放大的调侃。
这个故事曾被当作曹操严于律己的事迹而流传,但从现代的眼光看看,这种场景却是特权的彰显。
如今,不少官员也玩起了割发代首的游戏,当违反了纪律甚至法律时,只是象征性地道个歉或以内部处分形式代替法律的惩罚,个别被免职的倒霉蛋,风头一过就又走马上任。在这种特权之下,普通公众自然是十分不满,却又无可奈何。正如曹操的马是因受了惊才犯错,情有可原,谁又没有“割发代首”的可原之“情”呢?
真实故事
给《三国演义》注解的
毛纶和
毛宗岗父子看到这里大骂曹操真是“奸雄”:好你个曹操,死刑你就这样给免了!
其实这也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叫做“髡(kūn,音昆)刑”。我们知道,古代人都是长发,用
簪子固定住。而短发的只有一种人:奴隶!古代
越国人都是短发,所以被说是野蛮人,在中原人看来,短发是低贱的象征。包括曹操手下的
崔琰就被曹操罚为奴隶,但是不可能会真的让堂堂一个士人去挖煤吧!他受的刑罚正是这种刑。
这种刑罚对人身没有伤害,但却是心灵上的极大处罚,尤其在古代,阶层分工明显,这种刑罚施予到士人身上,更胜于杀掉他!
曹操没有杀掉崔琰而仅仅是对他施予这种刑罚,由此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曹操身为一个君主,能够自己将自己处以奴隶的刑罚,这也算是很少见的了。
另外, 自汉代,儒家便是主流,而
儒家思想其中就有“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由此可见,在当时,割发是非常严重的。
至此,曹操手下“众军皆惊”,没有一个敢违背曹操命令的。
小说记载
操留
荀彧在许都调遣兵将,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
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典故来源
三国时期,曹操发兵
宛城时规定:“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这样,骑马的士卒都下马,仔细地扶麦而过。可是,曹操的马却因受惊而践踏了麦田。他很严肃地让执法的官员为自己定罪。执法官对照《
春秋》上的道理,认为不能处罚担任尊贵职务的人。曹操认为:自己制定法令,自己却违反,怎么取信于军?即使我是全军统帅,也应受到一定处罚。他拿起剑割发,传示三军:“丞相踏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
白话解释
曹操的官兵在经过麦田时,都下马用手扶着麦秆,小心地蹬过麦子,这样一个接着一个,相互传递着走过麦地,没一个敢践踏麦子的。老百姓看见了,没有不称颂的。有的望着官军的背影,还跪在地上拜谢呢。
曹操骑马正在走路,忽然,田野里飞起一只鸟儿,惊吓了他的马。他的马一下子蹿入田地,踏坏了一片麦田。
曹操立即叫来随行的官员,要求治自己践踏麦田的罪行。官员说:“怎么能给丞相治罪呢?”
曹操说:“我亲口说的话都不遵守,还会有谁心甘情愿地遵守呢?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怎么能统领成千上万的士兵呢?”随即抽出腰间的佩剑要自刎,众人连忙拦住。
这时,大臣郭嘉走上前说:“古书《春秋》上说,法不加于尊。丞相统领大军,重任在身,怎么能自杀呢?”
于是,他就用剑割断自己的头发说:“那么,我就割掉头发代替我的头吧。”
曹操又派人传令三军:丞相践踏麦田,本该斩首示众,因为肩负重任,所以割掉头发替罪。
剪头发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古代人认为:头发是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随便割掉不仅大逆不道,而且还是不孝的表现。曹操作为
封建社会的政治家,能够割发代首,严于律己,实属难能可贵。
史书记载
陈寿《
三国志》
裴松之注引《
曹瞒传》曰: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
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
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
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意思是说:有一次,曹操率军经过麦田,下令说:“士卒不要弄坏了麦子,有违反的处死!”军中凡是骑马的人都下马,用手相互扶着麦子走,未想曹操的马竟然窜进了麦地,招来手下的主簿来论罪,主簿用春秋的典故应对说:自古刑法是不对尊贵的人使用的。曹操说:“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己违反,如何能统帅属下呢?然而我身为一军之帅,是不能够死的,请求对自己施予刑法。”于是拿起剑来割断头发投掷在地上。
启示
“割发代首”说的是建安三年夏,曹操亲率大军兵发
宛城讨伐
张绣。此时麦子已熟,曹操下令:“大小
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官军皆牵马行走,然只有曹操没有下马。此时从麦地里飞起一只
斑鸠,曹操的坐骑受惊蹿进麦地,踩倒一片麦子。曹操要按律执行,边说边拿起佩剑往脖子上抹。谋士
郭嘉为其开脱道:“《
春秋》上言:法不加于尊。丞相统率大军,岂可自戕?”曹操说:“既然《春秋》上说过了,那我姑且免死。”于是用剑割下一绺头发,算作
自我惩罚。
曹操“割发代首”的典故向我们揭示了依法制军、从严制军的重要性。如果曹操当时置已经长熟的庄稼于不顾,任由军队乱马齐踏,遭殃的自然是辛苦了一季的百姓。如此看来,曹操的命令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然而,让曹操颇为尴尬的是,正是这个临时下达的军令却让他自己犯了法,结果造成了执行难。虽然最终采取了变通的方法,但军法的严肃性已经大打了折扣。
从这一事件的主观愿望讲,曹操所下的命令是由严肃军纪、保护百姓的劳动果实引起的,但由于所定军纪
随机性强且
缺乏弹性,处理的结果令制定者无奈。这就给我们以思考:在部队的日常工作与训练中,到底应该执行什么样的纪律标准。联系到当前,我们少数基层带兵人,新官上任三把火,为把兵带好,便一拍脑袋制定出一些自认为有效可行的土政策,并把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达到
预期效果,甚至人为地拔高一些工作和
训练标准,完全没有考虑这些办法是否科学、合理与合法,也没有考虑自己触犯后的执行情况。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是与我军依法从严治军的铁律格格不入的。
什么是“法”?“法”就是我军颁发的一系列条令条例。我军之所以能成为一支纪律严明、战无不胜的铁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条令法规。早在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主席就亲自制定了《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年12月,
古田会议决议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立法任务。在频繁而紧张的战斗中,我军领率机关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编写了我军第一部
纪律条令,即《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于1930年10月正式颁发全军施行。80年来,我军的条令条例一直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不同的时期,其种类和内容虽不尽相同,但一直都是指导我军向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迈进的重要依据。
面对这些成文且行之有效的条令条例,我们的基层带兵人应该怎么做?是严格按条令条例规范军人的行为,还是用土政策、土办法代替对条令条例的实施或者是补充?答案肯定是前者。因为,当前我军实施的条令条例,正是针对当前我军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明确、细致的规定,是为适应当前我军全面建设和
军事斗争准备需要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制度,是每一个革命军人一切行为的重要理论依据和
标尺。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人民军队,是人民的
子弟兵,我军的条令条例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护干部战士的最大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与任何封建阶级和旧军队的法令有严格区别的。作为这些法规制度的执行者,我们只有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
官兵关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也要宽严相济,积极营造出兵尊干、干爱兵的和谐氛围。只有这样,才不会遇到类似“割发代首”式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