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发代首
历史典故
《割发代首》是出自《三国演义》第十七回的典故。
成语解释
字面意思:把头发割了代替砍头。古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割发可以算是不孝之大罪,所以曹操就在军前割发代首以明军纪。已经演变为对中国贪官污吏的处罚捉小放大的调侃。
这个故事曾被当作曹操严于律己的事迹而流传,但从现代的眼光看看,这种场景却是特权的彰显。
如今,不少官员也玩起了割发代首的游戏,当违反了纪律甚至法律时,只是象征性地道个歉或以内部处分形式代替法律的惩罚,个别被免职的倒霉蛋,风头一过就又走马上任。在这种特权之下,普通公众自然是十分不满,却又无可奈何。正如曹操的马是因受了惊才犯错,情有可原,谁又没有“割发代首”的可原之“情”呢?
真实故事
给《三国演义》注解的毛纶毛宗岗父子看到这里大骂曹操真是“奸雄”:好你个曹操,死刑你就这样给免了!
其实这也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叫做“髡(kūn,音昆)刑”。我们知道,古代人都是长发,用簪子固定住。而短发的只有一种人:奴隶!古代越国人都是短发,所以被说是野蛮人,在中原人看来,短发是低贱的象征。包括曹操手下的崔琰就被曹操罚为奴隶,但是不可能会真的让堂堂一个士人去挖煤吧!他受的刑罚正是这种刑。
这种刑罚对人身没有伤害,但却是心灵上的极大处罚,尤其在古代,阶层分工明显,这种刑罚施予到士人身上,更胜于杀掉他!
曹操没有杀掉崔琰而仅仅是对他施予这种刑罚,由此可见一斑。而另一方面。曹操身为一个君主,能够自己将自己处以奴隶的刑罚,这也算是很少见的了。
另外, 自汉代,儒家便是主流,而儒家思想其中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由此可见,在当时,割发是非常严重的。
至此,曹操手下“众军皆惊”,没有一个敢违背曹操命令的。
小说记载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曰:
操留荀彧在许都调遣兵将,自统大军进发。行军之次,见一路麦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操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方今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望尘遮道而拜。官军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操乘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那马眼生,窜入麦中,践坏了一大块麦田。操随呼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主簿曰:“丞相岂可议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众?”即掣所佩之剑欲自刎。众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乃以剑割自己之发掷于地曰:“割发权代首。”使人以发传示三军,曰:“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于是三军悚然,无不懔遵军令。
典故来源
三国时期,曹操发兵宛城时规定:“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这样,骑马的士卒都下马,仔细地扶麦而过。可是,曹操的马却因受惊而践踏了麦田。他很严肃地让执法的官员为自己定罪。执法官对照《春秋》上的道理,认为不能处罚担任尊贵职务的人。曹操认为:自己制定法令,自己却违反,怎么取信于军?即使我是全军统帅,也应受到一定处罚。他拿起剑割发,传示三军:“丞相踏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
白话解释
曹操的官兵在经过麦田时,都下马用手扶着麦秆,小心地蹬过麦子,这样一个接着一个,相互传递着走过麦地,没一个敢践踏麦子的。老百姓看见了,没有不称颂的。有的望着官军的背影,还跪在地上拜谢呢。
曹操骑马正在走路,忽然,田野里飞起一只鸟儿,惊吓了他的马。他的马一下子蹿入田地,踏坏了一片麦田。
曹操立即叫来随行的官员,要求治自己践踏麦田的罪行。官员说:“怎么能给丞相治罪呢?”
曹操说:“我亲口说的话都不遵守,还会有谁心甘情愿地遵守呢?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怎么能统领成千上万的士兵呢?”随即抽出腰间的佩剑要自刎,众人连忙拦住。
这时,大臣郭嘉走上前说:“古书《春秋》上说,法不加于尊。丞相统领大军,重任在身,怎么能自杀呢?”
于是,他就用剑割断自己的头发说:“那么,我就割掉头发代替我的头吧。”
曹操又派人传令三军:丞相践踏麦田,本该斩首示众,因为肩负重任,所以割掉头发替罪。
剪头发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古代人认为:头发是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随便割掉不仅大逆不道,而且还是不孝的表现。曹操作为封建社会的政治家,能够割发代首,严于律己,实属难能可贵。
史书记载
陈寿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曰: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
意思是说:有一次,曹操率军经过麦田,下令说:“士卒不要弄坏了麦子,有违反的处死!”军中凡是骑马的人都下马,用手相互扶着麦子走,未想曹操的马竟然窜进了麦地,招来手下的主簿来论罪,主簿用春秋的典故应对说:自古刑法是不对尊贵的人使用的。曹操说:“自己制定的法律而自己违反,如何能统帅属下呢?然而我身为一军之帅,是不能够死的,请求对自己施予刑法。”于是拿起剑来割断头发投掷在地上。
启示
“割发代首”说的是建安三年夏,曹操亲率大军兵发宛城讨伐张绣。此时麦子已熟,曹操下令:“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官军皆牵马行走,然只有曹操没有下马。此时从麦地里飞起一只斑鸠,曹操的坐骑受惊蹿进麦地,踩倒一片麦子。曹操要按律执行,边说边拿起佩剑往脖子上抹。谋士郭嘉为其开脱道:“《春秋》上言:法不加于尊。丞相统率大军,岂可自戕?”曹操说:“既然《春秋》上说过了,那我姑且免死。”于是用剑割下一绺头发,算作自我惩罚
曹操“割发代首”的典故向我们揭示了依法制军、从严制军的重要性。如果曹操当时置已经长熟的庄稼于不顾,任由军队乱马齐踏,遭殃的自然是辛苦了一季的百姓。如此看来,曹操的命令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然而,让曹操颇为尴尬的是,正是这个临时下达的军令却让他自己犯了法,结果造成了执行难。虽然最终采取了变通的方法,但军法的严肃性已经大打了折扣。
从这一事件的主观愿望讲,曹操所下的命令是由严肃军纪、保护百姓的劳动果实引起的,但由于所定军纪随机性强且缺乏弹性,处理的结果令制定者无奈。这就给我们以思考:在部队的日常工作与训练中,到底应该执行什么样的纪律标准。联系到当前,我们少数基层带兵人,新官上任三把火,为把兵带好,便一拍脑袋制定出一些自认为有效可行的土政策,并把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了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人为地拔高一些工作和训练标准,完全没有考虑这些办法是否科学、合理与合法,也没有考虑自己触犯后的执行情况。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是与我军依法从严治军的铁律格格不入的。
什么是“法”?“法”就是我军颁发的一系列条令条例。我军之所以能成为一支纪律严明、战无不胜的铁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条令法规。早在我军创建初期,毛泽东主席就亲自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9年12月,古田会议决议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立法任务。在频繁而紧张的战斗中,我军领率机关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工作,编写了我军第一部纪律条令,即《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于1930年10月正式颁发全军施行。80年来,我军的条令条例一直在不断地修改、完善,不同的时期,其种类和内容虽不尽相同,但一直都是指导我军向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迈进的重要依据。
面对这些成文且行之有效的条令条例,我们的基层带兵人应该怎么做?是严格按条令条例规范军人的行为,还是用土政策、土办法代替对条令条例的实施或者是补充?答案肯定是前者。因为,当前我军实施的条令条例,正是针对当前我军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明确、细致的规定,是为适应当前我军全面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制度,是每一个革命军人一切行为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标尺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人民的子弟兵,我军的条令条例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利益,最大程度上保护干部战士的最大权益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与任何封建阶级和旧军队的法令有严格区别的。作为这些法规制度的执行者,我们只有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官兵关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同时,也要宽严相济,积极营造出兵尊干、干爱兵的和谐氛围。只有这样,才不会遇到类似“割发代首”式的尴尬。
参考资料
汉字解密|古人割发相当于斩首?.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2017-05-18
割发代首.科教新报数字报刊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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